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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
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是为促进新区文化产业创新发展,提高文化创新产业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率,为文化相关产业给予资金扶持
常年申报 龙华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 文化创意
1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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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实施文化强区战略,进一步推动文化创意产业发展,根据《龙华新区关于加快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措施》(试行)和《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龙华新区(以下简称新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龙华新区文化产业领导小组(以下简称“文产领导小组”)是新区管委会负责全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领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负责新区文化产业发展的组织、领导和协调工作;负责审定新区文化产业发展规划、政策和措施;负责文化产业资金项目的最终审核;解决新区文化产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新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以下简称新区文产办),负责日常工作。

第三条 新区文产办是扶持文化创意产业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的组织申报、初审等日常工作,资金的具体资助计划由新区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审定。

第二章资助对象

第四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

(一)在龙华新区注册并办理税务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创意、文化及相关产品的研发、制作、推广销售和中介服务活动的文化企业和文化园区;

(二)在龙华新区注册或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和文化创意产业行业协会及其他社会组织;

(三)经新区文产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资助对象。

第五条 专项资金资助对象的不予受理情形与基本条件根据《龙华新区产业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八条与第十九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扶持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扶持项目根据扶持方式分为项目补贴、配套资助和奖励资助三种,分别采用核准制与评审制两种方式审核。

第七条 项目补贴

(一)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项目启动,支持额度按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20%,最高5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二)支持文化创意企业原创研发成果产业化及市场推广,支持额度在该项目预算总投资额的30%以内,最高10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三)对入驻经新区文产办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的文化企业首三年给予房租资助,按租赁实际面积的50%计算、每平方米每月最高10元、面积不超过500平方米的资助标准,采用事后报销制,在企业支付上一年度房租后给予资助,并对该文化(创意)产业园区给予等额的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四)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分会场,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分会场最高100万元;经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组委会办公室认定的专项活动,按实际投入的50%给予资助,单个专项活动最高3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五)经新区文产办审核报新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组织参加中国(深圳)国际文化产业博览交易会或国内省、部级单位主办的文化创意产业类或综合性产业类展会项目,可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50万元;组织参加国内其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的项目,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30万元;组织参加境外重要文化创意产业类展会项目,按上述展位费的50%给予资助,最高60万元;市、区支持总额不超过该项目展位费的总额。

审核方式:核准制

(六)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在新区进行产业化开发,经认定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00万元资助。

审核方式:评审制

(七)经认定的文化产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按项目实际总投资额的30%给予一次性支持,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100万元。

审核方式:评审制

(八)新区原创舞台演出剧进行符合规定条件的商业演出的,演出场次20场(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支持;进行境外商业演出的,每场给予1万元支持,最高不超过2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九)对新区有重大影响的文化创意产业项目,可通过“一事一议”的方式,提交新区党工委、管委会专题研究审议,给予扶持。

第八条 配套资助

获得国家、省、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支持(不含贷款贴息和保险费)的辖区文化企业,经对其实际投入和经济效益进行考核论证后,给予所获得资金的50%配套支持,最高5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九条 奖励资助

(一)对将工业设计成果成功转让给在我市工商注册和纳税登记的各类企业,以合同实际成交金额的5%奖励给工业设计成果单位(以税务发票为准),单项合同奖励最高50万元,单个企业每年奖励总额最高10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二)对新注册或新迁入新区的重点扶持领域的文化创意法人企业,从认定当年起连续三年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为该企业在新区形成地方财力部分相对于上一年度增量的30%,每年最高2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三)对获得“国家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广东省文化产业示范基地”和“广东文化(创意)产业园区”、“深圳市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园区(基地)”称号的园区(基地),分别给予一次性50万元、30万元、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对获得“深圳市文化创意百强企业”、“深圳市文化出口10强企业”、“优秀新兴业态文化创意企业”称号的企业,给予一次性10万元奖励。同一园区或企业获得以上多项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四)设立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评选与创意设计奖,每两年举办一届,对获得文化创意产业十强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家奖励20万元;获得创意设计奖的作品分等级予以奖励,最高等级奖励不超过10万元。

审核方式:核准制

(五)新区原创影视动画片、原创影视产品在中央、省级上星频道(动画片含省级少儿动画频道)及市级电视台相关频道播出的,分别给予一次性最高60万元、40万元、20万元奖励;获得国际知名动漫节展、国际A类电影节主要奖项、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40万元奖励。同一产品在多个电视台播出或获得多个奖项的,按最高级别奖励,只补差额不重复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六)新区数字出版、图书报刊出版、音像出版等企业出版的产品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等国家级政府类重大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50万元的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七)新区设计成果获得德国红点奖、德国IF设计奖、美国IDEA奖、法国JANUS工业设计奖、日本G-MARK设计奖、韩国好设计奖等国际权威奖项的,给予一次性最高15万元奖励,以上奖项不重复奖励。

审核方式:核准制

第十条 同一申请人的同一申请事项、项目不得给予重复扶持。

第四章 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请资助项目需提供的必备材料:

(一)《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请书》;

(二)申请报告(报告中要体现企业基本情况、企业规模、企业经营状况、发展前景报告及申请事由);

(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与工商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四)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验原件);

(五)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六)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注册未满一年的可提供验资报告,验原件);

(七)本年度上个月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盖公章);

(八)由税务部门提供的单位上一年度的纳税证明;

(九)市、区重点文化企业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十)新区文产办要求提供的其它说明资料。

第十二条 申请以下资助项目需补充材料:

