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引导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健康稳定发展,促进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升级,规范管理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根据《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指导意见》、《宝安区帮扶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试行办法》和《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审批管理,成立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分管财政区领导任组长,区财政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及各街道办的分管负责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部门,由区财政部门负责其日常工作。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区财政预算安排。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应坚持突出重点、公开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采取自愿申请、分类审批、社会公示和政府决策等程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五条 区财政部门负责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收支计划,报领导小组审议通过后提交区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并按年度收支计划和公司申报情况提出资金安排计划,详细说明政策依据及项目检查过程。
第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对象: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范围内原行政村、自然村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和尚未实施改制的居民小组(以下简称“公司”)。
第七条 专项资金使用形式:转型补贴、生态补偿、帮扶补助、综合考核和区政府批准的相关支出。
第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公司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从上一年度至本年度申请之日,公司未发生群体性事件、越级上访事件、造成恶劣影响的社会治安事件、重大安全生产责任事故,且公司主要管理人员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或正被纪检、司法机关立案侦查事件;
(二)公司管理规范、制度健全,并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进行经营管理,自觉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三)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或《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区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予资助补贴情形。
第二章 转型补贴
第一节 鼓励开展房地产确权、土地整备、城市更新
第九条 办理房地产证补贴
公司按照《深圳经济特区处理历史遗留生产经营性违法建筑若干规定》为所属(不含公司与其他单位或个人合作兴建)生产经营性物业办理了《房地产证》的(适用以往发生事项),按其建筑面积大小,一次性给予每平方米10元的办证补贴。
第十条 参与土地整备补贴
公司以自有土地积极参与政府土地整备并按时完成整备手续办理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整备土地及其附着物业当年租金损失的4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整备补贴。
第十一条 自主开展城市更新补贴
公司自主开展城市更新项目的(适用以往发生事项),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项目成功纳入深圳市城市更新单元计划的,一次性给予5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贴。
(二)项目完成施工图设计及工程预算,并取得项目施工许可证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承担公共配套设施建设总造价(需经相关部门评审确认)的2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公配设施建设补贴。
(三)项目改造升级为工业用途或政府引导发展产业项目,并取得市规划国土部门专项规划批复的,一次性给予200万元的升级改造补贴。
第二节 鼓励自主兴办或参股发展实业
第十二条 兴办实业补贴
公司在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领域累计投资(截至申请之日)100万元以上自主兴办实业,且实际运营1年以上至申请之日仍正常运作的,一次性给予该实业当年营业收入的5%,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三条 参股政府引导项目补贴
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参股政府引导的创投基金、产业园区、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含铁路、公路、生活垃圾或污水处理点、学校、敬老院、图书馆等)的,一次性给予公司投资额的5%,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四条 入股优势企业补贴
公司以土地、物业、资金等形式,入股高新技术产业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文化创意产业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的,按企业当年对区财力贡献的50%和公司占股比例的乘积金额为标准,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三节 鼓励引进大型或连锁企业
第十五条 引进大型企业补贴
公司引进各类大型企业,且所引进企业正式投产经营第一年(按月份进行起止核算,下同)纳税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企业第一年对区财力贡献的50%,且不超过200万元的补贴。
第十六条 引进连锁企业补贴
公司引进大型商业连锁企业的,每新开一店(含配送中心),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经营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2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40万元;经营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3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60万元;经营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5万平方米以下的,补贴80万元;经营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补贴100万元。
第十七条 引进星级酒店补贴
公司引进新建星级酒店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贴:引进新建四星级酒店的,补贴100万元;引进新建五星级酒店的,补贴200万元。
第四节 鼓励引入或培育人才
第十八条 聘用人才补贴
公司聘用全日制本科学历(具有学士学位)原村民或高学历、专业资格人才作为员工,且该员工实际在岗工作1年以上的,按以下标准补贴:
(一)具有全日制大学本科学历和学士学位的原村民,每人每年1万元。
(二)具有技师职业资格证书、中级职称、硕士学位或研究生学历的,每人每年3万元。
(三)具有高级技师职业资格证书、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5万元。
(四)每名人才累计补贴时间不超过三年。
(五)按原扶持办法申报但尚未补贴满三年时间的,后续补贴年度可按本办法规定执行;已享受补贴的年度不再追加补贴。
第十九条 提高管理人员素质补贴
公司在职经营管理人员积极参加学历教育,并在本办法有效期内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内大专或本科学历的,给予一次性全额学费补贴。
第二十条 聘请财务、法律咨询补贴
公司聘请财务或法律专业咨询机构的,每年分别各给予1万元,且累计各不超过三年的咨询补贴。
第五节 鼓励试点改革
第二十一条 试点工作经费补贴
公司经区政府确定为股份合作公司试点改革单位的,由区财政部门制定工作考核方案和组织实施考核,并报领导小组审定后,一次性给予考核达标公司适当的试点工作经费补贴。
第三章 生态补偿
第二十二条 位于水源保护区或生态控制线内的公司,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不含住宅,下同)的,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
(一)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20%以上4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0%或购置费用的5%,给予一次性不超过300万元的补偿。
