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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
南山区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是深圳市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的其中一个项目。该项目主要为支持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支持我区文化产业重点行业内的企业及其重点环节项目的发展而设立的。申报本项目,最高可获得300万元的资助。
9月27日-10月22日 南山区文化产业办公室 文化创意
3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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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南山区自主创新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文化产业发展分项资金主要包含有以下项目:


一、大力扶持文化产业专业园区和基地建设


(一)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建设项目补贴

资助标准: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园区和基地,按照建设和改造实际投入资金的30%予以资助,每个项目获得的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园区已获得区级及以上文化产业园区认定。


(二) 专业园区及孵化器管理机构开展公共服务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资助额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50%,每个园区管理机构年度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公共服务活动指为本园区入驻企业提供的公共交流、培训及文化活动。


(三)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奖励

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的,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200万元;对获得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的,分别给予100万元、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基地)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园区(基地)已获评为国家级、省级、市级文化产业园区和基地,或国家级、省级文化出口基地;

3) 本项资助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资助金额按各档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下一档奖励金额。

4) 2017年只受理获得国家级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奖励申请。


(四)园区和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每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该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50%,且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2017年暂不受理此项资助申请。


(五) 园区入驻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对于入驻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2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文化产业园区入驻的文化企业为申报主体。可申请房租补贴的文化产业园区包括以下园区:OCT-LOFT华侨城创意文化园、深圳动漫园、深圳(南山)互联网产业园、蛇口网谷、南海意库、深圳南山互联网创新创意服务基地、深圳大学城创意园、T6艺术区、世外桃源创意园、百旺创意工厂。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2) 至本次申报开始之日,入驻园区需满一年,且目前仍在合同租赁期内;未享受满36个月房租补贴;

3) 补贴范围为入驻企业与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与非园区运营单位签订合同或转租自他人的不在资助范围内;

4) 园区运营单位需在申报材料上加盖公章,确认材料的真实性。


(六)文化产业众创空间建设补贴

资助标准:对运营状况良好、创新创业活动效果明显的文化产业众创空间,根据实际投入,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可给予一次性资助,每个单位资助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2017年暂不受理此项资助申请。


二、鼓励文化产业项目落户,积极引进重大产业项目


(七) 园区外文化企业房租补贴

资助标准:对由区外新迁入和新注册的文化企业,落户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具有较好发展潜质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2017年1月1日后注册成立或迁入南山区的文化企业;

2)在南山区年度纳税总额超过100万元;

3)补贴范围仅限于申报单位注册地址所在之正规商业楼宇,并与原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

4)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南山智园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资助标准:对已落户在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园区外的文化企业,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领域,且形成一定产业规模的,可给予房租补贴资助。补贴标准为每平方米15元,每个单位年度补贴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补贴期限不超过3年。

申报条件及说明:

1)2017年1月1日前注册成立或迁入南山区的文化企业;

2)在南山区上年度纳税总额超过500万元;

3)补贴范围仅限于申报单位注册地址所在之正规商业楼宇,并与原始业主(或业主委托的运营单位)签订租赁合同的办公(不含宿舍、会所、餐饮、百货零售等用途)用房;

4)入驻南山数字文化产业基地、南山智园等政府政策性园区的企业不在资助范围内。


(八) 总部或重大产业项目落户奖励

资助标准:对在南山区新设的文化产业领域的总部或重大产业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资助。资助上限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2017年1月1日后在南山区新注册或迁入的文化企业;

2)总部指达到《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规定的总部企业标准的企业;

3)重大产业项目指实际投资额达到1亿元人民币的文化产业项目。


三、鼓励企业开展投融资


(九) 文化产业贷款贴息

资助标准:对文化产业重点项目贷款,按贷款额5%以内的比例给予贴息扶持,每家企业每年贴息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已获得商业贷款,且至申报之日贷款已完成还本付息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贴息总额不超过已支付贷款利息总额;

3)获得政府政策性优惠贷款的,不在资助范围内。同一笔贷款,已获得过贷款贴息资助的,不得再申请资助。


四、鼓励企事业单位参加文化产业重大展会


(十) 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参展补贴

资助标准:对文化企事业单位单独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实际场租费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20万元;

