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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
龙华新区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为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建设,对相关企业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常年申报 龙华新区城市建设局 设备补贴
3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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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龙华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 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有效发挥专项资 金的产业导向和激励作用,加快推动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 作,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城区建设,根据《深圳市龙华 新区产业发展政策》、《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等 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市龙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新区财政预算安排, 专项用于支持新区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龙华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简称“领导小 组”)为龙华新区节能减排工作的负责机构,负责统筹安排节能 减排专项资金的使用。

领导小组下设龙华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 “领导小组办公室”),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新区发展和财政局, 负责专项资金的协调、管理和使用等具体工作。

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根据职责负责接受项目 申报、对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审核并出具审核意见。

第四条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一)突出重点,专款专用。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促进节能和循环经济发展的节能减排项目。

(二) 统筹安排,效率优先。按照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 工作的有关要求,循序渐进,确保实效。

(三) 公开、公平、公正。扶持对象的选取、评审、扶持金 额的确定、公示等各个环节予以公开,接受新区纪检部门及社会 的监督。

第二章扶持对象与范围

第五条专项资金的扶持对象是依法在新区辖区范围内注 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社会组织。

第六条申请单位及项目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申请单位应具备完善的经营管理制度和严格规范的财 务制度;

(二) 申请项目原则上在龙华新区管辖范围内实施;

(三) 申请项目必须符合本暂行办法第八条所列条款之一;

(四) 申请项目符合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要求,且 具有较好的经济、社会、环境效益。

第七条申报主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扶持:

(一) 在财税、安全生产、环保、劳动、统计等方面存在严 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整改完毕未满三年的;

(二) 有财政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清偿的;

(三) 涉及有可能影响其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未决重大诉讼 或者仲裁的,或有重大债务逾期未清偿的;

(四) 在使用专项资金过程中存在挤占挪用或骗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按规定接受处罚并进行整改完毕后未满三 年的;

(五) 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六) 同一单位同一实施地点的同类项目在新区内重复申 请,或已享受新区其他专项资金扶持的;

(七) 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不予扶持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包括:

(一) 技术推广类:在节能、节材、环保、再生资源利用、 废弃物回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有技术 推广应用的;

(二) 产品应用类:在工商业、建筑、交通等领域项目新建 或改造过程中,在节能、节材、环保、再生资源利用、废弃物回 收再造、可再生能源和新型能源开发利用等方面应用的新产品;

(三) 合同能源类: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新区工商业、 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

(四) 技术服务类:由第三方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 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新区循环经济发展与节能减排工作提供 技术服务支持的;

(五) 技术研发类: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经国家权 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

(六) 能源审计:辖区内企业委托国家、广东省认定的节能 评估或清洁生产服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 关标准和质量要求的;

(七) 绿色建筑:项目符合龙华新区印发的绿色建筑相关扶 持办法申报要求的;

(八) 配套奖励: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 排类奖励的新区范围内的项目;

(九) 专项奖励:对在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专门领域取得 突出成效、发挥良好的行业示范作用,并获得权威认定或授予荣 誉称号的项目。

对于以上扶持范围未予涵盖的项目类别,将根据实际在实施 细则中逐步明确。

第三章扶持方式与标准

第九条专项资金采用资助和奖励两种扶持方式。

第十条扶持标准

(一)给予资金资助的项目

1、 技术推广类

技术推广类项目,根据其影响力、示范效果、技术先进性等 给予总投资40%的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 产品应用类

产品应用类新建或改造项目,按照工程总投资30°/。给予资助, 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3、 合同能源类

国家发改委备案的节能服务公司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对 新区工商业、建筑、交通、公共设施等领域实施节能改造的项目, 改造完成后,给予项目业主单位不超过分享比例50%的扶持,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给予实施合同能源管理节能服务公司 不超过分享比例5W的扶持,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4、 技术服务类

专业机构、行业协会、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社会组织为新区提 供节能减排与循环经济等技术服务支持,且已产生显著的经济 和环境效益的,按照合同金额的10°/。给予资助,资助额度最高不 超过20万元。

5、 技术研发

科研机构、企事业单位等取得经国家权威机构认定的循环经 济和节能减排技术研发成果,且有产业化意向的,按照项目研发 投入的2W给予资助,单项资助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6、 能源审计