(二)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40%以上6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25%或购置费用的8%,给予一次性不超过400万元的补偿。
(三)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60%以上80%以下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30%或购置费用的11%,给予一次性不超过600万元的补偿。
(四)公司所在社区或居民小组辖区面积,有80%以上在生态控制线或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的,按其实际承担兴建费用的40%或购置费用的14%,给予一次性不超过800万元的补偿。
第四章 帮扶补助
第二十三条 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下简称“欠发达公司”)的具体名单每三年认定一次。区财政部门根据区委区政府的工作部署和要求,拟定欠发达公司认定标准,并提出欠发达公司建议名单交领导小组审议后,报区政府审定。
第二十四条 社保缴费补助
对欠发达公司社保缴费给予补助;补助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地方补充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综合医疗保险、地方补充医疗保险、生育保险);补助标准参照深圳市社保政策最低缴费基数执行;补助人数通过公司自报-街道审核-区财政部门复核等程序核定;具体补助操作规程由区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二十五条 贷款利息补助
对欠发达公司的生产经营性合法项目贷款(适用以往发生事项),按其同期银行贷款基准利率,每年给予不超过100万元,且累计不超过三年的利息补助。
第二十六条 物业改造补助
欠发达公司自主进行生产经营性集体物业(不含住宅、自用物业)装修、整治等更新改造,改善及提升片区环境且不改变土地原有用途的,一次性给予更新改造工程造价决算的30%,且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七条 设立物业公司补助
欠发达公司自主设立物业管理公司的,一次性给予25万元的启动资金补助。该补助资金专项用于提升小区管理服务和开展公配设施管理养护等工作。
第二十八条 社区规划设计补助
欠发达公司在规划国土部门指导下完成社区规划的(适用以往发生事项),一次性给予其规划设计费的30%,且不超过30万元的补助。
第二十九条购置兴建物业补助
欠发达公司在一级、二级水源保护区和生态控制线外兴建或购置生产经营性合法建筑的,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项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补助。
第五章综合考核
第三十条 区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区委区政府的重点工作部署,对经营业绩和社会管理情况有明显进步的公司,围绕其转型发展、规范管理、完成政府布置工作等各项工作任务情况,制定年度综合考核标准,明确细化各类考核指标(含社区安全生产、计生、查违、治安环卫、集中统一记账、信息公开、年度重点专项工作等)的分值和权重,并组织实施综合考核工作。
第三十一条 按综合考核得分高低情况,对排序1至1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100万元;排序11至2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80万元;排序21至30名的,每家公司补助50万元;补助款中用于表彰先进个人的支出不得超过30%。
第三十二条 综合考核由公司自愿申请;街道办事处审核推荐;区财政部门组织开展综合评审、征求有关单位意见、进行社会公示后,拟定资金安排计划并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
第六章 申请与核定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本办法申请专项资金,应填写《宝安区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并向所在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申请资料。
第三十四条 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公司申请,对公司所提交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核查;符合申报条件的,予以受理,并报街道办提出意见后提交区财政部门;不符合申报条件的,通知申请人并告知其补正后重新提出申请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三十五条 区财政部门对经街道办提交的公司申请材料进行复核,定期组织人员对公司申请事项进行核查或评审(可视情况聘请中介机构协助),并逐一提出核查或评审意见。
第三十六条 区财政部门根据核查或评审结果,分批提出资金安排计划,并按以下权限报批:
(一)在年度收支计划中已作出明确安排的具体项目,且未突破收支计划安排金额的,报分管业务区领导审批;
(二)在年度收支计划中未作出明确安排的项目,或需突破收支计划安排金额的项目,提交领导小组审批;其中10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经分管财政区领导同意,并抄送区长。
第三十七条 拟补贴项目在作出决定前,区财政部门应将拟补贴项目(包括公司名单、补贴事项、补贴金额等有关情况)通过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区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补贴项目经审定后,区财政部门应将有关补贴项目情况通过宝安政府在线网站、区财政部门网站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八条公司因同一项目或事由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多个扶持政策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只可选择其中一项扶持政策。同一项目或事由已获得本办法相关资金补贴的,除另有明确规定外,不得重复申报本办法规定的补贴。
第七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九条 加强资金使用管理
公司在确保所提交申请材料真实可靠的基础上,应制定相关管理制度,规范资金使用程序,确保资金专款专用(除另有明确规定外,各类补贴限于该类补贴事项开支范围使用),并通过公开栏等形式向股东公开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在专项资金划拨当年底,公司需将资金使用情况书面报街道集体资产管理部门备案,并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按要求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必要的工作条件。
第四十条建立监督检查制度
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区监察部门应受理相关投诉,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公司进行查处;区审计部门应加强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绩效审计监督;区财政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及其扶持项目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一条 专项资金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改变使用范围;
(二)挪用、侵占专项资金;
(三)利用虚假材料骗取专项资金;
(四)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公司,区财政部门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三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等措施;情节严重的,由区监察、审计、财政部门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有关词语概念解释
(一)本办法所称“以上”、“以后”包含本数,“以下”、“以前”不包含本数。
(二)本办法所称“当年”指进行补贴申报的前一年度。
(三)本办法所称“区财力贡献”指企业所缴纳的各类税收(如增值税、营业税、所得税、专享税等)对区税收分成金额的总和。
(四)本办法所称“引进”指在我区新设立、迁入企业,或原有企业将全国、地区总部(研发、采购、销售等高端环节)迁移至我区,并办理了相关的商事登记手续。
(五)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总部企业、上市企业、拟上市企业”等由相关部门根据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性文件予以认定。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由宝安区财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与《宝安区帮扶欠发达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试行办法》对公司同一项目具体补贴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2013年3月24日以后至本办法施行以前,公司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扶持资助条件的,可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