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企业通过国内外展会开拓市场,降低企业参展成本,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国内展会是指经国家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计划单列市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在国内组织举办的全国性经贸科技类展会;国外展会是指在中国境外举办的国际性或地区性的综合或专业展会,以及经我国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在境外主办的各类展会。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上年度高新技术产品销售收入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
(三)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四)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五)企业具有从事国内外市场开拓的专业人员,对开拓国内外市场有明确的工作安排和市场开拓计划。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对企业自行参加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进行补贴。以下展会不在资助范围之列:
(一)免费参展的;
(二)由政府全额补贴展位费的。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七条 企业参加新区管委会组团的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
第八条 企业自行参加的国内外各类经贸科技展会,按企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国内外市场拓展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展会举办的批准文件复印件及相关介绍;
(五)参加展会的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参加展会的基本情况,取得的主要成绩及存在的问题等;
(六)参展费用实际支出情况的费用清单及有关支出凭证复印件;
(七)企业简介;
(八)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三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四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