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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
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是为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落实广东省和深圳市关于加快产业转型升级战略,促坪山新区产业结构优化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全面振兴发展而设立。
常年申报 坪山新区经济服务局 其它资助
10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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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一类)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实施总部经济带动产业转型战略,支持新区内企业积极开展总部企业认定工作,吸引区外企业来新区设立总部,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总部企业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总部企业,是指在新区注册并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对一定区域内的控股企业或分支机构行使管理和服务职能的企业法人机构。总部企业的投资主体、经济性质不限。

第三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经深圳市相关部门认定为深圳市总部企业。

第六条 【资助标准】对总部经济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新区已入驻企业认定为市总部企业的,给予市奖励金额的20%的追加奖励;

(二)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经市认定后,给予第一完整纳税年度新区地方税收分成5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三)优先安排并支持总部企业以“招拍挂”或通过旧工业区改造等方式获得建设用地;

(四)对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在坪山新区范围购买办公楼宇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产业转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引进企业基本情况表》、《引进项目基本情况表》、《引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一)(总部企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及总部企业证明材料;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七)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购买办公楼宇补贴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第八条 【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申请购买办公楼宇补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所给予补贴比率予与回收。

(一)所购买的办公楼宇3年内(含3年)转让给他人的,所给予补贴100%收回;

(二)所购买的办公楼宇3-5年内(含5年)转让给他人的,所给予补贴80%收回;

(三)所购买的办公楼宇5-10内(含10年)转让给他人的,所给予补贴50%收回。

第九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条 【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扶持资金计划报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中审议每半年一次,时间设定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扶持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报分管经济服务局新区领导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获资助的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产业转型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资金评估】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二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引进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鼓励已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现代服务企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企业在坪山新区范围购买办公楼宇,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现代生产性服务业,是指为保持工业生产过程的连续性、促进工业技术进步、产业升级和提高生产效率提供保障服务的服务行业。它是与制造业直接相关的配套服务业,是从制造业内部生产服务部门而独立发展起来的新兴产业,本身并不向消费者提供直接的、独立的服务效用。

第三条 【战略新兴产业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战略新兴产业,是指建立在重大前沿科技突破基础上,代表未来科技和产业发展新方向,体现当今世界知识经济、循环经济、低碳经济发展潮流,目前尚处于成长初期、未来发展潜力巨大,对经济社会具有全局带动和重大引领作用的产业。

第四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五条【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六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七条 【资助标准】对战略新兴产业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入驻新区的文化创意、现代服务业等现代生产性服务业及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给予第一完整纳税年度新区地方税收分成20%的比例、最高不超过2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入驻新区的互联网等战略新兴产业的企业除给予以上同等奖励外,同时给予三年房租补助,每年房租补助最高不超过30万元;

(三)对经认定的文化创意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互联网、物联网等企业在坪山新区范围购买办公楼宇的,按每平方米1000元给予补贴,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八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产业转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引进企业基本情况表》、《引进项目基本情况表》、《引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二)(战略新兴产业类)》(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七)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申请购买办公楼宇补贴的,还需提供:

(一)由国土部门颁发的、申请资助房屋的房产证复印件;

(二)申请资助房屋的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复印件;

(三)经发展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申请资助房屋尺寸和面积的示意图原件;

(四)有关物业管理费协议书及发票复印件。

第九条 【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企业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企业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申请购买办公楼宇补贴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所给予补贴比率予与回收。

(一)所购买的办公楼宇3年内(含3年)转让给他人的,所给予补贴100%收回;

(二)所购买的办公楼宇3-5年内(含5年)转让给他人的,所给予补贴80%收回;

(三)所购买的办公楼宇5-10内(含10年)转让给他人的,所给予补贴50%收回。

第十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一条 【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扶持资金计划报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中审议每半年一次,时间设定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扶持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报分管经济服务局新区领导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二条 【项目实施要求】获资助的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三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产业转型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责任追究】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五条 【资金评估】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七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二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实施特色工业园区带动产业转型战略,支持新区内企业积极开展特色产业园区认定工作,鼓励特色工业园区积极将建筑面积用于配备白领消费场所,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特色工业园区定义】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特色工业园区,是指以区域特色产业为基础,适应市场竞争、产业升级和城市化进程对产业集聚的要求,以产业链完善配套为目标,以优势骨干企业为主体,适当集中布局建设、合理分工协作的专业化产业园区。

第三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四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五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经深圳市相关部门或新区认定为特色工业园区。

第六条 【资助标准】对特色工业园区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对获得深圳市特色工业园认定的园区,按其获得市财政补贴额度的50%给予资助;其中,单个园区规划费用资助上限为15万元,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上限为150万元;

(二)对新区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给予单个园区不超过10万元的规划费用资助和不超过100万元的公共服务平台和信息化建设费用资助。由新区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每个办事处不超过2个;

