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或在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
(二)资助对象是企业的,该企业认缴实收资本(以工商登记为准)须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
(三)资助对象是企业的,上年度新能源领域产品销售收入须在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且占企业当年销售总收入60%以上(含60%);
(四)资助对象是企业的,上年度投入新能源领域内的研发费用占新能源领域产品销售收入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上年度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比例不低于5%;
2.上年度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含)-2亿元的,比例不低于3%;
3.上年度销售收入在2亿元(含)以上的,比例不低于2%。
(五)资助对象是企业的,知识产权(30%)、科技成果转化能力(30%)、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20%)、成长性指标(20%)等四项指标加权评分不低于70分;
(六)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