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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类专项资金
坪山新区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类专项资金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坪山新区现代服务业规模、层次、能级和竞争力,为工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不断强化城市功能优势和特色,对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旅游业项目进行资金扶持
常年申报 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文化创意
最高20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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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转变经济增长方式,提升坪山新区现代服务业规模、层次、能级和竞争力,为工业发展提供强力支撑,不断强化城市功能优势和特色,根据国家、省、市相关政策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商贸、现代物流、旅游业。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企业申请、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资助类别和标准

第一节 对现代商贸业的扶持内容

第五条 扶持标准

(一)年营业收入达到5亿元以上的大型连锁企业将总部迁入坪山新区,在其总部正式迁入注册并经认定后,给予10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国际、国内知名品牌连锁企业在坪山新区开设的、营业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后,给予1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二)2012年1月1日以后进驻社区开办的全国连锁百强商业企业分店,签订租赁合同在3年以上的分店项目,在其开业1年后,按实际经营面积给予连锁门店经营者一次性奖励:经营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5万元一次性奖励;500平方米以上、2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8万元一次性奖励;2000平方米以上、5000平方米以下的,给予15万元一次性奖励;5000平方米以上的,给予25万元一次性奖励。对获得省级、国家级商业示范社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30万元

(三)注册及实际营运总部均在坪山新区,拥有自主品牌的知名企业,在坪山新区举办产品展销和推介活动,经事先备案,可按展销和推介活动实际发生费用的30%,给予最高30万元的支持。

第二节 对现代物流业的扶持内容

第六条 申请单位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一)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

(二)注册地在坪山新区,面积在5000平米以上。

(三)年货物运输(装卸)业务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的企业。

第七条 扶持标准

(一)在出口加工区独资或合资(股权不低于40%)设立物流法人企业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企业本部在新区新购置的自用办公用房(不含附属及配套用房,下同),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下同)1000元的标准给予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一次性购房支持。

(三)对于其本部在新区新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合同期在3年以上的,参照深圳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公布的房屋租赁指导租金的15%的标准,按新增面积给予一次性12个月的租金支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四)对新引进的专业物流服务类企业,其从事报关、进出口代理、物流咨询、信息技术服务等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五)对新引进的从事货物运输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其货物运输、装卸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六)对新引进的大型专业运输企业、仓储企业发生的运输、仓储专用设备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贷款利息给予20%的补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第三节 对旅游业的扶持内容

第八条 扶持标准

(一)获得3A、4A、5A评定的景区以及三星级、四星级、五星级酒店,分别资助300万元、500万元、2000万元。获得深圳市旅游局“绿色景区标准”称号,金叶级的资助50万元,银叶级的资助30万元。

(二)对获评国家、省、市红色旅游景区景点或产业旅游示范基地、示范点,分别给予一次性80万元、50万元、3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评定绿色饭店、且年纳税不少于50万元的,给予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对新引进国际、国内知名的大型专业旅游公司,从事旅游服务业务实现的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三年内给予50%补贴。

(四)对总部设在坪山并获得国家旅游局“百强旅行社”称号的,资助100万元。

(五)对新建成或改造成特色主题酒店的,经区政府审核认定后,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九条 申请企业向新区经济服务局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商贸业、物流业、旅游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基本情况介绍。

(五)申请活动承办资金支持的,还需提供活动承办费用支出清单及有关凭证(原件)。

(六)申请认定、荣誉类奖励的,还需提供获得称号、奖励的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七)申请购置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房产证、购房合同、购房发票等。

(八)申请租赁办公用房支持的,还需提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

(九)新区经济服务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服务局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一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二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经济服务局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奖励额度;

(三)新区经济服务局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经济服务局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经济服务局、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经济服务局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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