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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创客空间认定
坪山新区创客空间认定为促进新区创客工作发展,对相应的项目给予政策资金扶持
常年申报 深圳市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其它资助
5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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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条 为促进新区创客工作发展,根据《坪山新区关于促进创客发展的暂行办法》(深坪委规〔2016〕1号)(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部门审核(专家评审)、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同一资助对象同一事项不重复资助的原则。

第四条 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类别,专项资金对同一支持对象的资助金额每年合计不超过500万元,累计不超过800万元。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的独立法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以及坪山新区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扶持对象。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要求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审计主管部门提供真实准确的与项目相关的数据和资料。

(三)暂行办法所称的创客空间须通过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1.创客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创客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 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2.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3.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4.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四)暂行办法所称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是指通过《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认定的科技创新载体。

(五)暂行办法所称入驻新区科技创新载体的企业还需满足:

1.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2.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六)暂行办法所称的创客空间运营单位还需满足:

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七)暂行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1.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2.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3.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八)暂行办法所称的创客服务平台须通过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1.在坪山新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机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创客服务平台的性质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

3.拥有为创客提供开放式服务的专职管理团队;

4.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九)暂行办法所称优秀获奖项目的所属单位需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坪山新区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一)基建费用:科技创新载体、服务平台的建设改造费用;

(二)人员费:指直接参加项目人员的工资性费用;

(三)仪器设备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必需的专用仪器、设备、样品、样机购置费及设备试制费;

(四)能源材料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支付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低值易耗品的购置等费用;

(五)试验外协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所发生的租赁费用、带料外加工费用及委托外企业或合作企业进行的试验、加工、测试等费用;

(六)差旅费: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为项目实施而进行的调研考察、现场试验等工作所发生的交通、住宿等费用;

(七)直接与项目实施有关的其他费用:指除上述费用之外与项目有关的其他费用。

第七条 认定申请。

申请创客空间认定的单位,须向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客空间认定申请书》(从新区管委会网站www.psxq.gov.cn下载)及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领取新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竖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经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自有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七)创客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等相关材料;

(八)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书及使用面积清单;

(九)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创客服务平台认定的单位,须向坪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五份)

(一)《坪山新区创客服务平台认定申请书》(从新区管委会网站www.psxq.gov.cn下载)及电子版;

(二)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领取新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竖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经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自有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七)创客服务平台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等相关材料;

(八)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 认定。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材料进行形式审查,通过后按以下方式进行认定: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评估;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三)根据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拟认定的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名单进行集体讨论,确定拟认定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名单;

(四)拟认定的创客空间、创客服务平台名单通过坪山新区管委会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

(五)经公示无异议后,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坪山新区创客空间认定通知书》、《坪山新区创客服务平台认定通知书》。

第九条 资助申请。申请单位应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坪山新区创客发展专项资金申请表》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提供登记证书复印件)、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领取新版“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竖式营业执照的企业,提供营业执照即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单位简介;

(四)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非事业单位提供);

(五)上年度经财务审计报告或通过审查的事业单位财务决算报表复印件(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六)与申请奖励项目有关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科技创新载体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本资助类别申报材料为一式五份)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二)申请创客空间建设资助的,需提供入驻创客及项目协议复印件;申请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建设资助的,需提供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清单(附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三)运营管理方案及管理规章制度;

(四)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

(五)软件、硬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六)申请引进优秀企业奖励的科技创新载体所属单位需同时提供:

1.入驻企业简介;

2.入驻企业营业执照、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3.入驻企业有关的认定文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及成长性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加盖入驻企业公章)。

申请创业资助的企业需同时提供:(本资助类别申报材料为一式五份)

(一)申请企业入驻科技创新载体的项目协议书、租赁合同或房产权证复印件;

(二)入驻企业有关的认定文件或资质证书复印件,企业在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研究开发的组织管理水平及成长性等方面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三)载体认定文件复印件(加盖科技创新载体所属单位公章)。

申请创客空间运营扶持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本资助类别申报材料为一式五份)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复印件;

(四)创客空间运营管理方案;

(五)创客空间认定通知书复印件;

(六)上一年度交纳房租发票复印件;

(七)申请创客服务活动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及活动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相关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八)申请孵化企业奖励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被孵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法人代表身份证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申请创客服务平台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本资助类别申报材料为一式五份)

(一)平台运营管理方案;

(二)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

(三)软件、硬件设备购置发票复印件;

(四)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五)创客服务平台认定通知书复印件。

申请创客交流活动资助的主办单位需同时提供:(本资助类别申报材料为一式两份)

1.活动总结报告(包括:活动的基本情况、规模和规格,重要嘉宾,活动的主要内容、成效和启示等)

2.项目执行所发生的费用清单和支出单据、集中支付凭证及所涉及的项目合同(协议)书复印件。

3.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表。

申请优秀获奖项目奖励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本资助类别申报材料为一式两份)

(一)大赛获奖证明材料复印件;

(二)项目研究报告等相关材料。

申请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本资助类别申报材料为一式两份)

(一)深圳市资助文件复印件;

(二)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复印件。

上述申报材料需评审的为一式五份,不需要评审的一式两份(具体见每项申报材料清单的备注)。提交复印件时查验原件,所有复印件都需加盖申请单位公章。

第十条 管理与考核。已获得认定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创客服务平台接受新区科技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和考核。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和创客服务平台每年在其认定月份的下一个月向新区科技主管部门报送《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年度考核表》、《坪山新区创客服务平台年度考核表》等相关材料。对首次考核不合格的,责令其限期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科技企业孵化载体及创客服务平台资格。具体考核内容如下:

(一)暂行办法所称的创业苗圃、孵化器、加速器、科技园区等科技创新载体根据《坪山新区科技企业孵化载体认定管理办法》要求进行年度考核。

(二)创客空间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1.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2.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3.正常开展经营活动,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4.管理到位,未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

(三)创客服务平台年度考核内容包括:

1.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具备为创客提供教育培训、创意设计、开源软件硬件、开模打样、小批量制造的服务能力、场地条件和互联网信息平台。

2.管理到位,未发生较大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奖励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等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2年;

(四)存在不良信用记录、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忽视职业健康安全等严重失信行为;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申请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申请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二条 申请受理。实施细则所列奖励定期受理,集中审核。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三条 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单位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奖励额度;

(三)对需要专家评审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进行评审;评审小组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1人)、财务专家(1人)、技术专家(不少于3人)不少于5人组成,评审小组出具书面评审意见并签名;

(四)根据核实结果或评审意见,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五)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将资金计划报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

(六)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七)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与申请单位签订《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创新创业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项目完成后达到的技术、经济目标;

4.双方权利和义务。

(八)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四条 获奖励的单位须确保专款专用,建立奖励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五条 获奖励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科技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十六条 获奖励的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奖励范围等措施,并将该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三)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七条 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第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新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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