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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高层次人才安居住房补贴
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安居住房补贴为推进落实“龙舞华章计划”,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机制,大力优化高层次人才集聚环境
常年申报 深圳市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 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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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推进落实“龙舞华章计划”,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综合保障机制,大力优化高层次人才集聚环境,根据市有关人才政策和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高层次人才,是指根据《深圳市龙华新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进行认定的,并在管理服务期内的Ⅰ、Ⅱ、Ⅲ三类高层次人才。

第三条类高层次人才为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Ⅱ类高层次人才为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Ⅲ类高层次人才为龙华新区认定的成长型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生活补贴

第四条 Ⅰ类高层次人才中属于深圳市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其生活补贴按深圳市“孔雀计划”所给予的奖励予以等额配套补贴。

第五条 Ⅱ类高层次人才中属于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的,其生活补贴参照深圳市C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的80%执行。

第六条 Ⅲ类高层次人才中属于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的,其生活补贴参照深圳市C类海外高层次人才奖励补贴标准的60%执行。

第七条 申请生活补贴的高层次人才必须满足以下条件:在新区就业的,要求与在新区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新区创业的,必须是在新区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

第八条 生活补贴由新区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每年发放一次,第一年发放30%、第二、三、四年各发放20%,第五年发放10%。首次发放时间为申请获准后的次季度,剩余额度于每年年底发放。

第九条 管理服务期内,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其生活补贴重新核算,已发金额合并计入变动后应发金额,并参照第八条发放。

第十条 申请人在生活补贴5年发放期内终止在新区工作或被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的,生活补贴同时停止发放。

第三章 住房安居

第十一条 Ⅰ类高层次人才中属于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的,其住房标准按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执行,购房租房参照深圳市所给予的补贴予以等额配套补贴

第十二条 未领取租房补贴的Ⅱ、Ⅲ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新区的公共租赁住房,实行管理服务期前三年免租,后两年按照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计算。租住面积视新区公共租赁住房房源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未在深圳市租住过免租住房的Ⅱ、Ⅲ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可申请3年的租房补贴,其租房补贴参照深圳市后备级人才租房补贴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 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为Ⅱ、Ⅲ类高层次人才本人。

第十五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享受新区的住房优惠政策,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新区就业的,要求与在新区注册的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在新区创业的,必须是在新区注册企业的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

(二)在深圳市未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房改住房补贴及未有任何形式自有住房;

(三)须具有本市户籍。

第十六条 在管理服务期内,Ⅱ、Ⅲ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同时符合租房补贴、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条件的,只可以享受一种安居形式。

第十七条 人才安居政策与其他住房保障政策不可以同时享受。各类人才已享受广东省有关人才住房货币补贴的,在享受新区人才安居政策时应当扣除广东省人才住房货币补贴金额。

第十八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不含国(境)外高级专家和留学回国人员]享受新区的住房优惠政策,其申请程序、递交材料、法律责任和补贴发放方式,参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及新区住房安居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夫妻双方都属高层次人才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给予安排住房或发放补贴。夫妻双方不可重复享受住房优惠。人才层级发生变动的,自层级变动的次月起,按新的层级调整货币补贴标准。

第二十条 管理服务期内,高层次人才在新区范围内调整用人单位的,原用人单位应当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通知新区住房保障部门。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暂停发放其购房补贴、租房补贴。高层次人才被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新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新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签订补贴合同,并继续发放剩余购房补贴、租房补贴。享受住房优惠政策期限不超过管理服务期,管理服务期满,所享受的住房优惠政策从期满次月起自然终止

第二十一条 人才离开新区或不再与新区用人单位履行工作协议,以及在管理服务期内考核结果不合格的,所享受的住房安居待遇也同时终止。

第四章 配偶就业

第二十二条 Ⅰ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解决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高层次人才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种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有重点、分层次协助解决。

第二十四条 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保障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新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积极协助解决人才配偶就业问题。

第二十五条 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建立健全高层次人才配偶就业信息库,并会同新区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根据人才配偶个人情况,通过向企业重点推荐、网上匹配、举办现场招聘会等途径推荐就业。

第二十六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且本人要求到新区工作的,由新区依据市有关规定解决

第二十七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配偶参加新区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招聘的,享受新区户籍待遇,同等条件下优先解决。

第二十八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配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新区就业保障部门参照市就业援助政策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就业援助:

(一)男性年满45周岁、女性年满35周岁;

(二)因患有疾病或身体残疾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三)因技能水平不足而导致就业困难的;

(四)连续失业半年时间仍未能就业的。

第二十九条鼓励高层次人才配偶积极参加职业技能培训,按现行有关政策给予职业技能培训和鉴定补贴。

第三十条 鼓励Ⅱ、Ⅲ类高层次人才配偶自谋职业,自主创业。自主创业的可按相关规定享受小额贷款担保等优惠政策。

第三十一条 对帮助高层次人才配偶实现就业,并已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区用人单位和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每成功1人分别给予5000元的奖励。

第五章 子女入学

第三十二条Ⅰ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入学问题,由新区教育部门统筹协调,辖区各办事处教育部门和学校积极配合落实。

第三十四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子女若为非深圳市户籍的,在新区就读区属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深圳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就读区属高中教育阶段学校,减免书杂费、住宿费和择校费等费用。

第三十五条 Ⅱ、Ⅲ类高层次人才子女在新区申请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根据就近入学、个人意愿和学位实际情况按有关政策妥善解决。

第六章 医疗保障

第三十六条 Ⅰ类高层次人才保健待遇按照深圳市高层次专业人才和海外高层次人才保健待遇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新区每年为高层次人才提供一次免费专业体检保健定点医院由新区保健办统筹协调指定。高层次人才根据保健定点医院安排并结合自身情况,自行选择时间进行体检。

第三十八条 建立高层次人才健康档案和健康顾问制度。由新区保健办指定的保健医疗机构免费为高层次人才建立健康档案,推荐具有相应资质的医务人员作为高层次人才的健康顾问,提供长期、免费的健康指导。

第三十九条 Ⅰ类高层次人才在享受社会医疗保险待遇后,属于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可报销50%。每年可报销的最高金额不超过5万元。

第四十条 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内每年可享受由新区提供保额为50万元的健康保险。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在管理服务期内已享受生活补贴和住房优惠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在管理服务期满后再次申请认定并通过者,不再享受生活补贴和住房优惠政策。

第四十二条 引进特殊高层次人才的综合保障事宜,按“一事一议”方式解决,由主管部门向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第四十三条 Ⅰ类高层次人才科研创新团队前三名主要成员的综合保障事宜,按“一事一议”方式,参照本办法解决,由主管部门向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申请,并按有关规定研究办理。

第四十四条 新区高层次人才补贴标准参照市有关标准执行的,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四十五条 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新区相关部门制定综合保障实施细则,报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公布。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新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试行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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