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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上市企业项目资助
宝安区上市企业是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大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发展方式转变和提质增效升级,努力建设现代化国际化湾区新城进行项目资助
2018年6月6日-6月12日 宝安区经济促进局 其它资助
2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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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申报条件

1.企业应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为宝安区;

2.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企业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

(2)企业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

(3)上市企业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

二、补贴标准

1.对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和借壳上市),并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在上市后一年内通过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返回宝安区的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资助。

3.对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给予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4.已按原政策获得部分分阶段资助的上市企业,按差额补足。

三、申报材料

1.《宝安区企业上市补贴申请表》;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复印件;

3.法人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项目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无须验原件);

4.申报年上一年度企业纳税证明;

5.已在境内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应附加提供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6.已在境外证券交易所上市(不含柜台交易上市和借壳上市企业),应附加提供以下材料:

①境外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②企业在上市后一年内将30%(含)以上募集资金返回宝安的相关证明。

7.将注册地、纳税登记迁入宝安的上市企业,应附加提供以下材料:

①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能够证明该企业已办理挂牌上市相关手续的公函;

②注册部门、税务部门登记变更的有关手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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