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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
宝安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是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科学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的专项资金项目
常年申报 深圳市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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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区农业产业科学发展和农产品质量安全,规范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主要用于支持我区农业发展和农业科技创新,促进农业产业化,保证“菜篮子”质量安全的资金。扶持范围主要包括:农业综合开发、“菜篮子工程”建设、农业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农业土地开发以及其它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专项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公共预算安排。

第四条专项资金资助主要采取补贴方式,辅以奖励;部分项目以政府投资为主。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申请、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社会公示、科学决策、使用监督制度。

第二章管理职责及分工

第六条区农业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业务管理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是专项资金的监管部门。区发改、监察、审计及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项目资金进行管理和监督。

区政府成立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审定农业发展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统筹协调相关管理工作和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农业的副区长担任,副组长由农业主管部门和财政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担任,成员由区相关部门及各街道办的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在区农业主管部门下设办公室,负责受理申请、审核申报材料等工作。

第七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配合区财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内部监管;

(二)负责专项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组织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

(四)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考察、评审和社会公示,提出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方案,按规定程序报批后,下达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

(五)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

(六)负责专项资金存续期届满或被撤销后的清算、续期等相关后续管理工作;

(七)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八条区财政主管部门职责如下:

(一)负责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的宏观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业务主管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管理制度;

(二)审核专项资金设立、调整和撤销等事项,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审核、批复专项资金年度收支计划;

(四)复核专项资金资助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五)监督检查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六)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九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下列职责:

(一)提出项目建议书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负责项目实施并落实配套资金;

(二)对项目资金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

(三)按要求做好项目实施的现场管理和全过程的档案资料管理;

(四)负责实施项目年度绩效自评及项目完成后的绩效自评工作,并将自评报告报区农业主管部门;

(五)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验收;

(六)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对项目申报资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项目建设、资金使用、达产达效负总责。

第三章资助对象及范围

第十条本办法资助的对象包括我区涉农企业、农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社区组织。

(一)我区涉农企业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在宝安区或在深圳市注册,注册资本100万元以上,经营项目所在地在宝安区的农业企业;企业发展符合国家、省以及深圳市农业产业发展政策;

2. 企业生产经营所涉土地(生产场所)使用年限在3年以上;

3. 项目由企业自主经营或联合经营,单个项目自筹资金占60%以上;

4. 企业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纪录,近2年未发生过产品质量安全事件,未拖欠财政借款,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二)我区农业事业单位及基层社区组织申报专项资金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无违法违纪和不诚信纪录,未拖欠财政借款,未违反财政资金使用规定。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扶持符合国家、省、市以及宝安区农业产业发展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需要政府鼓励和引导的农业项目,主要资助范围如下:

(一)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我区种植业、畜牧业、渔业和农产品加工业的生产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二)“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主要对在我区生产、经营农产品的企业,以及在异地生产但回运我区销售、加工的企业进行奖励或补贴;对促进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项目实施补贴;

(三)农业高新技术项目:主要用于扶持我区现代农业高新技术的引进及推广;

(四)农业产业化项目:主要用于对我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奖励;

(五)农业土地开发项目:主要用于我区国有农业用地基础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六)其他项目:符合国家、省、市政策法规,上级部门要求地方配套安排资金且未列入部门预算的农业项目。

第十二条凡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均可申请专项资金资助。但申报单位实施的同一项目,只能申报一次资助。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专项资金不予安排:

(一)由区财政专项资金事前资助的项目有2项以上尚未完成绩效评估或近两年有绩效评估不合格项目的;

(二)存在逾期未归还财政借款的;

(三)在使用财政资金过程中,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3年的;

(四)在生产经营过程中,正在进行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相关调查的;在安全生产、环保、消防、人力资源、市场监督、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存在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2年的;

(五)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区财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不符合本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

第四章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四条农业综合开发类的项目主要采取补贴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具体分为以下四类:

(一)种植业:主要指蔬菜、水果、花木等经济作物生产的基础设置建设、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二)畜牧业:主要指畜禽养殖生产的基础设施建设、标准化养殖、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

(三)渔业:主要指水产养殖生产设施建设、健康养殖示范、良种引进及设备购置;海洋捕捞渔船的购置、更新及改造;

