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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
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是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而设立的。
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其它资助
1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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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创新社会治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建设,提升公共服务水平,增强社会发展活力,设立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为加强和规范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提高专项资金的使用绩效,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从区级财政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加强福田区社会建设的资金。

专项资金每年由区财政专项安排2000万元,视实际情况适当调整。

第三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社会组织实施的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培育激励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相关项目。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组织是指:

(一)在深圳市或福田区民政部门依法登记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二)在福田区依法备案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三)其他在境内民政部门依法登记,并经领导小组审议同意的社会团体或者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管理制度,实行专款专用,讲求实效,并坚持以下原则:

(一)公开透明。专项资金的申请、审核、评估等相关工作委托第三方开展,并充分运用“互联网+”、媒体参与等方式提升透明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

(二)竞争择优。专项资金评审通过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审指标体系,体现竞争择优的要求,借助专家评审,实现项目“多中选好、好中选优”。

(三)价值导向。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要注重公共效益和社会效益,实行“自愿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专款专用、绩效评估”。

(四)厉行节约。项目实施单位应根据项目内容,本着节约原则,既保证项目质量,又合理地编制预算和安排使用资金。

第六条 综合考虑专项资金预算规模、改革创新要求、民生服务需求等因素,依照有关政策和规定,每年编制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并向社会发布。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七条 专项资金由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任组长,区委常委、宣传部部长,区委常委、区政府副区长,区委常委、社工委主任,分管民政工作的副区长任副组长,区委组织部(编办)、区委宣传部(文体局)、区委社工委、区财政局区民政局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第八条 建立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社会建设领域的专家学者和实务工作者组成,成员不得少于50人,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评审工作。专家评审组对专项资金使用政策、项目遴选、项目管理、项目预算提供专家意见。

第九条 领导小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等事项。

(二)审定专项资金的使用计划与相关项目安排。

(三)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拟定专项资金的使用政策及配套管理制度。

(二)编制专项资金的年度预决算。

(三)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与安排。

(四)拟订并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年度申报指南。

(五)负责专家库的组建和制定相应管理办法。

(六)负责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使用标准。

(七)负责专项资金项目的使用监督。

(八)负责第三方机构的委托和监督。

(九)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预算安排和资金指标下达。

(二)配合开展专项资金的使用监督。

第十二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专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三条 项目实施单位的职责:

(一)编制项目计划书和预算。

(二)负责按协议完成项目实施。

(三)对项目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相关政府部门和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的第三方机构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项目实施情况报告、财务报告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十四条 第三方受理监测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提供申报咨询指导服务,组织开展集中辅导培训。

(二)接收和审核项目申报材料,通过查询、约谈或走访等形式对申报机构和项目的合理性、合规性和真实性等进行复核,并提出受理审核意见。

(三)监测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指导项目实施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和资助协议约定推进项目。

(四)对受理和监测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五)建立严格的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受理和监测情况。

(六)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有关规定和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申报资助项目预算编制标准指引。

(二)审核项目财务预算,就其中的资金使用标准、方式、合理性、合规性等提出明确的预算调整意见,并审核确定项目的总投资额。

(三)为申报机构提供预算编制咨询指导或集中辅导,协助申报机构对项目预算进行修订完善。

(四)领导小组委托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第三方绩效评估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根据本办法、年度申报指南、项目评审结果以及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评估任务和具体要求,制定专项资金项目评估实施办法、指标体系和评估指南。

(二)依照项目实施评估办法,对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实施情况进行客观、全面的评估,形成评估结论,出具评估报告,并对评估结论的科学性、专业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三)对评估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四)建立严格的评估档案管理制度,完整、准确、真实地反映和记录项目评估情况,做好各类评估资料档案存档和保管工作。

第三章适用范围和使用方式

第十七条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采取项目资助的方式安排使用。

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且经评审确认后的社会建设领域相关项目,给予一定数额的资金资助。

第十八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社会性:该项目必须是由社会组织实施的,属于基本公共服务、社会公益服务、社区便民服务、创新社会治理和社会组织培育激励等社会建设领域的相关项目。

