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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企业国内市场开拓
深圳市企业国内市场开拓项目是深圳市政府为进一步促进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建立和完善民营及中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和社会化服务体系而设立的。该项目主要支持在深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自行参加国内各类经贸科技展会的民营及中小企业。项目申报审核通过后,可最高获得50万元的资助。
2018年6月12日-6月29日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署 品牌展会补贴
5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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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申请条件

  1.项目单位为在深圳行政区域内(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营及中小企业,且成立时间1年以上;

2.项目单位自行参加了《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该目录将在6月初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公布,目录所涵盖的展会时间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4月30日)内展会的;

3.项目单位参加的列入《深圳市国内重点经贸科技类展会目录》内的展位费用累计不低于2万元;

4.凡以市政府名义组团参加的国内经贸科技类展会,不在本资助计划资助范围之列。

  二、资助的范围与标准


对民营及中小企业参加的(不含以市政府名义组团的展会)符合条件的展会项目按实际发生的展位费给予最高50%的补贴,每年每家企业最高补贴额50万元。

  三、所需申报材料清单

  1.登录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贸信息委)财政专项资金管理系统http://zj.szjmxxw.gov.cn/sfwweb/在线填报《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创新发展培育扶持计划申请书》,提供通过该系统打印的申请书纸质文件原件;

2.项目单位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国税及地税)、2017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营业执照印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可免交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3.2017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验原件);

4.社保部门提供的2017年度12月份缴纳社保职工人数证明(含子公司、分公司)。

5.与组展方(主办或承办机构)签定租用展位的合同复印件(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6.实际发生展位费用的合法凭证复印件,包括:发票、会计记账凭证、银行付款凭证、银行对帐单等(具体发票、付款凭证等材料无需验原件,留待审计环节核对);

7.企业参展现场照片(要求4R或4D彩印冲洗,照片清晰,必须能体现出整个展位全貌及参展公司名称或企业标识等);

8.国家中小企业生产经营运行监测平台数据填报联系方式回执(此表在市中小企业服务署网站相关通知中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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