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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学技术奖
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对相应项目给予奖励
常年申报 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其它资助
7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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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技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科技创新,推动科技进步,加快创新型城区建设,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坪山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坪山新区管委会设立坪山新区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新区科学技术奖)。新区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三条坪山新区管委会成立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奖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财政、科技创新工作的领导担任,成员由新区科技、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新区纪检监察审计部门依法对科学技术奖的评奖情况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监督。
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审议新区科学技术奖工作的重大问题,审定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结果。
第四条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
第五条新区科学技术奖设以下奖项:
(一)自主创新奖;
(二)科技进步奖;
(三)技术发明奖;
(四)突出贡献奖。
第六条自主创新奖授予下列自然人:
(一)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做出卓越贡献和起到领军作用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高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企业家。
第七条科技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下列单位(至少满足一个条件):
(一)在实施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技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二)在实施社会公益项目中,长期从事科技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技事业,经过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三)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保障工程达到国内领先或者国际先进水平的。
第八条技术发明奖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要技术发明的单位或自然人。
前款所称重要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
(二)专利权稳定,专利技术水平高,原创性强,对促进本领域的科技创新有突出的作用;
(三)经实施,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九条 突出贡献奖授予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并对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对新区经济发展做出突出贡献额企业。
第十条新区科学技术奖不分等级。
新区科学技术奖每年度授奖项目总数不超过30项。自主创新奖每次不超过2项,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每次分别不超过10项。
第三章申请、评审与授予
第十一条新区科学技术奖每两年对上两个年度的科学技术奖励项目进行集中评审一次。
第十二条新区科学技术奖采取自行申请方式。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已经获得国家、省、市科技奖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奖项;机关单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申请奖项。
第十三条新区科学技术奖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申请人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请材料;
(二)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评审;
(四)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确定奖励建议名单报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拟奖名单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奖励建议名单为最终奖励名单。
第十四条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实行回避制度,与申请单位或者自然人有利害关系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回避。
参与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的评审专家以及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情况、专家名单及参评项目的技术内容等保密。
第十五条自主创新奖由新区管委会主任签署并颁发证书和奖金,其他奖项由新区管委会颁发证书和奖金。
授奖证书不作为科技成果权属的依据。
新区科学技术奖的获奖项目,符合国家、省、市科学技术奖申请条件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推荐。
第十六条建立新区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的跟踪与推广应用机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第四章奖励经费与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新区财政每年从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中安排1100万元,两年合计2200万元作为新区科学技术奖的奖励经费。每年度的奖励经费中,400万元用于奖励自主创新奖、科技进步奖和技术发明奖,自主创新奖每项奖金50万元,科技进步奖每项奖金20万元,技术发明奖每项奖金10万元;700万元用于奖励突出贡献奖,突出贡献奖的奖励金额由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新区财政每年安排科学技术奖励组织工作专项经费,用于科学技术奖励的组织、评审。具体金额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每年工作的实际需要,提出部门经费预算报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审核。
第十八条新区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申请和评审工作实行异议制度。
第十九条对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新区科学技术奖的申请人或者单位,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告,并取消其申请资格3年;已获奖励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领导小组批准后撤销奖励,并追回证书和奖金。
第二十条参与新区科学技术奖评审有关工作的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有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以及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行为的,工作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追究责任,推荐单位或者专家、评审专家由有关主管部门取消推荐资格或者专家评审资格。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申请新区科学技术奖不缴纳任何费用。
第二十二条鼓励社会力量支持科学技术事业。社会力量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按照科技部发布的《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授权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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