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华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集聚各类创新资源,全面提升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根据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 创新的若干措施》《关于支持企业提升竞争力的若干措施》等文 件精神和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重点扶持互联网、生物、新能源、新材料、新一代信息技术、节能环保等战略性新兴产业;海洋、航空航天、生命健康、机器人、可穿戴设备和智能装备等未来产业; 先进制造和涉及民生改善的科技领域。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和总额控制、择优资助的原则,由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第四条 按照本实施细则申请资助的申请人或其依托单位, 应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但第十九条第
(一)项和明确牵头依托单位可在龙华区外的除外。
第二章 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第五条 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奖励。
对通过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在龙华区未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 30 万元奖励,已获得过认定奖励的给予 20 万元奖励。
第六条 企业研发投入激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