(一)房租补贴需提供:

1.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2.已付房租发票和银行付款单复印件(验原件);

(二)文博会分会场与专项活动点补贴需提供:

1.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策划方案与预算;

2.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所涉及的各类相关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3.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所涉及的各类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4.文博会分会场或专项活动点认定书复印件(验原件);

(三)重要展会参展补贴需提供:

1.会展影响力和规模的相关证明材料;

2.参展所涉及的各类付款凭证复印件(验原件);

(四)新区原创舞台剧演出补贴需提供商业演出合同复印件(验原件);

(五)配套资助需提供:

1.国家、省、市计划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书复印件(验原件);

2.国家、省、市经费进账凭证或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六)奖励资助需提供获奖证书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三条 以上材料验原件存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一式三份,A4纸正反面打印,连续编页码,装订成册(胶装)并加盖骑缝章。所有材料需同时提供电子版(扫描件或电子文档)。

第五章 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 对核准制项目的审核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文产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新区文产办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提出拟资助计划

新区文产办根据本年度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报公共事业局审核。

(五)征求意见

新区文产办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核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新区文产办,如无回复视为无意见。

(六)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七)报批

项目拟资助计划通过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单项单次扶持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新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审批;单项单次扶持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八)公示

经审定的拟资助计划,由新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九)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文产办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签订资助合同

获批准的申请人与新区文产办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作出承诺。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条款由新区文产办制定。

(十一)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五条 对评审制项目的审核按照发布通知——形式审查——初审——现场考察——专家评审——提出拟资助计划——征求意见——合规性审查——报批——公示——下达资助计划——签订资助合同——办理资金拨付的程序进行。

(一)发布通知

新区文产办根据工作安排,在部门网站等公共媒体上发布受理资助项目申请的通知。

(二)形式审查

新区文产办受理申请材料时应进行形式审查。形式审查合格的,发给受理回执,受理回执应当记载受理日期,作为确定申请顺序的依据。形式审查不合格的,应向申请单位做出说明,一次性告知申请材料的补充事项,并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单位。申请单位在完善材料后重新提交申请材料。

(三)初审

新区文产办对受理的申请提出初审意见。

(四)现场考察

由新区文产办组织专家,统一组织现场考察,填写现场考察表,并提出考察意见。

(五)专家评审

由新区文产办组织专家,定期集中组织专家评审会,专家根据初审材料与现场考察意见提出评审意见。需审计的项目则由新区文产办遴选市政府采购部门认定有资质的审计服务供应商,对申请单位进行专项审计。

(六)提出拟资助计划

新区文产办根据专家评审会意见与本年度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分项资金使用计划,提出拟资助计划报公共事业局审核。

(七)征求意见

新区文产办根据申请单位的实际情况,就是否重复扶持的问题,征求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意见;就涉及企业安全生产、市场监管、环保、消防、劳动、社保、统计、财税等方面的问题征求新区相关部门的核查意见。核查部门在7个工作日内书面回复新区文产办,如无回复视为无意见。

(八)合规性审查

将拟资助计划送新区财政主管部门进行合规性审核,由财政主管部门出具意见。

(九)报批

项目拟资助计划通过新区财政部门审核后,单项单次扶持金额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的,由新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审批;单项单次扶持金额30万元以上的,报新区资金领导小组会议审议决定。

(十)公示

经审定的拟资助计划,由新区文产办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有异议的,由新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组织重审,调查或重审结果证明异议内容属实的,不予资助,并将有关情况书面告知项目申请人。

(十一)下达资助计划

公示期满无异议、公示有异议经新区文产办进行调查或重审证明异议内容不实并报新区文化产业分管领导批准后,由新区文产办下达具体资助计划。

(十二)签订资助合同

获批准的申请人与新区文产办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并作出承诺。合同应包括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进度计划、违约责任等条款,具体条款由新区文产办制定。

(十三)办理资金拨付

新区财政部门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六章 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财务制度的规定和合同的有关要求,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管理,并实行单独核算,符合政府采购条例要求的,应办理政府采购有关手续。

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使用专项资金:

(一)项目补贴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按照《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合同》规定办理。

(二)企业所获得的配套资助资金,应当按国家和广东省有关部门所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使用。

第十七条 资助项目因故取消、因不可抗力原因无法继续实施,或继续实施已无必要时,项目单位应及时向新区文产办申报项目变更或终止。对因故终止的项目,专项资金使用人必须做出专项资金决算报新区文产办和新区财政部门核批,剩余专项资金如数返还新区财政部门,已开支的资助资金形成的项目剩余资产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七章 罚则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申请人存在违反合同约定以及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新区文产办查实后责令其改正,并可以根据情况采取通报批评、停止拨款、终止项目、3年内不受理专项资金申请、将该单位及其主要责任人违法违规行为记载于诚信档案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财政违法行政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的规定交由新区财政、监察和审计部门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受委托的专家、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在项目和资金的评审、评估和审计过程中,存在以权谋私、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与项目申请人或项目承担者串通作弊等行为的,由有关部门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受委托的专家、中介机构或有关人员存在上述任何违反职业操守或违法行为的,取消其参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专项资金评审、评估或审计资格。

第二十条 从事项目与资金管理的有关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在管理和监督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予以处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新区文产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的文化产业资助门类,由新区文产办根据国家统计局发布的《文化及相关产业分类》和市文产办每两年发布的《深圳市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的领域范围》,结合龙华新区实际每两年制订发布《龙华新区文化创意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重点扶持领域》。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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