(二)非营利性:该项目必须是旨在加强社会建设、创新社会治理或提升民生福祉的非营利性项目。

(三)创新性:该项目必须是福田区社会建设中填补空白的项目、基础薄弱亟待加强的项目、创新机制体制的项目或创新公共服务提供方式的项目等。

(四)效益性:该项目必须是具有良好公共效益和社会影响预期的项目。

(五)区域性:该项目必须主要在福田辖区内开展。

第十九条 符合《福田区惠民“微实事”项目资金管理使用办法》申请条件的社区公益服务类项目,应当优先申请福田惠民“微实事”项目资金;但是,如申请的社区公益服务类项目属于扶持额度在20万元以上的项目、跨社区(街道)开展的项目或者主要在单个社区内开展但具有重要创新意义的项目,可以申请本专项资金。

第二十条 属于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类的项目,应当依照我区相关规定申请福田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发展专项资金。

第二十一条 已通过其他渠道获得我区财政性资金扶持的项目,本专项资金原则上不再重复资助。

第二十二条 以下支出不得使用专项资金:

(一)与财政部门存在缴、拨款关系的单位,其在社会建设中的一般履职经费由单位自身部门预算保障。

(二)已由部门财政预算安排经费的社会建设项目。

(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自行承办或开展的社会建设项目。

(四)办公或服务场所改造等基本建设。

(五)大型设备等固定资产购置。

(六)直接给服务对象发放补贴。

第二十三条鼓励项目申报单位多渠道筹集项目资金和动员社会力量参与项目实施。

将社会参与情况纳入项目评审指标体系,作为项目评审的重要内容;对于已获得社会资金、物资支持的项目,可凭资助协议、收款凭证、物资接收凭证等有效证明给予适当加分,但每个项目的加分最高不得超过5分。

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与社会力量合作,通过举办专场推介活动,或采用互联网信息技术手段,为受资助项目与社会资源的对接提供更多的渠道和便利。

第二十四条专项资金用于项目资助的额度,原则上每个项目不得超过100万元。

资助金额依据项目总投资额和专家评审最终得分计算确定。具体计算办法为: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以下的,不予资助;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70分(含)—90分的,资助金额≤专家评审最终得分×1%×总投资额;专家评审最终得分在90分(含)—100分的,资助金额≤100%×总投资额。

项目的专家评审最终得分采用专家打分平均分与加分分数相加的方式确定。

对于已获得市级(含以上)财政性资金扶持,或者获得社会资金支持的项目,其实际资助金额不得超过总投资额扣除已获得资金后的差额。

总投资额依据第三方财务审核机构审定的项目总预算确定。

资助金额确有必要超过100万元的,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议决定。

第二十五条对于不同组织申报的主要内容和受益人群基本相同的项目,本专项资金进行资助时,原则上仅资助专家评审中得分最高的一个项目。

相关项目是否属于主要内容和受益人群基本相同的项目,由评审专家组依据申报材料通过合议的方式审议确定。

第二十六条项目资助资金主要用于为了实现项目目标而开展项目活动或提供项目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项目人力成本和项目活动经费等。其中,人力成本是指项目人员劳动报酬及培训支出、邀请专家进行项目支持的劳务费支出等。项目活动经费是指组织开展项目活动的各项费用,主要包括场租费、交通费、专家、志愿者工作餐费和项目活动材料、物品费,以及其他与项目执行和达成项目目标密切相关的费用。

第四章资助的申报与审批

第二十七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安排不少于两次集中申报。

每次集中申报前,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提前3个工作日发布当期申报指南,并给予不少于20日的申报时间。

第二十八条 申报指南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发布。申报指南应当明确当期资金规模、资助范围、申报条件、申报材料、申报流程、申报时间、受理机构和其他事项等内容。

第二十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专项资金评审管理规则,明确评分要点以及权重分值。

评分要点应当包括:组织机构、服务能力、服务记录、诚信信息等实施主体指标要素和有效性、创新性、可持续性、社会参与度和预期社会效益等申报项目指标要素。

第三十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充分应用互联网信息技术,逐步建立集政策发布、申报受理、实施监测、项目评价、信用征集、资源对接等内容的信息系统。

第三十一条 申报项目资助应递交以下材料:

1.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2.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项目预算书及明细表。

4.项目实施单位主体及资质证明文件。

5.申报指南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6.辅助材料(对资金评审有参考作用,由申报单位视情况自主提供)。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的受理监测、财务审核和绩效评估等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

负责受理监测、财务审核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以下简称受理监测机构、财务审核机构和绩效评估机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按照区政府有关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确定。同一个或相关联的不同第三方机构不得同时作为受理监测和绩效评估的第三方机构。

