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咨询热线:13602537432(微信飞书同号)
宝安区科技计划项目
5月至6月 宝安区科技创新局 其它资助
3000万元以下

资金

立即咨询
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深宝规〔20183号),规范该实施办法中各项资助措施的组织实施,提高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宝规2016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二、本操作规程规定扶持措施资助项目所需资金从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列支。项目资助实行自愿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一般申报要求和审批流程

一、申报主体原则上符合下列基本条件,各项目有特殊要求的除外:

(一)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在宝安区;

(二)申报主体属于企业的,应按规定依法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

申报主体应提交以下基本材料:

(一)项目申请表

(二)企业应提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社会组织应提交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三)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由所在企业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四)申报项目措施中未明确不受企业纳税额限制的,应提交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纳税人自行登录税务系统打印)

三、申报单位应按本操作规程的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每一项材料应加盖公章,各类证照、证明文件复印件需验原件。材料一般要求一式一份,用A4纸装订成册,本规程或其它规范性文件有特殊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项目审批应履行下列一般流程,如需经历补充流程,由业务主管部门根据第三章的具体要求组织开展

(一)启动申报:业务主管单位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材料接收:原则上由区或各街道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审查合格的,出具材料接收回执;不合格的,应当指导和释明后退回,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需要补正的材料。

(三)材料审查:业务主管单位对申报材料内容进行核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收到业务主管部门书面告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再受理。

(四)征求意见:业务主管单位就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征求相关单位意见;根据反馈意见,申请企业不符合条件的,不予资助

(五)对外公示:业务主管单位将拟资助名单在宝安政府在线网站等媒体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六)上会核定: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经业务主管单位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按规定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

(七)资金拨付:项目审定通过后,业务主管单位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本规程内扶持措施项目申报时间根据业务主管部门项目申报公告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般流程的审查核定时限(包括材料审查、征求意见、对外公示环节)为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补充申请材料、现场核查、专家评审、专项审计以及提请相关会议审议的时间不纳入审查核定的法定时限内。按照便民利企原则,各扶持措施资助项目审查核定的承诺时限在法定时限基础上压缩至45个工作日。

第三章 具体资助措施和标准

第一部分 区科技创新局负责部分

一、国家、省、市创新平台建设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经深圳市主管部门立项资助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的国家、省、市各类创新平台及新型研发机构的建设单位,按照市资助额50%给予最高5000万元的配套奖励;

2.同一申报项目只配套奖励1次;

3.本奖励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市主管部门资助文件及市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二、科研机构启动暨运营经费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设立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研机构是指:(1)国内外高校院所直属科研机构成建制迁入;(2)国内外高校院所自主举办;(3)与其他法人联合举办,依法在宝安区注册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或民办非企业单位;

3.科研机构注册时间须在本办法实施之日以后;

4.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资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1)国家科技部批准的国家重点实验室的依托建设单位;(2)上海交通大学或泰晤士报《全球顶尖大学排行榜》上年度发布的《世界大学学术排名》前100位的大学(3)国家教育部认定的双一流大学;

5.科研机构主要举办单位与宝安区人民政府签订合作协议;

6.国内外高校院所与其他法人联合组建科研机构的,前者应在该机构中相对控股且实际投资比例不低于30%;

7.科研机构注册资金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500万元,科研办公用房面积500平方米以上;

8.科研机构研究领域符合《深圳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纲要》重点支持的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智能装备等高科技产业发展领域;研究方向符合宝安区产业发展导向,紧密围绕宝安区产业结构调整、产业转型升级和社会民生需求,针对性地开展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共性技术、关键技术、核心技术的研究开发;科研机构管理规章制度健全,有中长期发展规划和研发目标,有具体研发项目;

9.科研机构拥有一支高水平的研究人员队伍。科研带头人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1)诺贝尔奖获得者;(2)中国、美国、英国、德国、澳大利亚、以色列等国科学院、工程院院士;(3)中组部“千人计划”;(4)中科院“百人计划”;(5)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6)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项目;(7)优秀青年科学基金项目获得者;科研核心团队成员不少于5人,年龄均不超过50周岁,拥有博士学位(或正高级技术职称);项目执行期间,科研带头人及核心团队成员不得更换,且一半(或以上)成员必须全职(即每年9个月或以上)在宝安区工作,工作人员中至少1名成员必须具有正高级技术职称;

