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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
坪山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为文化相关产业给予资金扶持
常年申报 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文化创意
3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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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为进一步促进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提高文化创意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引导产业结构转型升级,根据《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2011-2015年)》及《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政策》,结合坪山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政策。

一、产业定义及发展重点

(一)产业定义

本政策扶持的对象为:属于《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确定的十大重点发展领域的文化创意企业,从事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企业,对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其中,企业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地、纳税地在新区。

(二)发展重点

重点发展《深圳文化创意产业振兴发展规划》中明确新区发展的影视制作、工业设计和新区明确大力发展的雕塑等产业领域。

二、加强组织保障

(三)领导机构

成立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作为坪山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领导机构。组长由新区管委会主任担任,副组长由新区管委会分管文化创意产业的副主任担任,组员由纪检监察局、经济服务局、发展和财政局的分管局领导担任。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经济服务局,办公室主任由经济服务局分管文化产业的局领导兼任。

(四)工作机制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是协调专项资金管理部门工作及决定专项资金使用的重大事项。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要负责根据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向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提出年度资金预算,受理资助申请,编制资助指南,组织对资助对象的考察评审,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检查。

新区审计部门负责对资金的管理、使用及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三、加大财政投入

设立坪山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专项资金是新区扶持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的子资金,专项资金纳入新区年度财政预算,由新区发展和财政局根据实际需求每年从预算中安排。

四、鼓励文化产业高端化发展

(一)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文化部“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对获得称号的园区(基地),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奖励。

(二)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 “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对获得称号的园区(基地),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80万元奖励。

(三)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深圳市文化产业园区(基地)”。对获得称号的园区(基地),专项资金给予一次性50万元奖励。

(四)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对获得称号的企业,专项资金按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50%给予奖励。

(五)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深圳创意设计奖”。对获得奖项的设计企业、设计师及设计作品,专项资金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的50%给予奖励。

(六)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报“深圳市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对获得称号的企业,专项资金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的50%给予奖励。

(七)支持争创国家级工业设计中心。对经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工业设计中心,专项资金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的50%给予资助。

(八)完善工业设计业创新服务体系,规范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为行业提供快速成型、虚拟制造、成果展示、市场交易、知识产权、人才培训等专业服务,促进资源共享。对开放式、公益性、专业化、国际领先的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专项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

(九)鼓励工业设计企业将设计成果转让给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对成功转让设计成果的企业,专项资金以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5%进行奖励(以税务发票为准),单项合同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十)鼓励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台主要频道、省级上星频道黄金时段首轮播出。对获得市财政奖励的,专项资金按其获得市财政奖励的50%给予奖励。

(十一)鼓励原创影视产品参加国际、国家级各类评选。对获得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专项资金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的100%给予奖励。

(十二)鼓励申报深圳市文博会优秀分会场。对获得深圳市文博会优秀分会场称号的,专项资金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的50%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五、促进自主创新

鼓励拥有原创知识产权的原创文化创意研发项目。对在实施期内,且已发生的实际投资额占计划投资额20%以上的项目,专项资金给予项目实际投资额1:1的资助,每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六、培育产业主体

(一)鼓励文化创意企业落户新区。对工商注册和税务登记新设立或新迁入新区且承诺5年内不迁离的文化创意企业,一年内纳税100万元以上的,专项资金对该企业当年实现的利润总额形成新区地方财力部分给予一次性全额奖励。

(二)鼓励通过社区转型升级、旧工业区、旧厂房升级改造等方式建设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对改造后经国家、省、市文产部门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可按实际总投资额的30%补贴,其中,建筑面积在1万平方米以上(含本位,下同)的园区(基地)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建筑面积在5千-1万平方米的园区(基地)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100万元;建筑面积在3千-5千平方米的园区(基地)补贴金额原则上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七、提高企业核心竞争力

