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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总部经济发展专项资金
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总部企业的认定范围:现代服务业、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优势传统产业等行业。新引进总部企业,在认定之日起三年内申请支持的,按其申请年度形成新区地方财力50%的总额,最高不超过6000万元人民币,分两年给予支持,每年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
4月至9月 龙华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它资助
3000万元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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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申报条件

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新注册设立或新迁入且在新区经营不满一年的总部企业。包括新设立总部企业和新迁入总部企业。

(一)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其控股母公司总资产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母公司上年度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指企业在龙华新区缴纳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形成的新区地方留成,下同)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二)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企业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纳税总额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承诺在申请认定次年的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1200万元人民币;

2、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3、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已落户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且在新区持续经营一年以上(含一年)的总部企业。申请已落户总部企业认定,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符合市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和产业导向目录;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上年度纳入新区统计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4亿元人民币且形成新区地方财力不低于800万元人民币;

(二)工商及税务登记在新区的市级总部企业;

(三)尚未达到上述认定标准,在境内证券交易所(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以及创业板)和境外主要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总部。


二、申报方式

龙华新区总部经济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总部经济办)定期组织总部企业认定,并按照发布通知——组织申报——初审——审定——公示——公告——授证的程序进行。


三、联系方式

申报地点:龙华区沿河路10号观澜文体中心办公楼副楼308室

联系人:霍小姐,电话:23338464。


四、有关注意事项

(一)企业经济指标统计时间

申请2017年度总部企业认定的,各项经济数据以2016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报表数额为准。

(二)企业经济指标统计口径

1、总部企业的产值规模(营业收入),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分支机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

2、总部企业所形成区地方财力,包括申报企业及其下属绝对控股企业和分支机构(需提供隶属关系证明),龙华区计算的地方新增财力主要是指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计入地方分成部分。(企业可参考《龙华区总部企业地方财力核算表》(详见附件4)进行预核算,最终核算结果以区发展和改革局正式核算为准。

3、申报企业的下属公司独立提出申报各类认定的,其下属公司统计产值规模和形成地方财力,不再重复计入作为上级公司的申报企业。

(三)申请新设立总部企业的,按照市总部办的统一要求,除提供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上的材料外,还须提供:1、新设立总部项目规划;2、纳入区统计核算的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与新设立总部的隶属关系证明;3、填报区外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与新设立总部的隶属关系证明。

(四)申请新迁入总部企业的,除提供龙华区总部企业认定申请书上的材料外,还须提供:1、纳入区统计核算的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与新迁入总部的隶属关系证明;2、填报区外下属分支机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与新迁入总部的隶属关系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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