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为落实福田区建设法治化、智慧型、高品质的国际化先导城区的目标愿景,充分发挥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推动招商引资和产业转型升级,进一步提升营商环境综合优势,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辖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称产业资金),是由区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促进招商引资、支持辖区企业发展、促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资金。
第二条产业资金分为总部金融服务分项、招商引资分项、科技创新分项、文化产业分项、绿色发展分项、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分项、行业协会分项。各分项分别由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企服中心负责管理(以下统称主管部门)。
第三条产业资金支持事项由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联审委员会(以下称联审会)审定。联审会由区长任主任,常务副区长任常务副主任,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任副主任,区经促局、科创局、文产办、发改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等主管部门和区财政局、监察局、统计局、企服中心等相关部门的负责人为委员。联审会下设办公室(以下称联审办),设在区企服中心。联审会负责确定分项资金的使用安排,审定支持事项、调剂使用各分项资金,负责对授权采用简易程序办理、专责小组会议审批的资金进行监管,审议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及其他重大事项,听取资金绩效评价报告。
联审会设立总部金融服务、科技创新、文化产业、绿色发展、标准化战略及区长质量奖、行业协会6个分项资金审批专责小组,各专责小组由各主管部门分管副区长和各主管部门组成,分管副区长为专责小组组长。
第四条 联审会按照“充分授权,各司其责”原则,构建“整合资源、精简审批、标准服务”的管理模式。
(一)联审会授权各主管部门对标准清晰、条件清楚的项目采取简易程序办理。
(二)联审会授权各专责小组审批相关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资金支持项目,专责小组会议由对应牵头部门组织召开并完成会议纪要签发。
(三)联审会负责对超出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范围的事项、专责小组提请审议的事项、其他联审会认为应提交审议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会议由联审办具体承办。
第五条预算编制和执行
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及各分项资金预算与年度财政预算编制同步进行:
(一)各主管部门对下一年度产业发展目标进行预测,确定产业资金支持的方向、结构、重点,提出分项资金需求。
(二)区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分项资金需求,结合年度财政收支预算情况,提出产业资金预算总规模和各分项资金预算安排意见,按部门年度预算规定管理和报批。
(三)各主管部门依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在预算额度内进行合理分解,制定年度使用计划,报联审会。
(四)按“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主管部门对分项资金预算执行负责,保障专项资金支出进度,接受预算执行进度考核。
(五)年度预算执行过程中,各主管部门根据审批权限审定的支出需求,提请区财政局将部门分项资金指标调剂到企服中心,由企服中心负责资金拨付。
第六条部门职责
(一)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的责任管理部门:
1.负责制定本部门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审核企业申请、提出资金支持意见、处理质疑或投诉、解释政策等,并负责将企业违规申报和使用产业资金情况反馈给联审办。
2.各主管部门是各分项资金预算主体,负责编制分项资金预算,并对预算执行和绩效负责。
3.负责本部门分项资金绩效评价,按要求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二)区财政局、统计局、监察局是产业资金的监管部门,其中:
1.区财政局:保障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需求,下达资金指标;牵头推进绩效评价工作;负责专家库管理。
2.区统计局:配合各部门审查相关统计数据,配合开展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
3.区监察局:负责对相关单位和部门的依法依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
(三)区企服中心是产业资金的综合协调部门,履行联审会办公室职责,负责受理、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协助做好企业信用记录。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条件
第七条在福田区注册、登记的符合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企业,及与产业资金关联的辖区事业单位,或其它组织以及福田户籍的个人,均可申请本资金支持。区政府认定的具有创新性的关键项目、共性技术和公共平台,可不受注册地限制。
第八条申请项目必须为企业近3年内开始组织实施的项目。申请支持所需具备的资格条件、提交资料等以各主管部门制定的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当年公告为准。申请时间除规定了受理期限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全年受理。原则上当年申请受理的项目当年予以办结。
第九条限制和除外情形
(一)同一企业、母子公司原则上不得就同一事项重复申请支持。企业同一项目已获区政府其它专项资金支持的,本产业资金不再支持。
(二)产业资金对同一企业的支持原则上不超过该企业上一年度在福田的经济贡献,社会组织等非营利性机构支持除外。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的小微企业贷款贴息项目适用于在地统计名录库内的小微企业,此类贷款贴息项目每家企业支持不超过10万元,不受经济贡献限制。
(四)招商引资项目之外,同一企业年度内享受产业资金支持总额原则上不超过300万元,福田区年度纳税额1亿元以上企业或在地统计属于大型以上企业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经区政府认定的特大项目支持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五)产业资金支持项目受支持年限限制的起算时间为2009年1月1日,具体项目在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列明。
