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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
龙华新区股份合作公司发展专项资金是为贯彻我市关于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的精神,加快推进特区一体化、城市现代化国际化建设,推动和引导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对相应的股份合作公司进行资金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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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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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我市关于加快推进股份合作公司改革发展的精神,加快推进特区一体化、城市现代化国际化建设,推动和引导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实现可持续协调发展,结合新区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 本意见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在城市化进程中,新区范围内,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改制组建的股份合作公司,含原村委会、村民小组两级集体经济组织依法改制组建的企业法人,以及其他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公司”)。

第三条 本意见按照有利于社区集体经济转型发展、规范运作、改革创新,有利于维护基层和谐稳定的基本原则,大力推动物业经济由低端向高端转型升级,积极推进自主创新,扩大投资领域,因地制宜地发展现代产业经济,提高社区经济与新区内产业关联度,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同时,加大欠发达社区公司帮扶力度,探索社区集体经济发展的新路子,逐步推动社区集体经济从单一租赁型向多元化投资型方向发展,培育一批运作规范、市场竞争力强、有可持续发展能力、有特色产业和品牌的公司。

第二章 土地利用

第四条 加大对城市化转地后划给公司的非农建设用地和

征地返还用地的后续管理、利用及产业布局的规划引导力度,鼓励通过整体统筹、城市更新等方式解决供集体使用土地问题,支持公司合法、高效、节约、集约地整备、开发、利用可控土地资源,积累物业资产。

第五条 支持公司在符合规划的前提下合理利用所属非农建设用地和征地返还用地,引导公司参与土地整备,优化空间资源配置,拓展产业发展空间,以资本形态参与城市开发,结合自身特点发展高新技术园区、专业市场、现代服务业、旅游业等产业,提供产业配套设施,走特色化经济发展道路。

第六条 对控制开发的区域,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结合公司用地指标和实际情况,进行统一规划,调整非农建设用地,促进公司发展。

第七条 盘活公司土地和房产资源,鼓励公司合法工业用地申请进入市场,对房地产办证费用给予专项资金补助,积极协助公司理顺土地、房产的权属关系,加快确权步伐,盘活公司土地房产资源。

第三章 城市更新

第八条 鼓励公司把城市更新作为自身产业优化升级的重要举措和契机,在统一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公司通过自改、参股或合作等方式,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城市更新,优化投资环境,完善配套设施,促进产业升级。

第九条 鼓励公司从事大规模、多功能、混合型、综合性的城市更新改造项目,合理规划更新单元,保障社区和谐改造,健康发展。

第十条 支持公司对旧住宅区、城中村及旧屋村进行自改或合作改造,盘活并扩大物业资产,提升物业价值,改善社区居住环境。

第十一条 鼓励、扶持公司参与旧商业区改造,高标准开发建设商业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提高其物业经济的规模和整体水平。

第十二条 鼓励公司通过自改、与社会资本或专业园区经营管理机构合作参与工业区升级改造为工业用途或者市政府鼓励发展产业的城市更新项目。结合产业优化升级的需要,加快清理淘汰低端企业,鼓励来料加工企业不停产转型为独立法人企业,支持公司对旧工业区厂房、老工业园区实施改造。按照各办事处、社区自身的优势定位,以及集聚化、差异化的发展思路,建设支撑不同产业发展需要的现代化工业园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打造特色工业园区品牌,增强工业园区的吸引力。

第四章 实业投资

第十三条 鼓励有条件的公司适当扩大经营范围,利用转地补偿款及其他自有资金在物业管理、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社区及工业园区配套服务、特色产业及园区等多个领域进行实业投资,重点扶持发展环保型、节约型、科技型、自主创新型及解决就业型的产业。

第十四条 积极创造条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积极引导公司的资本参与公路、桥梁、隧道等以市、区为投资主体的盈利性基础设施和城市公共服务产品建设项目投资,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司探索异地发展。

第十五条 支持公司参与新区国有企业、办事处直属企业改制,并购新区国有企业或办事处直属企业资产。鼓励、扶持公司参与收购、竞买新区国有企业、办事处直属企业因改制退出而对外转让的优质资产和项目。

第十六条 支持公司与金融机构合作,鼓励公司参与金融领域投资。推动有关金融机构在保证资金安全并方便资金使用情况下,与公司签订协议,提供委托理财等金融服务。

第十七条 支持公司充分利用当地的旅游资源,因地制宜发展生态、文化、特色乡村、休闲观光农业等旅游项目。支持公司利用各自社区旅游资源的不同定位,在符合全市旅游规划的总体框架和有效保护环境资源的前提下,发展各具特色、效益好的旅游投资项目及其配套产品。

第五章 物业管理和服务

第十八条 支持公司成立物业管理公司,发展社区物业管理业务,参与对辖区内住宅区、商业区、工业园区等物业管理,增加收入来源。

第十九条 积极搭建合作平台,支持有条件的公司发展社区服务项目,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为辖区内企业、工业园区提供餐饮、商业休闲和文体娱乐等配套服务。