(一)对投资主体在新区纳税1年以上,且被国家、省、市文产部门认定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上一年度50%的房租补贴,本年度25%的房租补贴,补贴金额原则上累计不超过50万元。

进驻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企业,可享受三年房租补贴,配套补贴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每个企业每年按一年租金50%的补贴,每年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10万元。

(二)对年税收首次突破50万元(含本位,下同)以上的影视及其产业链企业,一次性给予5万元奖励;税收首次突破1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0万元奖励;税收首次突破200万元以上的,一次性给予20万元奖励。

(三)引进影视制作业、雕塑、工业设计企业。自企业入驻新区起,专项资金按前三年企业实缴税收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全额奖励,后两年给予50%奖励。

(四)支持文化创意企业上市融资。专项资金对完成首发上市的文化创意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

(五)鼓励文化创意企业申请配套资助。对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资助,且在国家、广东省财政提供的资金之外另行支付经费的文化企业和项目,可申请配套资助,最高标准为1:1的配套资助,原则上每个企业和项目配套资助额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八、鼓励拓展市场

(一)支持举办文博会坪山新区分会场。根据中国(深圳)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对分会场的认定,分别给予承办企业一次性资金支持,支持额度为该届活动实际支出的50%(以企业提供的合同及发票原件为依据),原则上分会场承办企业资金支持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二)鼓励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内外文化创意相关展会。专项资金对文化创意企业参加国内外展会实际发生的展位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费用总额的50%给予资助。每家企业每次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万元,每家企业每年度累计资助总额不超过10万元。

(三)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在新区举办大型雕塑展。展会对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具有重大意义的,专项资金按该展会场地租赁费用的100%给予扶持,最高不超过50万元。

九、优化发展环境

(一)加强文化创意产业人才队伍建设。对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企业签订聘用合同5年以上,并符合《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人才认定标准》的个人,工资薪金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部分,按其规定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新区财政留成部分给予100%奖励。

(二)保障文化创意产业人才住房。对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扩大试点企业认定标准》的文化创意产业企业,可申请列入《坪山新区人才安居试点企业(社会组织)名录》,按《坪山新区人才安居实施暂行办法》给予企业高、中、初级人才公共租赁住房、购买安居型商品房和租房补贴等方面支持。

十、鼓励扩大文化消费

(一)加大固定资产投资力度。对进驻新区并从事文化创意产业的企业,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含税,含本位,下同)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0万元补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10亿元以下5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补助;年度完成固定资产投资5亿元以下1亿元以上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补助。

(二)鼓励创办大师创作室(工作室)。凡按规划批准建设的大师创作室(工作室)实际投入1000万元(含1000万元)以上并入住的企业给予补助100万元,实际投入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并入住的企业给予补助50万元。鼓励企业在现有厂房内建设研发创意工作室,对功能布局合理、具备研发创意专业人才、开展研发活动的工作室按实际投入的1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

(三)支持在新区举办大型电影首发仪式、电影节、宣传推介会等类型的活动。专项资金对举办活动的企业,按活动费用20%给予资助,最高不超过200万。

(四)鼓励在坪山新区举办大型雕塑展览,对国际性的雕塑艺术大展,展出作品不低于80件的,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资助;对全国性的雕塑艺术大展,展出作品不低于50件的,给予一次性50万元资助;对省级雕塑艺术大展,展出作品不低于30件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资助。

(五)支持影视、雕塑、工业设计企业进行银行贷款。对企业用于文化创意产业项目的贷款,按银行同期贷款同期基准利率的30%给予贴息,单个项目贴息期限不超过3年,每年最高不超过30万元;对企业通过本市担保机构获得金融机构贷款并能按时还贷的,给予担保费30%的补贴,每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六)支持新区管委会同意扶持的其它项目。

十一、附则

(一)鼓励扩大文化消费所涉及条款由新区经济服务局组织评审。

(二)本《政策》由坪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经济服务局负责解释。

(三)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具体实施办法由新区相关部门制定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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