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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商业发展专项资金
对总部在宝安区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给予奖励,最高200万元。
常年申报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其它资助
2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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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商贸业奖励资金操作规程(试行)

(一)政策依据

《宝安区贯彻落实<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实施方案》:对总部在宝安区注册、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经营企业,在宝安区每新开设1个连锁门店(只限直营店),营业面积在1000-3000平方米、3000-6000平方米、6000-20000平方米、20000平方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部在深圳市(宝安区外)注册的连锁经营企业,相应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对农产品、医药、快速消费品等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在宝安区已有30个网络配送点(只限直营门店)的企业,在宝安每增加5个配送点(只限直营门店),给予最高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单个企业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对购物中心、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开展经批准的全区性、跨行业联动购物节,经认定具有明显消费带动效应的,按活动总体投入资金的30%、不超过200万元予以补贴;

为保护和传承宝安区老字号品牌,对经区认定的老字号给予每年不超过20万元的品牌建设宣传补贴。

(二)奖励对象和条件

申请企业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在宝安区注册的法人企业,或国家连锁100强、省市连锁50强在我区的分支机构。

2.从事各类产品批发零售的商贸企业,包括各类连锁销售企业、购物中心(含综合超市、百货店、专业市场、产品展示销售交易中心等);或参与购物节等活动的新闻媒体、行业协会

(三)奖励范围和标准

1.对总部在宝安区注册、在本市已有10家以上直营门店的连锁零售企业,在宝安区每新开设1个连锁门店(只限直营店)且营业面积在1000-3000平米、3000-6000平米、6000-20000、20000平米以上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部在深圳市其他城区注册的,相应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2.对农产品、医药、快速消费品等关系民生的重点领域且在宝安区已有30个商业零售网点(只限直营门店)的企业,在宝安每增加5个零售网点(只限直营门店),给予1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总部在深圳市其他城区注册的,相应奖励标准减半执行。单个企业每年累计奖励总额不超过50万元。

3.对购物中心、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等开展经批准的全区性、跨行业联动购物节,具有明显消费带动效应的,按活动总体投入资金30%给予奖励。其中,主会场的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分会场的奖励额不超过15万元,主力商家的奖励额不超过5万元,新闻媒体、行业协会的奖励额不超过20万元。

4.对经行业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认定的老字号品牌(商号、产品)的法人企业,给予每年20万元的品牌建设宣传奖励。

(四)申请材料

1.基础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表;

2)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如分支机构申请需同时提供法人企业和分支机构证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年度纳税证明;

4)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两个年度审计报告及近期财务报表;

5)企业所获得荣誉(有则提供);

2.附加材料

1)申请第(三)部分第1项的,应附加提供门店清单(含新开和已有门店)、新开直营门店营业执照副本、新开直营门店场所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在本市已有直营门店的营业执照(至少10家以上);

2)申请第(三)部分第2项的,应附加提供网点清单(含新开和已有网点)、新增商业零售网点营业执照副本、新增商业零售网点租赁合同或房地产证、在宝安区已有商业零售网点的营业执照(至少30家以上);

3)申请第(三)部分第3项的,应附加提供实际发生费用的合同、发票、活动备案证明文件;

4)申请第(三)部分第4项的,应附加提供经认定为老字号品牌的认定文件;

5)在受理审核过程中主管部门确认需要追加的辅助证明材料。

企业应按照上述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并加盖企业公章(按规定顺序排列并设置封面、目录,用A4纸制作装订成册、全册加盖骑缝章),各类证照、证明和项目投资资料需验原件收复印件;同时要求提交申报材料的电子文档(包括有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凡与申请有关的外文资料,须同时报送中文译本或加注中文标注。

(五)审批程序

区经济促进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2.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合格的出具受理回执,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3.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可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对需现场考察或专家评审的项目,区经济促进局组织开展现场考察和专家评审工作。

4.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初步奖励名单,并征求区安监、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税务等相关部门和各街道办的核查意见;按核查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奖励条件的,不予奖励。

5.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奖励条件的拟奖励安排计划在宝安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6.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其中:(1)资助政策已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且年度收支计划已明确安排的,或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下的,报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2)未明确资助、补助金额或比例但单项金额在50万元以上的,经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议同意后,报区财政资金管理工作领导小组核定并制发会议纪要。

7.资金拨付: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区经济促进局向奖励对象下达奖励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