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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
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是为推动新区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对相应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常年申报 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设备补贴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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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推动新区节能减排工作,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和我市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相关法规、政策,设立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为规范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透明度和绩效,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资金来源

根据《坪山新区“十二五”节能减排工作实施方案》第十三条,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从新区管委会每年财政预算中安排,额度为每年500万元,专门用于推动新区节能和循环经济工作,鼓励节能减排新技术应用,推进节能减排项目实施,加强管理,减少能源消耗,大力建设两型社会。

第三条 管理职责和分工

成立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的审批和决定机构。组长由主管电力与工业节能的管委会领导担任,组员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的主要领导担任。

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受理企业专项资金申请,组织专家考查和评审,公示评审结果,将公示通过的项目报领导小组审定。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提交资金规模预算计划报新区管委会审批,根据新区管委会批准后的预算计划安排专项资金年度预算,对领导小组审核通过的项目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四条 使用范围

(一)节能方面

重点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建筑节能、公共机构节能、节能信息化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高效节能技术和产品产业化项目。

支持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范围按项目年节能量划分,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非工业企业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年节能量在100吨标准煤以下、50吨标准煤以上(含)。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产业化项目,雨水、中水收集和利用项目,节水技术研发和推广、节水器具和设备产业化项目。

(三)循环经济方面

主要包括:循环化改造项目,循环经济产业园,循环经济示范社区,区域冷热电联产项目,“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项目,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项目。

(四)资源综合利用方面

主要包括:共伴生矿产(稀贵金属、战略性矿产)资源综合利用示范项目,林业剩余物、建筑和道路废物、电子废弃物、餐厨废弃物、包装废弃物、废旧轮胎、废旧服装等大宗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示范项目,再制造产业化项目,生活垃圾分类回收项目,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生活垃圾制沼气项目,其他典型综合利用示范项目。

(五)污染防治方面

主要包括:工业废水治理项目;工业污染源治理项目、工业危险废物处理处置项目;环保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污水、污泥无害化处理项目。

(六)支持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能源审计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能效对标项目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项目。

(七)支持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

主要包括节能减排第三方机构审核费用、节能先进产品及技术的推广应用、公共服务平台、公共技术平台、宣传培训项目等。

(八)新区政府批准的其他与推进节能减排、发展循环经济相关的项目和活动。

第五条 申请条件

(一)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地址在坪山新区辖区范围内的企事业单位或组织,申请的项目必须在坪山新区辖区内实施;

(二)项目符合国家、省、市、区产业政策,具备较好的基础和发展条件,能取得明显的环境效益和一定的经济效益。

(三)申报项目必须已实施完成项目,完成时间不早于2012年1月1日,从项目实施完成至专项资金申报不超过2年时间;

(四)申报项目必须具有较为完善的能源统计、计量与管理制度,能源计量设备配备满足国家标准要求;

(五)申报单位近3年内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安监、消防、特种设备等监察部门处罚、无偷逃税等不良记录;

(六)遵循不重复资助原则。已申请或已获得省、市、区政府其他财政性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

第六条 补助方式

(一)对企业实施的节能技改项目,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500元/吨标准煤,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二)对符合国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要求和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有关年节能量要求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照项目竣工验收后年实际节能量奖励500元/吨标准煤。

(三)对节水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四)对循环经济和资源综合利用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五)对污染防治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给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六)对企业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项目、能源审计项目、能源管理中心建设项目、能效对标项目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项目,按实际投资额的50%给与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七)对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按实际项目投资额全额补助,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八)本办法所指的节能量是节能改造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项目申报单位委托第三方机构检测和评估的、并经专家组审核认定的项目实际年节能量,以标准煤为单位。

(九)本办法所指的节能减排项目实际投资额指构成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的机器设备、专用仪器、专利技术、知识产权等投资,不包括土建和流动资产投资。

第七条 申报程序及时间

本办法第四条所列节能减排项目竣工完成后,项目单位可向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申请专项资金补助。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全年接受申请。

第八条 申报材料

(一)申报单位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上一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及签名等相关证照或证明文件、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度审计报告;

(二)项目实施报告,包括项目承担单位概况、节能方案、效益评估、竣工验收报告等内容;

(三)第三方专业机构出具的节能量审核报告(限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四)能源利用监测机构技术测试报告;

(五)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能源审计、能效对标及能源管理体系建设与认证项目需要提供专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证明、服务合同、发票、审核(审计)报告、过程文件、认证证书等资料;

(六)节能减排能力建设项目需要提供第三方机构的资质证明、合同、发票、审核报告、评审意见、培训教材、宣传材料等资料;

(七)计入项目实际投资额支出的会计凭证、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证明、原始单据、合同等资料(复印件加盖公章);

(八)深圳市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附件)

第九条 审核与审批

(一)由新区经济服务局从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聘请长期从事节能减排工作、经验丰富、有社会责任感的专家或直接委托第三方专业服务机构,组成专家评审小组,对专项资金申报项目进行实地考查和技术经济评估;

(二)专家评审小组需由三名以上(含三名,人数为奇数)专家组成,如评审专家与被评审单位或项目有利益关系的需回避;

(三)专家评审小组在实地考查后5个工作日内需出具书面评估意见,报新区经济服务局,并将意见书面告知企业;

(四)专家评审后,符合本办法规定、专家评审通过的项目需由新区经济服务局局长办公会议审核,通过网站或媒体予以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单位名称、项目名称、项目概况、资助方式等。

(五)公示无异议后,由经济服务局将公示通过的项目报坪山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定(资助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需报新区管委会主要领导审定),审核通过后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按规定程序拨付资金。

第十条 监督与责任追究

(一)申报材料内容要求真实详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取消其申报资格;

(二)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补助资金的,一经发现,收回补助资金,3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补贴,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工作人员与评审专家应本着认真、严谨、负责的态度按规定完成相应工作,在评审过程中协助企业弄虚作假、收受贿赂的,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惩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异议与裁决

申报企业对专家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在评审意见送达三日内向新区经济服务局书面提出。新区经济服务局征求专家评审小组意见后,对需再次评审的,在异议提出五日内组织专家再次考查评审,新区经济服务局在评审结束后三日内将评审结果书面告知企业。

第十二条 为扩大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补助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社会影响力,当年度接受补助的企业名单、项目概况、补助金额将在新区管委会网站上公布。

第十三条 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补助资金要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和挪用循环经济与节能专项资金。对违反规定或弄虚作假的,应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十四条 纪检监察局负责监督检查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按规定开展资金使用绩效审计。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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