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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创业孵化示范基地专项资金
项目是通过建立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各阶层人员积极创新 创业;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多元化,途径多样化,孵化效 果髙效化;通过创新创业带动更高质量就业,保持我区就业形势 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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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宝安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广东省人 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意见》(粤府〔201528 号)、《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创业孵化基地建设的意见》(粤人社发〔2015166号)和《深 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 〔201570号)等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通过建立政策扶持体系,促进各阶层人员积极创新 创业;促进创业孵化基地建设主体多元化,途径多样化,孵化效 果髙效化。通过创新创业带动更高质量就业,保持我区就业形势 稳定。

第三条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规划创业带动就业工 作,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扶持的自主创业人员应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 具有宝安区户籍;

(二) 在宝安区登记注册企业不超过3年;

(三) 从未享受过创业补贴。

第五条自主创业人员可依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创 业带动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201570号)享受创业培 训补贴、初创企业补贴、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优 秀创业项目资助等补贴,并按照下列标准享受创业场租补贴和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一) 创业场租补贴

入驻政府主办的创业孵化载体的初创企业,按照第一年80%、 第二年50%、第三年20%的比例减免租金;

自主创业人员在区级以上(含)人力资源部门认定的创业孵 化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内首次创业的,自商事登记之曰起, 可申请每月1200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 的,按实际租金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自主创业人员在基地外租用经营场地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 证明、营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 况和房屋租赁凭证部门备案的经营场所租赁合同等,给予每月900 元的租金补贴。月实际租金低于月场租补贴限额的,按实际租金 给予补贴。补贴期限三年。

(二) 创业带动就业补贴

自主创业人员创办的企业与我区户籍人员签订1年以上劳动 合同并依法缴交社保6个月以上的,经申请并验证身份证明、营 业执照(或其他法定注册登记手续)、社会保险费缴交情况等,按 每聘用一人给予3000元一次性补贴,补贴总额最高不超过5万元。

第六条鼓励在我区注册的各类企业为髙校毕业生提供就业 岗位,年度招用50名以上高校毕业生,均签订一年以上期限劳动 合同并连续缴交社会保险费6个月以上的,给予一次性奖补10万 元。企业年度招用高校毕业生超过50名的,每增加10名,予以 奖补2万元。

高校毕业生是指毕业两年内的普通高等院校全日制大专以上 统招毕业生。

同一企业年度领取奖补后所提供的高校毕业生名单在未来年 度不得循环使用。

第七条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建设各类创业孵化基地,开展创 业项目孵化。

(一) 对在宝安区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在享受相关鼓励政 策以外,根据其认定的层级给予相应的一次性奖补:

被认定为国家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100万元;

被认定为省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50万元;

被认定为市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30万元;

被认定为区级创业孵化基地的,奖补20万元。

区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二) 创业孵化基地每成功孵化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 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创业孵化基地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 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创业孵化基地以外的各类社会主体为自主创业人员提供创业 场地和创业服务,并与自主创业人员签订创业帮扶协议,经区人 力资源部门认定,每帮扶成功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经营并纳 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已获得奖补的孵化成功创业实体在 以后年度不重复列入奖补范围。

第八条鼓励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创业成功代表志愿加入政 府创业指导专家团队,鼓励各类社会主体和各类高校组建创业指导专家团队,根据其为创业人员提供服务予以补贴和奖补。

(一) 政府创业指导专家年度提供与创业相关的互联网线上 咨询指导服务10次以上的,给予3000/年工作补贴;

(二) 创业指导专家与自主创业人员建立一对一创业帮扶关 系,提供专业创业服务的,每成功指导一个创业实体(企业正常 经营并纳税满一年),给予1万元奖补;

(三) 创业指导专家参加区、街道人力资源部门组织的咨询、 培训、评审等活动,每次给予2000元工作补贴。

第九条鼓励各类社会主体提供创新要素多、科技含量髙、 符合我区产业发展方向和带动就业快的创业项目。

(一) 对评审通过并纳入我区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给予 项目提供方补贴3000/个,

(二) 对一次性提供10个以上通过评审的创业项目并组织项 目推介活动的创业项目提供方,给予2万元活动经费补贴。

第十条本办法中所列的各项补贴和资助的资金从宝安区就 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十一条同一事项,适用于本办法,同时又适用于其他 扶持措施时,从髙执行,不予重复扶持。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区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有效期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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