(三)资助标准

对符合条件的科研机构提供启动经费600万元,从第2年起连续4年每年60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投入的运营经费资助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申请启动经费资助的,提交以下资料——

1)国内外高校院所在宝安区设立科研机构的公文复印件

2)《科研机构建设方案》(原件)(方案包括但不限于:目标、任务、研究方向、研究内容、实施路径以及科研队伍、科研设施、组织架构、管理体制机制、经费预算、保障措施、工作计划、绩效评估等内容);

3)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科研机构建设投入经费专项审计报告》(原件)

4)国内外高校院所聘任科研机构主要负责人、科研带头人的公文复印件

5)科研机构核心团队成员学历学位证明、技术职称证书、聘用合同、宝安区社保参保证明复印件

6.申请运营经费补贴的,提交《科研机构年度工作绩效报告》及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申请启动经费补贴和营运经费补贴的,均参照《深圳市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深科技创新〔2018〕136号)组织实施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

2.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设置现场核查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基础研究项目资助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基础研究项目给予最高50万元的资助。”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人为宝安区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的事业单位;

3.项目内容围绕医疗卫生、教育、环境保护、公共服务等领域开展科学研究

(三)资助标准

1.本项目分为资助类项目和非资助类项目两类;

2.对经认定的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给予一般项目最高10万元、重点项目最高50万元的资助(由专家评审小组对项目进行评审并确定一般项目、重点项目)

3.本资助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请书;

2.科技查新报告复印件(医疗卫生类项目提供,其他领域项目不提供)

材料要求一式三份,用A4纸装订成册。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在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并根据该意见拟定拟资助项目的初步名单

2.资助类基础研究项目无需报区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审定,公示期满无异议或异议经核实不成立的,区科技创新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后发文予以立项。


四、区重点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评审认定的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2.实验室研究方向明确,主要围绕宝安产业发展和民生需求,针对性开展前沿、交叉领域的应用基础研究或产业关键技术、共性技术研究,有中长期建设目标,有研发项目;

3.实验室拥有专职研发人员队伍。其中,全日制大学本科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实验室负责人能够带领团队开展科研和技术攻关,且不得兼任区级其他重点实验室主任或副主任;

4.实验室具备较好的科研和实验环境。现有仪器设备(含软件)总值不低于100万元;企业举办的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500平米以上;其他单位举办的重点实验室科研用房面积150平方米以上;建设依托单位能为实验室正常运营提供资金、后勤等必要的保障条件;

5.企业类申请人上年度纳税额500万元人民币以上(含500万元)且没有已认定资助的区重点实验室。

(三)奖励标准

对经认定的区重点实验室,给予100万元奖励。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申请单位为企业的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企业类申请人提供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实际经营期内的纳税证明复印件;

4.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申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及最近一个月的会计报表复印件。注册成立时间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复印件;

6.实验室已购置的仪器设备(含软件)名称及价格清单和相关票据复印件;

7.依托单位为实验室提供资金、场地、后勤等配套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8.研发团队人员名单、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学历证书、技能职业资格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9.其他辅助材料科学成果登记证书、知识产权证明材料等的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1.专家评审:材料审查后、征求意见前,设置专家评审流程,由区科技创新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2.现场核查:在专家评审后、征求意见前,设置现场核查流程,区科技创新局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项目核查。

五、大型工业企业新建研发机构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一条,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含5亿元);

3.国家统计直报网系统显示企业上年度无内设研发机构;

4.企业本年度已在国家统计直报网填报企业研发活动统计报表,且显示有研发机构;

5.企业未获得过本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新设立研发机构的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5亿元以上工业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企业成立内部研发机构的证明材料(原件),包括公司发文,董事会决议,公司章程规定等。

4.企业本年度和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企业主营业务收入和企业在国家统计直报网填报等情况。


六、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对经国家科技部重新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申请初次认定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的未获得过本类奖励;