(四)加工业:主要指农产品初级加工、储藏保鲜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

第十五条“菜篮子工程”建设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农产品供应宝安奖励。

对大规模供应我区蔬菜和生猪,供应量排名前三名的企业,依次奖励40万元、30万元、20万元;其他参照市农业主管部门有关文件另行制定。

(二)农产品质量安全项目采取补贴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主要用于扶持我区农业生产企业推进无公害生产、标准化生产、农产品标识建设等项目;扶持我区农产品配送企业、批发市场、超市及集贸市场的质量安全自检体系建设,农产品可追溯系统建设,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含第三方检测机构)能力建设;扶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设备生产商的新型检测设备和检测技术的推广及应用。

(三)动植物疫病防治项目采取补贴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主要用于我区动植物疫情防治体系建设,包括疫病强制免疫,疫情防控措施等项目。我区农业主管部门和下属事业单位按实际情况负责申报及实施。

第十六条农业高新技术项目采取“先建后补”的补贴方式。

高新技术项目取得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登记证书和市级及以上科技主管部门授权机构出具的科技成果鉴定证书后,可申报补贴;或按上级部门扶持标准配套安排补贴资金。单个项目补贴额度不超过该项目资金总投入的40%,且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主要用于扶持我区农业企事业单位研发农业高新技术的项目,包括农业新品种繁育技术、新型肥药,以及现代物流、农业信息化等方面的项目。

第十七条农业产业化项目采取奖励和补贴方式。具体分为以下两类:

(一)我区农业企业或区内国有农业企业被评定为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奖励。

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3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20万元;被评定为“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给予一次性配套奖励10万元。

(二)我区沙井蚝产业化项目采取补贴方式,进行重点扶持。从本办法实施起三年内:对区内经营沙井蚝的企业及社区组织,经营规模在前三名的,单个项目补贴30至50万元;经营三年以上的,单个项目补贴20至30万元;每年对沙井蚝产业化项目扶持总额不少于200万元。

扶持资金主要用于打造沙井蚝品牌,包括:引进技术,建设沙井蚝异地养殖设施,特色蚝产品加工生产线升级改造。

第十八条农业土地开发项目主要以政府全额投资为主,部分项目采取补贴方式。对50万以上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按照《宝安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按程序向区发改部门报批;对50万以下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实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按程序向区财政主管部门报批。具体分为以下三类:

(一)农业用地改造项目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方式。

主要用于国有农地(包括基本农田)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以及我区国有农地范围内的道路、农田水利、电力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修复。

(二)农业用地日常管理和维护项目采取补贴方式;单个项目补贴额度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对我区农业用地的承包单位或物管单位的日常管理与设施临时维护给予一定补贴。

(三)农业资源生态调查项目采取政府全额投资方式,实行财政预算资金管理,按程序向区财政主管部门报批。

主要用于我区现有土地资源及海岸线资源的生态调查,包括生物物理环境调查、生态系统特征调查、社会产业调查等项目,为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基础资料。我区农业主管部门按实际情况负责申报及实施。

第五章项目申报与核定

第十九条每年年初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公开发布申报指南,明确各类项目申报时限、要求、所需提供的材料、格式等。

第二十条区直管理企业、合资或外资企业直接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其他项目申报单位将申报材料报送至公司注册所在地的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各街道农业主管部门对项目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再向区农业主管部门申报。

第二十一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根据需要组织专家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并对申报项目实行项目库管理。

第二十二条区农业主管部门按照统筹兼顾、综合平衡的原则对专项资金项目库中的项目进行审核,拟定专项资金使用初步计划;将拟资助项目通过政府网站等媒体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报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

第二十三条区财政部门复核后将有关结果反馈区农业主管部门;区农业主管部门收到区财政主管部门复核意见后,编制项目资金安排计划,报区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审定通过后,由区农业主管部门对相关申报单位做出资金安排决定,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并抄送区财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公示结果和资金使用计划通知相关单位备齐有关资金拨付资料,并统一组织向区财政主管部门申请拨付资金。

第二十五条专项资金采取国库集中支付管理,项目单位收到资助资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

第六章检查和监督

第二十六条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解决。对项目的监督检查应依法办事,不得干预项目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被检查的项目单位应主动配合检查人员做好相关工作,提供相应的文件、资料,不得阻碍检查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二十七条项目单位要对专项资金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具有弄虚作假、截留、挪用等违反财经纪律行为的项目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对项目单位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和通报,且被处理的项目单位在今后5年内不得申报区级财政资助项目;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受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在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同项目单位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项目和专项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资格。社会中介机构提供虚假审计报告,造成专项资金损失,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九条参与评审、评价、鉴证的专家利用工作机会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按有关规定取消专家资格;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未认真履行职责,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区财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深圳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政过错责任追究暂行办法》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区农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涉及的事项,按《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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