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供应链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二、支持对象
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健全的财务制度、实行独立核算的供应链企业或机构,原则上注册登记、税务征管、统计关系应在福田区。
三、支持项目
序号 | 类别 | 项目说明 | 支持额度 | 备注 | |
1 | 供应链总部 基地 | 利用政府持有物业建设国际供应链总部基地,对入驻基地的供应链企业。 | 根据其综合贡献,按市场评估价的50%-90%为基准予以租赁,优惠租赁期5年,期间不得转租。 | 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研究审定。 | |
对供应链上市企业和总部企业,可采取“先租后售”方式。 | 在5年租赁期满后,根据其综合贡献将其所租政府办公用房以优惠价格予以配售。 | ||||
2 | 供应链产业 投资基金 | 设立供应链产业投资基金,由福田引导基金、社会投资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发起成立。 |
| ||
3 | 供应链金融 产业联盟 | 由福田区政府、金融机构、供应链企业共同组建供应链金融产业联盟,提供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 |
| ||
4 | 供应链经营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 | 根据其上年度综合贡献,分档给予支持,每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
| |
5 | 购置办公用房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福田新购置自用社会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和配套用房)的。 | 根据其经营情况,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最高支持总额不超过2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
6 | 自用仓库用房支持 | 购置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于上年度1月1日后在深圳市内新购置仓库用房作为自用仓库的。 | 可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分三年给予支持,每年度最高支持300万元。所购仓库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
租赁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租赁自用仓库用房的。 | 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之间,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租赁支持,最高30万元/年。最长支持不超过3年,累计不超过90万元。 |
| ||
自建 支持 | 对符合条件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内自建自用仓库用房的,仓库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 | 依条件按照实际投入总额的20%,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的支持。 |
| ||
7 | 专项活动支持 |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组织举办供应链行业专项活动,活动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并经专项审计后。 | 可对承办机构实际发生的场租、设备租赁、宣传推介、人员差旅、承办专项经费等费用,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支持。 | 前置 备案 | |
8 | 供应链行业培训支持 | 支持供应链行业相关协会举办行业内职业培训,经区政府事先审核同意。 | 可按最高每人培训费用的30%,给予该培训项目不超过50万元的支持。 | 前置 备案 | |
9 | 信息化支持 | 对供应链企业改善经营、提高信息化水平所实施的信息化应用项目,项目建成并经专项审计后。 | 可按项目实际投资额的30%,依条件给予最高100万元的支持。 |
| |
10 | 贷款贴息支持 | 对上年度规模以上的供应链企业在深圳市任一银行贷款。 | 可按其上年度1月1日至本年度12月31日、最长连续12个月实际支付的利息,按其贡献,给予最高30%,最高300万元的贴息支持。 |
| |
11 | 特殊项目支持 | 对特别重大的项目。 |
| 按“一事一议”方式提请研究审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