每家企业每年获得参展补贴总额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已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可资助的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见附件1《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2016)》


资助标准:对组织我区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按不超过组织单位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补贴,每项会展补贴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已组织我区企业参加重大文化产业展会的企事业单位或中介机构为申报主体;

2)可资助的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见附件1《文化产业重大展会名录(2016)》。


(十一) “文博会”南山展区补贴

资助标准:对区政府组织企业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包括组织宣传费用、场地租金、南山展区布展费等,按实际发生额度给予相应补贴;

申报条件及说明:

此项资助针对南山区文产办组织参加深圳“文博会”的相关费用。


(十二) “文博会”分会场及专项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对我区“文博会”分会场的各承办单位,分别给予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30万元的专项补贴,获评为市优秀分会场的,按照深圳市奖励金额的50%予以配套奖励;对我区“文博会”专项活动的各承办单位,按照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50%,最高不超过20万元的标准给予专项补贴。

申报条件及说明:

“文博会”分会场、专项活动的承办单位为申报主体。


五、鼓励企事业单位创优评级


(十三) 国际级、国家级、省级奖项奖励

资助标准:对获得重要文化产业国际、国家和省级评奖奖励的区内文化企事业单位、个人和项目,参照所获奖励标准给予相应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2017年暂不受理此项资助申请。


(十四) 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奖励

资助标准:对获评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等,分别给予2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资助。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已获评为文化产业领域国家级和省级工程中心、重点实验室的建设单位或运营单位为申报主体;

2) 本项资助奖励总额最高200万元。资助金额按各档奖励标准减去已获得的下一档奖励金额。

3) 2017年暂不受理此项申请。


六、支持企事业单位举办或参加专业交流活动


(十五) 重大活动补贴

资助标准:对区内企事业单位、行业协会和有关机构举办或参加具有较高知名度、属于南山区文化产业重点发展产业领域、行业带动性强的专业交流活动,每个活动按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50%的比例给予资助;参加境内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参加境外专业交流活动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上年度重大文化产业专业交流活动的举办单位为申报主体;

2) 专业交流活动指行业内多家企事业单位参与的,对整个行业发展有促进作用的活动。企业为宣传自身产品或形象而举办的活动不在资助范围内。

3) 2017年只受理南山区政府或南山区文产办作为主办单位或承办单位之一的活动的资助申请。


七、鼓励原创文化精品创作,促进自主创新


(十六) 原创作品播出、运营奖励

资助标准:我区企事业单位原创文化产品(动漫、影视产品、舞台剧、出版作品、网络剧、微电影等)在国家级、省级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的,我区游戏开发企业原创开发的或拥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游戏产品(不含委托加工游戏产品)进行运营的,按其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运营首年度内实际收入10%的比例给予原创作品开发企业奖励,每家单位每年奖励总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 原创文化产品的独立制作单位或第一出品人单位、游戏产品的开发商为申报主体;

2) 奖励范围为上年度原创作品在国家级、广东省的出版发行单位和电视台、网络播放平台等出版发行或播出、演出所产生的全部收入;原创游戏产品公开发售或投入运营所产生的全部收入。


八、促进文化产品出口


(十七) 文化产品出口奖励

资助标准:对企事业单位的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收入的,按境外收入总额的10%予以奖励。每家单位年出口奖励额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所生产的文化产品在境外获得的收入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文化产品包括软、硬件产品及服务。一家公司有多个产品获得境外收入的,可统一计入奖励范围。

3)奖励范围需扣除第(七)款已获得奖励之收入。


九、促进知识产权保护


(十八) 版权、著作权登记补贴

资助标准:对获得版权、著作权登记的,每项一次性给予不超过其登记费用和代理费用总额,且最高不超过2500元奖励。

申报条件及说明:

1)上年度获得国家、省版权局登记颁发的作品登记证书或者作品著作权登记证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每家企业每年该项资助的总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十、配套资助


(十九) 国家、省、市资金配套资助

资助标准: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可予以配套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额不超过其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金额的50%,且总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申报条件及说明:

1)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的企事业单位为申报主体;

2)上年度获得上级单位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3) 获得国家、省、市资助项目中的奖励类、贷款贴息类、配套类资助的,不在本配套资助范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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