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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社会建设创新专项资金
2018年1月2日-2月8日 宝安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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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申报主体

主体在区内开展社会建设工作的各相关单位,包括区直属各单位、各街道、驻区各单位、社区、企业或社会组织等(请各街道、各相关单位及时将申报通知下发至辖区企业、社区或主管的社会组织)。申报的主体需经合法登记或备案(规定年检的须通过上年度年检),财务管理制度健全,无不良信用记录。已获取区其他专项资金、专项经费扶持补助或已在本部门预算安排相关工作经费的项目不得申报。


二、申报条件及类别

(一)创新专项资金适用于下列社会建设项目

1、社会管理创新项目,围绕社会管理热点、难点问题,创新制度设计,完善基层治理机制的项目;

2、保障和改善民生项目,在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上有新拓展的项目;

3、获得国家、省、市政府或机构奖励或支持的社会建设项目;

4、社会建设创新性、示范性项目的开展及推广应用;

5、上级部门确定的社会建设专项工作;

6、按照区委区政府要求需重点支持的其他社会建设项目。


(二)申报类别

创新资金使用方式采取扶持和补助两种方式,每个项目每年只能申请一次。

1、扶持类。主要针对社会建设创新项目开展,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全额或差额扶持。扶持项目经费支出超过 20 万元必须提供评审报告(可行性分析)或绩效评估报告。

2、补助类。对获得省、市、区级认可的项目,或对全区社会建设创新工作突出单位和组织,根据工作的开展情况予以补助。


三、申报程序

(一)区直属各单位、驻区各单位及各街道直接或牵头组织实施的项目,由区各单位、街道提出申请,报区社工委审查。

(二)社区、企业、社会组织自主独立实施的项目,以本单位名义向街道或区相关职能部门提出申请,由街道或区相关职能部门初审,并集中报送区社工委审查。

(三)各社会组织独立实施的项目,需经过区民政局初审,再报送区社工委审查。


四、受理单位

受理机关:深圳市宝安区社会工作委员会

联系人:区委政法委刘付杰晴

电话:29998506,15622175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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