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咨询热线:13602537432(微信飞书同号)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深圳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深圳市政府为促进我市“菜篮子”企业加快发展而设立的。重点农业龙头企业,是指在我市行政区域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为主业,通过各种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或基地,在经营规模、企业效益和辐射带动能力等方面达到规定标准,并经市政府确认的企业。项目通过后,予以政策支持。
2018年7月6日-7月29日 深圳市经信委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立即咨询
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申报条件

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应符合下列标准:

(一)企业类型。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农业投入品生产,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等类型企业。按企业申报类型划分为农产品生产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加工流通型龙头企业、农产品市场带动型龙头企业、农业投入品生产型龙头企业,以及农业科技研发及农业新业态型龙头企业,共五类企业。

(二)企业规模及生产能力。企业经营产品中的农产品、农业科技产品或农业投入品类的销售收入(交易额)占企业年销售收入总额(总交易额)的70%以上。

(三)企业信用。企业守法经营,照章纳税,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企业无因违反劳动法律法规受到行政处罚的记录,无涉税违法行为。有银行贷款的企业,近2年内不得有不良信用记录。

(四)企业资产负债率。企业资产负债率一般应低于70%。

(五)企业带动能力。企业必须通过一定的形式解决农渔工就业或与农户建立可靠、稳定的利益联结机制带动农户增收。

(六)企业产品竞争力。企业管理规范、制度健全、配套能力强;企业的创新能力强,企业产品质量或科技含量在同行业中居领先水平。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企业,三年内不得评为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已评为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的取消资格,责令退回当年的政府奖励所得,并在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三年内不得申报市重点农业龙头企业。

(一)被税务部门查实,有偷税、逃税、骗税、抗税等违法行为的;

(二)拖欠财政借款,或违反政府资金使用范围的,经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指出拒不改正的;

(三)由于防范措施不力或防范不当,致使发生重大安全事故,造成人民生命财产重大损失的;

(四)近3年内发生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或者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五)不履行与基地、农户签订的合同,不能发挥对基地和农户辐射带动作用,被地市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通报批评的;

(六)有环保违法行为,经人居环境主管部门查实并予以处罚的;

(七)在龙头企业认定与监测过程中,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经营情况、财务报表的;

(八)有弄虚作假或损害农民及消费者利益行为,经有关部门查实并给予处罚的;

(九)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行为,被立案查处的;

(十)有严重失信行为,被实施失信联合惩戒的;

(十一)其他经相关部门评议对资格认定有重大影响的情形的。


二、申报数量

申报企业数量原则上不予限制,凡符合认定标准的企业均可申报。


三、申报程序

(一)企业直接向所在地的区(新区)经促(服)局申报,区(新区)经促(服)局(登陆系统平台网站,账号和密码联系经信委农牧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申报企业,在申报表出具初审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上报市农业主管部门。

(二)市农业主管部门牵头,会同企业所在区农业主管部门及国家认可资质的中介机构等组成考评组,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和现场评审,形成审核意见,经我委审核,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符合条件的企业列为候选企业,网上公示无异议后报市政府审定确认。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