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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
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是为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新发展理念,推进制造强国战略实施,促进产业集聚集群区规范发展和提质增效。卓越提升试点示范基地,培育具有全球影响力和竞争力的先进制造基地。审核通过后,示范基地将获得政府的重点政策扶持。
3月至4月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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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申报条件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产业实力和特色。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产业规模、集聚程度、产业特色、市场竞争力、行业地位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3项特色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1项通用条件。

(二)创新能力。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创新投入、创新平台、创新成果、协同创新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三)质量效益。主要衡量申报基地生产效率、质量管理、品牌建设等方面情况。含1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四)节能环保。主要衡量申报基地节能减排、清洁生产、绿色制造、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五)集约程度。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土地集约利用等方面情况。含3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

(六)安全生产。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安全生产的管理和效果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七)两化融合。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信息基础设施、信息化水平、智能制造等方面情况。含2项优势产业示范基地条件和3项通用条件。

(八)公共服务。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公共服务平台、设施建设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九)发展环境。主要衡量申报基地人力资源保障、地方政府支持等方面情况。含2项通用条件。

(十)合法合规。主要衡量申报基地合规性、规划制定、命名规范等方面情况。含4项通用条件。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条件具体要求附后,可根据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动态调整。

第九条 支持新兴的产业领域示范基地的培育,对于以新产业、新业态为主导产业的国家示范基地,将参照以上方面,根据实际情况对具体条件及时调整完善。


二、工作程序

第十条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材料由所在地政府有关管理机构或地市级政府提交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审查后,报工业和信息化部。所申报基地原则上应为省级示范基地。申报的具体要求以每年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十一条 国家示范基地申报要求如下:

(一)申报材料包括:1.申报单位所在地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的上报文件;2.国家示范基地申报表;3.创建国家示范基地工作方案;4.示范基地产业发展规划及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家论证意见(原件);5.示范基地空间布局图;6.申报单位所在地政府落实专项支持资金的证明文件。

(二)申报材料中的有关数据以各级统计机构和职能部门公开数据为准。

(三)申报采取网上填报与纸版材料报送相结合的方式。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通信行业主管部门将本地区申报材料电子版通过“示范基地在线报送系统”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并提交申报材料原件一式两份。

第十二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专家和第三方机构结合申报材料进行评估(必要时进行实地考察),评估结果征求财政部、环境保护部和商务部等有关部门意见,形成审核意见,并在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户网站公示1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符合条件的产业集聚集群区进行公告,授予“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示范内容·所在地)”称号,每年集中公告和授牌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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