(三)新区内的园区自行引进企业的,参照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企业的相关政策给予扶持奖励;

(四)鼓励市、区两级认定的特色工业园区将7%-10%的建筑面积用于配备白领消费场所,并执行工业企业租金标准。对于入驻特色工业区的白领消费场所,每家给予相当于2年物业租金的初创期定额补贴,最高不超过20万元。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七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产业转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特色产业园区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深圳市特色工业园区证书》(加盖市工业主管部门印鉴)复印件;

(五)园区管理服务机构企业营业执照及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六)法人代表证明书;

(七)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八)园区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九)园区已入驻和意向入驻企业经营项目及使用面积的清单;

(十)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十一)公共服务平台所用场地的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十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维护或运营的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十三)与申请项目有关证明材料复印件;

(十四)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十五)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九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十条 【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扶持资金计划报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中审议每半年一次,时间设定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扶持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报分管经济服务局新区领导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要求】获资助的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二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产业转型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三条 【责任追究】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四条 【资金评估】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六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三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实施引进大项目、大企业替代优先战略,支持新区内厂房业主积极引进符合“一大两低三高”(项目规模大、低污染、低能耗、投资密度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准的大项目、大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注册并正常开展经营活动1年以上(含1年),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四)经国家、广东省、深圳市相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或符合新区鼓励类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

第五条 【资助标准】对厂房业主及企业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厂房业主每引进1家经国家相关部门认定的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业主和企业各50万元的奖励;

(二)每引进1家经市相关部门认定的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现代服务业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一次性给予该业主和企业各30万元的奖励;

(三)每引进1家符合新区鼓励类产业的规模以上企业,达产后一次性给予该业主和企业各20万元的奖励。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产业转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引进企业基本情况表》、《引进项目基本情况表》、《引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大型企业及项目一)》(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企业简介;

(五)认定文件复印件;

(六)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八)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八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扶持资金计划报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中审议每半年一次,时间设定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扶持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报分管经济服务局新区领导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获资助的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产业转型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三条 【资金评估】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四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实施引进大项目、大企业替代优先战略,支持辖区内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积极引进符合“一大两低三高”(项目规模大、低污染、低能耗、投资密度高、技术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标准的大项目、大企业及其配套企业,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资助标准】对社区股份合作公司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年营业收入1亿元以上且纳税额1000万元以上的大企业,给予社区股份合作公司100万元奖励;

(二)社区股份合作公司以现有的土地、厂房等与重大产业项目投资方、大企业和上市公司合作,成功解决其用地的,给予每平方米建筑面积200元、不超过500万元的一次性补贴。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产业转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引进企业基本情况表》、《引进项目基本情况表》、《引进企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大型企业及项目二)》(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已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已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大企业、大项目简介;

(五)引进企业营业收入证明、租赁厂房证明、购买土地证明等相关材料复印件;

(六)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若通过委托则还需提供委托证书以及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社区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与引进企业、项目相关)的详细情况说明;

(八)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九)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八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扶持资金计划报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中审议每半年一次,时间设定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扶持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报分管经济服务局新区领导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获资助的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产业转型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三条 【资金评估】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五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实施引进大项目、大企业替代优先战略,鼓励开展不同主题的招商推介活动,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相关资质的企业;

(二)守法诚信经营,依法纳税,能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报送各项统计报表;

(三)申请项目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新区产业发展政策。

第五条 【资助标准】对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组织机构、商业楼宇业主或个人的资助方式包括:

(一)对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组织机构给予3至8万元的经费补贴。对按不同行业、类别组织开展大型土地利用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单位给予10至30万元的经费补贴;

(二)对新引进符合《坪山新区产业发展导向目录(试行)》鼓励类、合同外资500万美元以上外资企业或注册资金2000万元以上内资企业的商业楼宇业主、社会招商机构、行业中介组织或个人(不含公职人员),按照外资项目实际利用外资总额或内资项目注册资金千分之一、最高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的标准给予奖励。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产业转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引进企业基本情况表》、《引进项目基本情况表》、《聘请中介商/机构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招商推介活动承办组织机构及引进企业的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创办企业的完税证明、验资报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招商推介活动承办组织机构及引进企业的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和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招商推介活动的承办组织机构的资质证明;

(五)开展招商推介活动的活动方案、活动照片、活动总结报告、活动成果及活动费用清单(发票)复印件;

(六)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七)企业(个人)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的详细情况说明;

(八)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未按规定进行营业执照年检或税务申报的;

(二)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因违反有关财经、税收、外贸、海关、安全生产、环保和市场监管法律法规被行政处罚未满两年的;

(四)有欠税、偷税和骗取出口退税、恶意欠薪、未定期按规定参加工伤保险等严重失信行为的;

(五)正在进行有可能由该单位承担法律责任的知识产权诉讼或仲裁的;