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第三方机构、专家进行资金的申报受理、审核、评审、监测和评估等所需经费,从区委社工委年度经费预算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专项资金的评审细则可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受理机构制定。受理机构应根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原则和评审管理规则,设定客观科学的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确认。其中,评分标准应根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布的评分要点,细化各项要素并设定客观科学和操作性强的量化评分评审指标体系以及评分办法;评审规程应包括评审程序及专家责任等内容。评分指标体系和评审规程通过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四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审人员与被评审项目机构有直接利益关系或有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程序:

(一)申报资料审查。受理机构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统筹监督下,按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就申报主体和申报资料是否符合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相关规定提出书面意见,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专家意见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从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专家库中委托3名以上专家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进行审阅,提出项目修改完善建议。

(三)财务预算审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专业机构对通过资料审查的项目进行预算审核,并对每个项目出具预算审核报告。

(四)项目修订完善。项目申报机构根据专家建议和财务审核意见对申报项目进行修订完善。

(五)社会意见征询。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经过修订完善的项目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征询公众对相关项目真实性、可行性等方面的意见、建议。

(六)专家公开评审。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从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不少于7名专家,组成专家评审小组。专家评审的时间、地点应当提前3天向社会公布。为进一步增强评审工作的透明度,主动接受监督,可邀请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媒体代表现场监督评审全过程。评审小组成员应为单数。评审会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受理机构参与,评审小组按照本办法及相关申报指南、评审管理规则、评审细则等规定独立开展项目评审工作。专家评审得分应当现场统计、现场公布。

(七)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八)领导小组审批确认。通过复核程序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报领导小组召开会议审批确认。

第三十六条 经审批通过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互联网统一对外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应当包括项目名称、实施机构、资助金额、评审专家等内容。

第三十七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并报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受资助的项目应当在一年内完成,自签订项目资助协议书之日起计算。

对第三方提出异议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收到异议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或申请机构不配合调查的,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扶持;对异议不成立的项目,按前款程序办理拨款手续。第三方实名提出异议的,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当在收到异议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将调查核实情况反馈第三方。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三十八条 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区财政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九条 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将经费指标追加给领导小组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十条 用于项目资助专项资金原则上应当分阶段拨付给项目实施单位。

第四十一条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组织,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拨付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和范围内规范使用,并应及时报送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阶段报告,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应当将项目执行情况、专项经费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四十二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调整、取消、中止或撤销而产生专项资金结余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退款程序办理。

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建立信息公开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将专项资金的申报、分配、拨付等信息定期向领导小组报备,并主动向社会公开。

获得专项资金支持的组织,应当在指定的网络平台向社会公开组织的基本情况、项目的实施进展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等相关信息,提高透明度,接受财政、登记机关、纪检监察、审计等部门及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 建立监督检查制度。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会同财政部门、登记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相关组织应自觉接受有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发现有弄虚作假以及挤占、冒领、截留或挪用专项资金等行为的,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或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对报送虚假申报材料的申报主体,视情节轻重采取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直至永久取消其申报资格。

第四十五条 建立绩效评估制度。根据财政支出绩效管理有关规定,由第三方评估机构对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和资助项目的实施过程、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评估评价,评价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以后专项资金年度使用安排和确定申报主体资格的重要参考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可组织有关部门、专家、“两代表一委员”、居民代表和媒体代表成立评议监督团,不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和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评议。

第四十六条 建立信用负面清单。对专项资金申报、使用等各环节,全面实行信用负面清单管理。对纳入信用负面清单管理的项目单位或从业人员,依照法律法规相关规定,根据需要以适当方式将有关信息予以公开,并根据情节轻重,对其申报和使用专项资金予以限制。

社会组织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或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在两年内存在行政处罚记录或者在当年度登记管理机关年审或抽检中被认定为不合格的,在申请专项资金时均不予受理。

第四十七条 在专项资金申报及使用过程中存在下列行为的,纳入信用负面清单:

(一)明显虚报项目总投资额、预算明细等专项资金分配依据指标的;

(二)虚报项目其他资金或物资资助情况,伪造、篡改项目资助协议及其他证明文件的;

(三)采用不正当方式影响项目评审公平、公正进行的;

(四)截留、挤占、挪用专项资金的;

(五)因主观原因导致项目进度严重滞后、无法实施或擅自变更项目内容,影响资金使用效益的;

(六)因管理不善导致专项资金重大损失浪费的;

(七)项目绩效评估不合格的;

(八)其他骗取、套取专项资金等失信、失范行为的。

第四十八条 第三方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评审专家在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相应资格,并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办法由区社工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有效期为三年,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福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福田区社会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福府办〔201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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