辖区内企业委托国家、广东省认定的节能评估或清洁生产服 务机构进行能源审计,且能源审计报告符合有关标准和质量要求 的,按已支付能源审计费用的50%给予一次性扶持,资助额最高 不超过5万元。

7、 绿色建筑

项目符合龙华新区印发的绿色建筑相关扶持办法申报要求 的,将根据该办法规定标准执行。

(二)给予资金奖励的项目

1、配套奖励

对获得国家、省、市级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奖励的项目, 按照1:1的比例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150万元。

2、专项奖励

(1) 清洁生产

辖区企业经新区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广东省认定的清洁生产 技术服务机构自愿实施清洁生产项目,且通过审核验收后的,给 10万元奖励;

(2) 低碳示范园区

由政府部门组织评定并获得相应称号的低碳示范园区,按评 定级别分别给予国家级50万元、省级40万元、市级30万元、 区级20万元奖励。

(3) 其它荣誉或称号类

新区及上级政府评定的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类荣誉或称号, 经领导小组同意的,最高给予1〇万元奖励。

同时符合配套奖励和专项奖励规定的项目,按就高不就低原 则予以扶持,不得重复奖励。

对于循环经济和节能减排的重大项目,可通过“一项一策”、 “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龙华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专题 研究审议,给予更大资助或奖励。

第四章项目申报与受理

第十一条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统筹协调领导小组成员单 位受理各自主管行业内节能减排项目的申报工作。未明确主管部 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受理。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根据《关 于成立龙华新区节能减排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的通知》(深 龙华管办〔2012〕56号)明确的职责范围受理申报项目。

第十二条申请单位根据项目申报通知要求报送项目申报材料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项目申报材料

(一) 龙华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

(二) 单位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国税和地税登记证;

(三) 各类扶持项目的其它申报材料以《龙华新区循环经济 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申报指南》公布的内容为准。

第五章项目审批流程

第十四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专项资金年度申报工作计 划,在新区主要政府网站向社会发布专项资金的申报通知。

第十五条申请单位根据要求,下载填写《龙华新区循环经 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 提供申报材料,交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并验原件。

第十六条行业主管部门收到申请材料后的5个工作曰内, 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由领导小组办公 室负责受理申请材料,并相应进行形式审查。符合形式审查条件 的,予以受理;不合格的,通知申请单位,一次性告知其补正后 重新提出申请或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第十七条行业主管部门对审查通过的项目,符合第八条 (一)、(二)、(三)、(四)、(五)款的,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 合规性评审,其他项目根据需要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需在《龙华 新区循环经济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项目申请表》上出具审核意见 并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八条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通过的项目,向有关部门征求意见,提出专项资金拟扶持方案,送财 政部门复核。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复核,并按照《龙华新区产 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专项资金拟扶持方案予以审定 并出具意见。

第二十条经审议决定予以扶持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 进行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具 体项目扶持计划。

对公示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 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存在不予扶持情况的,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 项目申请单位;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的,报领导小组批 准后,下达具体项目扶持计划。

第二十一条新区财政部门依据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达的专 项资金扶持计划将专项资金拨付申请单位。

第六章监督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获得扶持的项目单位,应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向 行业主管部门报送项目资金落实程度、项目进度报告、项目完成 报告等相关资料,接受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财政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组织相关部门开展 资金使用情况绩效评估工作,评估结果以书面形式抄送新区监 察、审计和统计部门。

第二十四条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做好项目建档登记、资料收 集和管理工作,并负责对扶持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跟踪。

第二十五条领导小组办公室应认真处理相关质疑或投诉, 并按规定程序处理,各相关部门与项目单位予以配合。

第七章罚则

第二十六条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况之一 的,追回已经取得的专项资金,并在三年内不得申报:

(一) 利用虚假材料和凭证骗取资金的;

(二) 申报单位在享受专项资金扶持中有存在挤占挪用或骗 取财政资金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 知识产权不清或有纠纷的;

(四) 已享受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经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查 其节能减排效果达不到申报时规定要求的。

第二十七条受委托的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 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 实真相、与申请人串通作弊等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新区专项资金 评审、评估或审计资格,并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八条从事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 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掏私舞弊 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 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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