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经贸局 财政局市级企业技术
中心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战略部署,加快建立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引导和支持创新要素向企业集聚,充分发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在促进全市产业结构调整和提升产业竞争力中的重要作用,规范和加强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工作,并为申报国家级、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做好储备工作,根据《广东省省级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制订和实施长期发展战略、整合内外资源、统筹管理技术创新活动,以及从事重大技术研究开发、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综合机构。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
第三条 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工业企业建立企业技术中心。为鼓励和引导企业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市政府对技术创新能力较强、创新业绩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予以认定,并给予一定支持。
第四条 市经贸部门、市财政部门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工作。市经贸部门牵头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并牵头负责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具体组织工作和评价工作。
第二章 认 定
第五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两年组织一次。
第六条 申请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在惠州市境内依法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已建立企业技术中心,并正常运作一年以上。
(二)有较强的技术实力和较好的经济效益,在行业内具有显著的竞争优势。
(三)企业技术中心组织体系健全,运作管理规范,发展规划和发展目标明确,与高校或科研院所建立了稳定的合作渠道。
(四)具有较完善的研究、开发、试验条件,有较强的技术创新能力和较高的研究开发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知名品牌,研究开发与创新水平在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五)拥有技术水平高、实践经验丰富的技术带头人,以及一定规模的技术人才队伍,在行业内具有较强的创新人才优势。
(六)企业两年内(指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当年截止日期起向前推算两年)未发生下列情况:
1.因偷税、骗取出口退税等税收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刑事处理。
2.涉嫌税收违法已被税务部门立案审查。
3.走私及其他严重违反进出口监管规定的行为。
(七)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不低于300万元;按行业系数折算后,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不低于3%;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不低于20人;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不低于300万元。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企业向所在地县、区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市直企业可直接向市经贸部门提出申请,具体时间要求按当年通知为准。申请材料包括:《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1)和《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2)等。
(二)各县、区经贸局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对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确定推荐企业名单。并由各县、区经贸部门将推荐企业的申请材料(一式两份)和推荐意见报市经贸部门。
(三)市经贸部门委托有关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按照《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3)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评。
(四)依据初评结果,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现场考察和综合审查后,确定认定名单。
第八条 市经贸、财政部门对认定名单自受理申请之日起9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三章 评价
第九条 依据《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国家或省有关主管部门当年对其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组织评价的,本市不再重复评价。
第十条 评价程序:
(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将评价材料,按属地报所在县、区经贸部门,市直企业直接报市经贸部门,具体时间要求按当年通知为准。评价材料包括:《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见附件4)和《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等。
(二)各县、区经贸部门对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审查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经贸部门(评价材料一式两份)。
(三)市经贸部门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
(四)市经贸部门委托中介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对经核查后的数据按照《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一条 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89分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
2.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5分(含65分)至60分之间;
3.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企业技术中心;
4.企业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占产品销售收入的比重;企业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企业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四项指标中任何一项低于评价指标体系规定的最低标准(见附件3)。
第十二条 对评价得分65分(含65分)至60分的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给予警告,并予以3个月时间整改,由所在地县、区县区经贸部门负责督促整改。
第十三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评价结果和评价报告进行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贸部门自上报评价材料截止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调整、终止与撤销
第十四条 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企业名称变更等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县区经贸部门将有关情况报市经贸部门。同时抄送市财政部门。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撤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所在企业被依法终止;
(二)评价不合格,并在规定时间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三)经核实,所在企业上报的评价材料存在弄虚作假;
(四)所在企业由于技术原因发生重大质量、安全、环境污染事故,并造成严重后果;
(五)所在企业涉税违法行为依法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理;
(六)所在企业自行要求终止其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五章 管理
第十六条 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内容和数据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申请材料的企业,经核实后,取消申请资格,两年内不得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七条 因本办法第十五条原因被撤销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
第十八条 市经贸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每年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调整、终止和撤销情况进行审核确认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九条 企业对认定或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认定或评价结果公布之日起30天内向所在县、区经贸部门提出复议申请。提请复议的企业应提交复议申请书和相关材料,经所在地县、区经贸部门审查后报市经贸部门。市经贸部门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和收齐相关材料后,30天内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做出复议决定。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经贸部门、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2、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3、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4、惠州市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工作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