3.企业更名后重新核发认定证书的不再给予奖励。

(三)奖励标准

1.对经国家科技部初次认定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奖励

2.《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文件印发之日起重新认定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给予10万元奖励;

3.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首次达到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

3.企业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日期从20181月1日起算;

4.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为申报年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三)奖励标准

1.对首次达到规模以上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3.上一年度上报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

4.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需提供企业住所变更信息证明材料复印件

5.企业名称变更,出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官网发布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名称变更的通知证明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

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纳入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企业名单;区科技创新局向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发函核查申报企业的相关情况,由区统计局、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正式回函,确认上一年度首次从宝安区外迁入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且在宝安区统计局“四上”企业库的企业。


科技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在宝安实施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按最高奖励等级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3.该单位已承担或参与以下项目之一并在宝安区实施:

1)国家、省科技计划(专项)项目;

2)国家、省、市科技奖励获奖项目;

4.项目在申报本项目之日前两年内国家、省、资助的经费已实际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级科技计划(专项)项目,分别给予国家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1000万元和省资助额已到账部分50%、最高500万元的配套奖励;对经认定符合条件的国家、省、市科技奖励项目,按照国家、省、科技奖励奖金给予全额配套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项目申报单位与国家、省科技部门签订的科技计划项目任务书、合同书或项目立项批复复印件;科技奖励获奖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3.国家、省、资助款拨款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九、规模以上国高企业研发投入补贴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二条,对规模以上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研发投入,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申请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的比例、给予最高500万元的研发准备金补贴”。

(二)补贴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税总局2015年第97号)要求,对研发费用进行归集并设置辅助账;

3.企业已经建立内设研发机构,研发活动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所规定的范围;

4.企业已获得市科技主管部门上年度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且资助资金已到账。

(三)补贴标准

1.按照年度财政研发投入补贴项目资金预算安排总量占所有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实际研发投入总量(注:参考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申报市科创委研发资助实际到账总量或区税务部门对全区规上国高企业上年度加计扣除费用总量)的比例,确定本年度规上国高企业研发补贴的比例。

2.单个企业本年度研发补贴不得超过纳税总额、最高500万元。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上一年度报区统计局的统计年报(企业自行登录国家联网直报统计平台打印并加盖公章);

3.税务部门出具的上一年度纳税证明(含加计扣除费用)复印件;

4.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复印件;

6.市科技主管部门研究开发资助计划立项资助文件及资助款到账凭证复印件;

7.《企业内设研发机构上年度工作绩效报告》暨相关印证材料(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国家、省、市科技创新载体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国家级科技孵化载体给予3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众创空间给予200万元的奖励;对省、市级科技孵化载体、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科技创新载体获得以下资质之一:

1)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科技创新载体建设项目计划);

2)已被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为众创空间、创客空间(或被列入科技主管部门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建设项目计划);

3.载体位于宝安区域内。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级科技创新载体认定的,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30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省、市级科技创新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园区运营管理机构配套奖励;

2.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给予空间运营管理机构200万元的补贴;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创客空间)载体建设资助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建设机构配套奖励;

3.单个科技创新载体可享受累计最高300万的奖励;单个众创空间(创客空间)可享受累计最高200万的奖励;已获得公共技术研发平台、创客实验室资助的园区(众创空间),按同级最高标准补齐差额;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创新载体资质认定证明材料复印件(认定文件、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一科技园区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三条,对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培育、研发投入强度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秀、良好的科技园区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

(二)奖励条件

1.宝安区科技主管部门已认定的区级科技园区,包括桃花源科技创新园及分园、科技创新园、科技桃花源等;

2.上一年考核获得优秀或者良好的科技园区。

(三)奖励标准

对考核结果为优秀的科技园区,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对考核结果为良好的科技园区,给予3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四)申报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科技园区考核结果文件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二、信息化项目配套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四条,“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对通过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对国家级、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企业已被评为国家级、省级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或已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或者建设项目上两年度内已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项目资助且资助经费已经到账。

(三)奖励标准

1.对通过国家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管理体系评定的企业,给予100万元的奖励;

2.对评为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30万元奖励;对评为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的,给予50万元奖励(已获得省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30万元奖励的,追加奖励20万元);

