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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新兴产业园认定
宝安新兴产业园认定是为加快新型产业载体的规划建设,促进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区产业综合竞争力的产业园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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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新型产业载体的规划建设,促进新兴产业的集聚发展,推动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和产业转型升级,增强我区产业综合竞争力,根据《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宝安区推进产业转型升级四大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宝府〔2015〕1号)和《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宝安区新兴产业园区”(以下简称“新兴产业园区”)是指以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先进制造业和传统优势产业等我区重点发展的新兴产业为主导,园区产业集聚、功能布局合理、公共服务完善、管理服务规范,在产业规模、质量效益、自主创新、节能减排等方面具有较强示范带动作用的新型产业载体。
第三条 新兴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专家评审、择优认定、动态管理的程序进行。经认定的新兴产业园区,可享受《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扶持政策。
第四条 新兴产业园区的认定管理工作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原则上每年集中认定一次,如有特殊情况,区经济促进局可视情况作适当调整。
第二章 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
第五条 申请新兴产业园区认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注册地点在宝安区(不含光明新区、龙华新区),园区管理制度健全,有规范的财务管理制度。
(二)已制定园区产业发展规划,园区产业定位明确,符合市、区产业政策和产业布局规划,符合城市发展总体规划。
(三)园区产权清晰,建筑面积应在5万平方米以上或用地面积在2万平方米以上(软件、电子商务等特殊行业园区可不受此限制),且作为新兴产业园区用途使用期限不少于5年。园区场地属自有物业的,在5年内不得变更用途;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的期限剩余5年以上,在租用期内不得变更用途。
(四)园区入驻的非关联方企业不少于5家,园区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总额在10亿元人民币以上,或园区上一年度单位面积产出不低于3亿元/万平方米(园区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总收入/园区占地总面积)。园区所定位的产业集聚度已达到30%以上(产业集聚度是指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上一年主营业务收入总额占园区内所有企业上一年度主营业务收入的比重,或者是园区内从事同一产业及与之关联的配套产业的企业所使用的建筑面积占园区总建筑面积的比重)。
(五)园区应具有较为完善的基础设施,符合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有关要求,有能力为入驻的企业及员工提供生产、研发、办公等生活服务保障措施。
(六)园区功能布局规划明确,能提供一定的场地配套建设会议商务、科技服务、公共检测、金融服务等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条 申报单位应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一)《宝安区新兴产业园区认定申报书》原件(见附件1) 。
(二)园区管理运营机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园区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
(四)园区物业产权证明和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复印件,租用物业另需提供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税务部门开具的上年度完税证明和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
(六)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投资概算表。
(七)园区产业规划和功能布局规划原件。
(八)园区已入驻企业或意向入驻企业情况表、入驻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以及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
(九)园区入驻主要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复印件或相关园区入驻主要企业的产值证明材料。
(十)区经济促进局要求提供的其它资料。
上述申报材料须报送纸质版一份(按顺序装订成册),加盖申报单位公章,同时报送电子版(刻录光盘或U盘)。
第七条 新兴产业园区的认定程序:
(一)各申报单位根据本办法第六条明确的有关申报材料报送区经济促进局。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符合要求的现场予以受理;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作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相关补充事项,申请单位完善材料后在规定的申报时间内可重新提出申报。
(二)对材料符合要求的,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两名以上的工作人员实地考察申报园区,并根据现场核查情况,提出可否进入专家评审的核查意见。
(三)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专家组对申报园区进行现场考察及评审,并综合产业发展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年度资金安排计划等情况,按照择优认定的原则,确定拟认定的新兴产业园区名单。
(四)拟定新兴产业园区名单在征求科技、文产、环保、安全生产、消防、税务、劳动等相关部门的意见后,报区经济促进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五)拟定新兴产业园区名单通过区政府在线、区经济促进局网站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或经审查异议不成立后,由区经济促进局发文认定。
第八条 已基本完成建设或改造升级、有明确的产业定位和完善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规划、但又尚未达到新兴产业园区产业集聚度标准的园区,提交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八)的材料,可申请成为新兴产业重点培育园区,重点培育园区将纳入园区发展储备库,在以后的园区认定中给予优先考虑。
第三章 管理与考核
第九条 新兴产业园区实行动态管理。新兴产业园认定满一年后均应参加年度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新兴产业园区,责令其整改,拒不接受考核或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新兴产业园区资格,并予以摘牌。
第十条 新兴产业园区的考核内容主要包括:
(一)园区的产业集聚度应该逐年提高,在连续考核三次后比例应不低于50%。
(二)园区应逐步完善上下游产业链条,在三年内形成初步的产业配套能力。
(三)园区应该按照公共服务平台的规划建设方案,逐步完善园区的公共服务平台。
(四)园区管理规范到位,未发生消防、环保和安全生产等事故。
第十一条 经认定的新兴产业园区,每年应报送《宝安新兴产业园区年度考核表》、入驻企业清单、新兴产业园区发展情况总结,区经济促进局根据本办法第十条的考核标准进行年度考核。园区入驻企业实行备案制,园区运营管理机构定期将新引进的重点企业有关资料提交区经济促进局备案。已备案的入驻企业符合《宝安区园区企业集聚计划》规定的,可享受相关资金扶持政策。
第十二条 新兴产业园区出现以下变更情形,应在变更后1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报区经济促进局备案:
(一)园区的功能、产权、范围发生变更。
(二)园区的基础设施发生变更。
(三)园区管理运营机构的企事业性质、股权、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
(四)影响园区经营的其他变更。
第十三条 经认定的新兴产业园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取消其新兴产业园区资格,并自取消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新兴产业园区的认定申请:
(一)提供虚假考核材料,或申报数据经区统计部门认定超出误差的;多次超出误差的,将列入“黑名单”通报相关部门。
(二)因违法违规行为对社会造成严重不良影响。
(三)不服从市、区主管部门依法管理。
(四)园区及其管理机构发生重大变更未及时备案,或因变更事项不再符合新兴产业园区认定条件。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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