(六)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七)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八)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八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拟受理的项目,在商务谈判阶段,经济服务局要严格把关;

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扶持资金计划报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中审议每半年一次,时间设定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扶持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报分管经济服务局新区领导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项目实施要求】获资助的单位需严格执行合同内容,确保专款专用,建立资助资金的独立台帐。

第十一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产业转型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检查和监督

第十二条 【责任追究】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三条 【资金评估】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四条 【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五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六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实施引进大项目、大企业替代优先战略,鼓励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引进专业人才,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专项资金的资助对象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新区管辖范围内的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在岗工作一年以上,且对公司发展发挥重要作用的;

(二)须具有初(中、高)级职称或学士(硕士、博士)学位;

(三)每个社区享受补贴的人不超过6人。其中,初级职称或学士学位的不超过3人,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不超过2人,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不超过1人。

第五条 【资助标准】对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实际在岗工作一年以上的,对公司发挥重要作用的专业人才,按以下标准给予连续三年补贴:

(一)具有初级职称或本科学位的,每人每年1万元;

(二)具有中级职称或硕士学位的,每人每年3万元;

(三)具有高级职称或博士学位的,每人每年5万元。

第三章 资助申请与审批

第六条 【申请材料】申请专项资金的单位需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两份):

(一)《坪山新区产业转型专项扶持资金申请书》、《社区引进专业人才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从新区管委会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社区引进专业人才的学位、学历、职称证明复印件;

(三)社区引进专业人才岗位、具体工作内容、连续实际在岗一年以上工作证明资料(加盖社区公章);

(四)社区引进专业人才对本社区突出贡献的详细说明;

(五)与申请资助项目有关的其他证明材料复印件;

(六)社区近两年获得政府各种财政资金资助、奖励(与人才相关)的详细情况说明;

(七)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申请限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资助。

(一)在享受各级政府资助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二)正在进行有可能影响该单位经营活动的诉讼或仲裁的;

(三)其主要财产因债务纠纷已被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八条 【申请受理】申请受理。本实施细则所列资助常年受理,集中审核。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需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补充相关材料后,可重新提交。

第九条 【申请审批】审批。资金的审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已受理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进行实地考察;

(二)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业务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初步确定资助额度;

(三)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领导班子对项目进行集体讨论,通过后编制项目资金计划;

(四)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将扶持资金计划报新区产业转型升级领导小组会议集中审定,并形成会议纪要,集中审议每半年一次,时间设定在每年4月份和10月份。扶持金额在50万(含50万)元以下报分管经济服务局新区领导审定,扶持金额在50万元以上需报分管经济服务局的新区领导、新区主要领导审定;

(五)审定通过的项目在新区管委会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查,出具书面调查报告;

(六)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与项目申请企业签订《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一式二份),《坪山新区产业转型升级专项资金项目资助合同书》必须明确以下内容:

1.资助金额;

2.项目承担企业的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计划;

3.双方权利和义务。

(七)新区财政主管部门安排资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条 【重大事项报告】获资助的单位存在资金使用计划有实质性的变动,或预计将发生重大经营、管理方面的变化,应在事前以书面形式报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并执行区产业转型行政主管部门的回复意见。

第四章 检查和监督

第十一条 【责任追究】申请单位有如下情况者,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财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情况采取警告、停止拨款、终止项目、收回资金、三年内不再将该单位列入专项资金资助范围等措施,并将项目承担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非因不可抗力因素,项目不能按合同规定实施的;

(二)在项目申请、实施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

(三)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的;

(四)不按规定向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如实报送统计报表及相关数据信息的。

第十二条 【资金评估】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监督资金使用情况,确保专款专用。同时,定期对资助项目进行评估,分析资金在使用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关处理意见和改进措施,报新区管委会批准后实施整改,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率。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三条 【实施细则解释】本实施细则由新区产业转型工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制定和公布年度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第十四条 【生效日期】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

若干措施实施细则(第七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制定目的与依据】为大力实施推动社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变发展方式带动产业转型战略,支持来料加工企业就地转型,根据《坪山新区关于加快推进产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措施(2013年修订版)》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工作原则及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单位申请、实地考察、政府决策、社会公示、监督检查”的制度。

第三条 【资助方式】专项资金采用无偿资助的方式,资助金额实行单个项目与总量控制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资助对象】申请社区引导辖区来料加工企业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奖励资金的社区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原来料加工企业年营业额在人民币2000万以上,而且符合新区产业政策;

(二)企业已完成深圳市来料加工企业原地不停产转型登记表;

(三)企业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转型,具备外商投资企业名称有效凭证以及营业执照;

(四)企业具备国地税变更后的税务证明;

(五)企业若转型后仍做进出口的具备新企业海关注册登记以及其他相关证明(包括项目备案及征免税证明申请、设备结转手续办理完成证明、不作价设备提前解除监管手续办理完成证明、加工贸易手册备案手续办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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