第二十条 建立社区经营性物业供求信息平台,提供产业用地供需信息,指导和帮助公司科学招商,巩固发展物业租赁经济。

第二十一条 鼓励公司探索社区物业统租统管模式。对社区内出租房、城中村及旧屋村进行综合整治、集中管理、统一经营、分户核算,逐步推行专业化物业管理服务。

第二十二条 鼓励公司参与政府职能转变过程中转移出来的公共及便民服务项目。积极扶持公司成为政府购买服务项目的服务提供商。

第二十三条 鼓励公司组建社区中介组织,承办社区服务,鼓励公司通过自办或与社会力量合办社区服务实体等形式,参与社区的清扫保洁、垃圾清运等相关管理服务,为居民创造就业机会。

第六章 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条 搭建交流合作平台,支持经济发展快、实力强的公司与发展滞后、经济薄弱的公司进行全方位的经验交流和合作洽谈,优势互补,共同发展。

第二十五条 引导和鼓励同一区域或相邻区域的公司打破原有的地域界限,进行资源整合、股权重组,提高规模效益,降低经营成本,增强市场竞争力和抗风险能力,做大做强。

第二十六条 支持公司与区内成长性较好的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加强合作,逐步融入相应的产业链,带动自身产业升级,提高经营管理水平。

第二十七条 鼓励公司引进大型工业企业,或与上市公司、总部企业、战略新兴产业企业、自主创新型优势科技企业等社会资本合作发展,实现公司的空间资源与大型企业资金优势的对接,以城市综合体、创新创意产业园、总部基地、商务楼宇等高级业态,实现资产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支持公司与科研机构、大专院校合作开发技术含量较高的项目,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培育自有品牌和自营企业。

第二十九条 通过建立信息交流机制和组织学习、考察、交流、研讨等形式,引导公司互相学习,取长补短,共同提升。

第七章 经营管理

第三十条 鼓励公司逐步开放股权,探索股权主体多元化,有效吸收外部资本、人才、技术、管理等生产要素,优化股权结构,扩大公司规模,增强市场竞争力。

第三十一条 指导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强化公司集体资产管理委员会职能,引导公司引入职业经理人管理机制,探索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逐步建立“绩酬挂钩”的年薪制度;实行公司任职回避制度。

第三十二条 引导公司建立法律顾问和财务顾问机制,防范经营和财务风险,依法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三条 继续推进公司统一记账监管模式,进一步规范公司财务管理行为;加强公司重大事项监督管理,规范重大事项经营决策行为;加强完善财务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股东公开投资发展的重大决策、经营管理的重要问题、涉及股东切身利益和接受股东监督的重大事项,激发股东参与公司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热情,形成良好的民主氛围。

第三十四条 理顺社区管理体制,在政府的部署和指导下,逐步剥离公司的社会管理服务职能,通过政府对社区社会管理费的投入,实现政企、社企分开,减轻公司负担,使公司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现代企业。

第三十五条 充分利用市、区有关政策,协调并加快推动欠发达社区的道路、排污排洪、文化体育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改善欠发达社区居民的生活环境。加大一、二级水源保护区内基础设施投入,满足辖区居民生产生活需要,促进生态修复及水源保护。

第三十六条 对欠发达社区的“村改居”原居民予以适当社保缴费补贴,减轻公司负担。补贴范围包括社会养老保险和社会医疗保险。

第八章 人才培训

第三十七条 组织并鼓励公司加强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的培训工作,有计划有针对性地进行经营管理、物业管理、财税管理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提升经营管理水平。

第三十八条 支持公司引进各类人才,给予人事立户、招调指标、配偶子女随迁、专业技术资格认定等方面的支持和便利。鼓励公司培养本地人才。

第九章 组织实施

第三十九条 为确保相关措施的落实,新区成立扶持股份合作公司发展工作领导小组,由新区分管集体资产工作的领导任组长,分管城市建设工作的领导任副组长,成员包括新区综合办、纪检监察局(审计局)、发展和财政局、经济服务局、社会建设局、城市建设局、规划土地监察大队、市市场监管局龙华分局、市规土委龙华管理局等部门和各办事处的主要负责人;负责公司监管与扶持、重大事项审查备案等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公司日常扶持与协调工作。各相关部门、各办事处应加强协调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推进公司稳定健康发展。

第四十条 结合新区实际,制定和完善包括公司监督管理、财务运作、重大事项备案管理、扶持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欠发达社区原居民社保补贴、城市更新、供集体使用土地后续管理等相关实施细则,形成扶持公司发展的系列配套文件。

第四十一条 对公司发展的相关事项,各部门要开辟“绿色通道”,减少审批事项,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依法予以支持。

第四十二条 设立扶持公司发展专项资金,引导帮助公司建立健全现代企业管理机制、规范经营管理行为,促进公司转型和协调发展。对制度完善、管理规范、内部和谐稳定、经济发展较好、没有发生集体上访、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等重大事故的公司给予奖励,对发展物业管理、城市更新、现代物流、金融服务、文化创意、都市旅游、战略性新兴产业、社区及工业园区配套服务、特色产业及园区、创造品牌、科技研发、交流合作、人才培训、学习考察等方面的公司提供必要的资助和奖励;对受生态控制线和水源保护区规划影响较大的公司予以特定补贴;加大对欠发达社区公司的扶持力度,给予专项补助。具体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意见由新区管委会授权新区发展和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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