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支持新区内企业积极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吸引区外企业来新区设立总部,根据《深圳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试行)》、《关于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实施细则(试行)》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企业申请、考察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范围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经深圳市相关部门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或经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为坪山新区总部企业。
第六条 坪山新区总部企业分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和成长型总部企业两大类,申请认定坪山新区总部企业的企业应承诺5年内注册地址不迁离坪山新区,不改变在坪山新区的纳税义务。坪山新区总部企业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坪山新区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4.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700万元。
(二)坪山新区成长型总部企业认定标准:
1.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对提升新区自主创新能力有贡献的企业;
3.具备一定的经营决策、组织管理和服务等总部职能,下属控股公司或分支机构不少于3家;
4.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纳税总额达到人民币400万元;
5.申请当年或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的纳税总额同比增长超过20%。
(三)凡被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的坪山新区企业,视同坪山新区总部企业。
第七条 对总部经济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对新设立或新迁入坪山新区的总部企业经认定后给予奖励,并对其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用给予补助;
(二)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企业给予奖励;
(三)对总部企业对新区财政的贡献给予奖励;
(四)对总部企业在坪山新区汇总纳税给予奖励;
(五)对获得深圳市总部经济发展资金专项奖励的总部企业给予配套奖励;
(六)其他经坪山新区管委会批准的对总部企业的补助或奖励。
第三章 资助标准
第八条 认定奖励。经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认定后36个月内可申请50万元的认定奖励。
第九条 对向市、区统计部门报送常规统计报表的总部企业,可给予如下奖励:
(一)对上年度营业收入增幅达到或超过10%的总部企业,每年给予10万元的奖励;
(二)对上年度营业收入达到或超过100亿元人民币且与上年度营业收入同比持平或增长的总部企业,给予30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财政贡献奖励。
(一)已获本实施细则第八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在坪山新区的纳税总额超过3000万元的,可同时申请追加奖励,奖励数额按照企业对新区财政贡献超过500万元部分的20%核定;
(二)已获第八条认定奖励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其对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10%给予奖励。
第十一条 汇总纳税奖励。已获认定的、经税务主管部门批准在坪山新区实行汇总纳税的总部企业,纳税额比上年增幅达10%以上(含10%)的,按其对新区财政贡献增量的30%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 对新设立或新迁入的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给予如下办公用房补助:
(一)在新区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下同)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的标准分5年给予补助,每年支付20%;
(二)在新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3年内每年按深圳市发布的物业所在片区租赁指导价标准的30%给予房租补助;
(三)在新区购置或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其一次性12个月物业管理费全额补助。
以上享受购房、租房及物业管理费补助的办公用房在享受资助期内不得对外租售。
第十三条 符合条件的总部企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同时申请上述奖励和补助。原则上同一年度内综合职能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300万元;成长型总部企业享受奖励及补助不超过200万元。
第四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请专项资金的企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申请表(总部企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附企业据此制作的在坪山新区纳税情况明细表)复印件;实行汇总纳税的,提供税务部门相关批准文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本实施细则第十二条所列奖励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和租赁发票复印件;
(五)申请资助房屋的房屋购置合同或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租赁合同等能够证明房屋面积的文件复印件;
(六)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上述材料,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企业公章。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六条 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企业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企业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七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企业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八条 获资助的企业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九条 获资助的企业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五章 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条 申请企业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企业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企业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二十一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