3.对获得市级以上智慧城市、企业信息化或两化融合资助的项目,给予市资助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奖励;

4.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市级以上主管部门的项目立项资助文件及财政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或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相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三、国家认可资质检验检测实验室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检验检测实验室设在宝安区;

3.上两年度内已获得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

4.未获得过宝安区公共测试平台补贴。

(三)奖励标准

1.对获得国家认可资质的检验检测实验室给予3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包括股东构成、员工人数等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3.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四、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考核奖励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二)奖励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联盟成立前已在宝安区科技创新局备案,备案时间满1年;

3、联盟运营单位在宝安区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社会团体;

4.联盟正常运营,管理机制完善、组织架构完整,独立设置经费台账;

5.联盟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做好科技政策宣讲、产学研合作、科技数据统计等相关工作;

6.联盟在上一年度内,重点围绕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产学研合作等主题,组织开展各类科技交流活动5场以上;

7.联盟运营单位通过区民政部门年检。

(三)奖励标准

1.对在产业链技术创新、行业技术共享、行业发展研究等方面经区相关主管部门考核优良的产业技术创新联盟运营单位给予20万元奖励

2.本奖励措施不受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联盟章程复印件;

3.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民政等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或登记证书复印件;

4.联盟运营单位、理事长单位提供由市场监管部门最近6个月内出具的企业基本情况的信用询单或民政部门出具的社会组织登记信息表单(可网上打印后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5.产业技术创新联盟上年度重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及印证材料(原件);

6.联盟运营单位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或财务决算报告(原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五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在宝安检验检测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发行实际缴纳检验检测费用50%、最高20万元的检验检测类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1.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

2.在宝安区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

3.申请企业在宝安区注册的具有以下资质之一的检测机构进行了检测:

1)已获得国家检验检测资质证书的机构(CMA);

2)已获得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授予的实验室认可证书的检测机构(CNAS)。

(三)资助标准

1.给予每家资助对象每年按实际缴纳费用的50%且不超过2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当年申请上一年度的检验检测费用资助,资助金额以实际缴纳为准;

2.本资助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 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检测服务合同或双方盖章的报价单复印件。合同或报价单需包含但不限以下条款:检测内容说明、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3.银行转账凭证(或现金收据凭证)及与合同等额的发票复印件;

4.检验检测报告复印件;

5.国家高新技术企业需提供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需提供上季度国家统计局一套表系统(统计联网直报平台)“调查单位基本情况表(101-1表)”复印件;

6.检测机构的国家资质证书复印件(CMA或CNAS);

7.检测机构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十六、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

(一)政策依据

根据《宝安区关于创新引领发展的实施办法》第五条,“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入驻区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三年内每年发行实际租金50%、最高分别为10 万元、5 万元的创业孵化类科技创新券;对入驻区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三年内每年发行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 元、最高180万元的创新研发类科技创新券。

(二)资助条件

申报研发孵化类科技创新券,除符合项目申报基本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科技型中小企业条件

1)在申报前经认定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7年,享受科技创新载体入驻单位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2.重点研发机构条件

1)申报单位为具有独立法人主体资格,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新型研发机构、科研机构等重点研发机构;

2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创新园

3.创客企业条件

1)已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众创空间;

2)科技型创客企业成立时间距离项目申报时间未满5年,享受众创空间入驻企业房租补贴优惠时间未满3年。

(三)资助标准

1.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五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1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2.对入驻区级及以上科技创新园的重点研发机构,给予三年内每年最多3000平方米、每月每平方米实际租金100%且不超过50元、最高180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3.对入驻区级及以上众创空间的创客企业,在企业成立时间起三年区间内给予三年内每年不超过实际租金50%、最高5万元的科技创新券;

4.本资助按每一个年度进行申请,且不受企业上一年度纳税额限制。

(四)申请材料

1.项目申报基本材料;

2.园区(或众创空间)年度租赁合同复印件;

3.申请资助时段的年度房租发票复印件;

4.科技型中小企业或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或重点研发机构或创客企业的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项目审核部门:区科技创新局。

(六)项目审批补充流程:无。

第二部分 市市场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