(六)其它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的除外情形。
第三章申请与受理
第十条产业资金支持需由企业直接申请,通过“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进行申报,并按要求将有关材料递交区企服中心窗口。
第十一条企业申请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表;
(二)单位证照(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等,验原件,收复印件);
(三)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申请指南和公告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二条区企服中心统一受理企业申请,根据企业申请和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规定,对申请企业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格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资料不全的,一次性告知对方需补齐的资料;符合受理条件且资料齐备的,将企业申请材料分送各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对辖区经济社会发展有重要影响,但分项资金实施细则未涵盖的事项,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主管部门提出受理意见,经联审会主任签批后交窗口受理;产业行业协会建议并经主管部门核实,具有发展潜力但暂时出现经营困难的辖区企业,报请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后由窗口受理,提请联审会审议。
第四章 审核与批准
第十四条产业资金的审核方式分为核准制和评审制两类。
核准类项目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前置的资格认定程序已经完成;
(二)项目支持的标准、依据明确;
(三)支持额度不具有自由裁量空间。
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项目均采用评审制审核方式。
核准制和评审制项目均为事后支持。
第十五条审批流程
(一)核准制。采取三种办理程序:
1.简易程序办理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核准并确定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2.专责小组会议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企服中心查重→专责小组会议审定→企服中心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3.联审会审批流程: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审核并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专责小组会议、联审会在组织召开前各部门要做好充分沟通协调,会议纪要须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签批,并充分体现会议议定事项。
(二)评审制。评审类项目必须经主管部门调研和专家评审。流程为:企服中心受理→主管部门评分→专家评审打分→主管部门形成资金安排方案→分管区领导签批→联审会审定并公示公告→财政部门调剂资金→企服中心拨付。
1.评分权重:评审采用百分制,主管部门的分值权重为40%、专家组评审的分值权重为60%。主管部门按照权重计算加权平均分,原则上加权平均分低于70分的不予支持。
2.得分大于或等于70分的项目,参照以下比例计算支持金额:70(含)—80分,拟支持金额≤50%×可支持最高额度;80(含)—90分,拟支持金额≤80%×可支持最高额度;90(含)—100分,拟支持金额≤100%×可支持最高额度。可支持最高额度是指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中规定的该申请项目的实际应支持金额或最高限额。
第十六条拨款程序
(一)公示。资金支持项目由联审办负责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联审办负责组织公告,并收集项目审批和拨款的相关资料。公示有异议的,由主管部门重审,重审认定异议内容属实的,产业资金不予支持,主管部门需在认定异议属实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反馈给申请企业。经调查异议内容不实的,由主管部门出具支持意见,并予以公告。
(二)核查。资金支持项目公示期间,联审办将相关企业交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福田局和区统计局,分别对企业注册情况和企业在地统计开展情况进行核查,企业注册地已搬离福田或按规定应提交统计报表而未提交的,一律不予支持。
(三)拨付。根据各产业主管部门复核确认的拨款文件和材料,企服中心统一拨付资金。
(四)归档。企服中心负责做好档案管理工作。
第五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七条获得资金支持的企业必须承诺不将政府支持资金用于证券类投资、缴纳罚款和滞纳金、归还欠款、基本建设投资。
第十八条单次支持额度2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书面承诺五年内注册登记地址不搬离福田区,不改变在福田区的纳税义务,并配合相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社会责任。
第十九条受支持企业需配合有关主管部门做好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工作,在受支持后连续3年于每年5月底前,如实在“福田区政府产业资金网”填报相关数据。具体实施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评审专家按照《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管理使用。
第二十一条 社会公众和有关部门有权对产业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各主管部门和监察、财政部门必须认真处理相关投诉,并按规定程序上报。
第二十二条企业在申报、执行受支持项目过程中有弄虚作假,拒绝配合产业资金绩效评价和监督检查的,将由主管部门取消乃至收回支持资金,同时报联审办将该企业录入诚信黑名单,五年内取消其产业资金支持资格。
第二十三条各相关部门在产业资金管理运作及绩效评价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相应监察机关、财政进行处理、处罚和处分;违法违规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区企服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至2016年12月31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