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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
为推动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划建设,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完善科技创新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
8月15日至9月15日 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其它资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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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规划建设,拓展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空间,完善科技创新环境,促进高新技术产业与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 “十二五”发展规划》、深圳市《关于促进科技型企业孵化载体发展的若干措施》及《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是指经坪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以培育、孵化和支持创新型企业发展为宗旨,具备一定物理空间、管理机构、配套设施,能为载体内企业提供基础设施、公共服务等基础保障服务的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创新载体。
第三条 本办法旨在坪山新区建立差异化服务的孵化培育体系,实施创客空间、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相结合的大孵化器战略,形成全过程、全要素的孵化培育生态链。
第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实行公开公平、自愿申报、择优认定、动态调整的原则。
第五条 鼓励社会资本进行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建设,支持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挥自身优势,突出创新特色,强化园区服务,申报国家级、省级、市级各类创新型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创建创新要素汇聚、高端产业集聚、转型升级示范的新平台。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认定程序
第六条 申报认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5年以上;有比较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5000平方米,其中入驻科技企业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2/3以上(含2/3);
(三)已建成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已入驻的科技企业占园区企业总数的比例应不低于60%;基本建成正在引进企业入驻的,须承诺在认定后1年内达到上述创新型企业入驻比例要求;
(四)已建成运营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在孵化企业不少于6家;基本建成正在引进企业入驻的,须承诺在认定后1年内达到上述在孵化企业数量要求;
(五)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有通讯、网络、办公服务等方面的共享设施,设有商务、融资、信息、咨询、市场、培训等方面的社会中介机构,或与有关中介机构合作,可为入驻科技企业提供相关公共服务;
(六)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人员中50%以上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七)入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企业符合以下条件:1.在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内注册的独立法人企业;2.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研发、生产活动;3.主营业务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不得从事与该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发展方向不符的经营活动。
第七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工作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凡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园区均可提出认定申请。
第八条 申报认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须如实提供下列材料:
(一)《深圳市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申请书》;
(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服务机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自有物业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或其他有效产权证明资料复印件;
(五)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规划建设图纸复印件;
(六)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已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七)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八)认定后1年内科技企业入驻比例达到60%的承诺书(基本建成正在引进企业入驻的提供);
(九)认定后1年内在孵化企业数量不少于6家的承诺书(基本建成正在引进企业入驻的提供);
(十)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将本办法第八条明确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现场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相关补充事项,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可重新提出申报。
(二)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条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出具评审意见;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对通过评审的载体项目报局务会审定,确定拟认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
(四)拟认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名单通过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正式发文认定。
第三章 园区管理与考核
第十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由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依法自主运营管理,并接受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
第十一条 入驻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企业实行备案制度,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每月将新引进的企业有关资料提交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已备案的企业符合国家、省、市、区自主创新政策规定的,可享受有关扶持措施。
第十二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实行动态管理。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每年对认定满一年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进行考核。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园区,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
第十三条 已获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每年应在其认定月份的下一个月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表》、入驻企业清单、园区运营情况报告。
第十四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入驻的科技企业占科技企业孵化载体企业总数比例达到60%以上;
(二)在孵化企业不少于6家;
(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按规划落实投入,推进完善配套服务与设施;
(四)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到位,未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
第十五条 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备案:
(一)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管理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四)影响科技企业孵化载体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六条 经认定的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资格:
(一)提供虚假材料;
(二)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新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四)园区及其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条件。
因前三项事由被取消资格的园区,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申请。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新区科技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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