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罗湖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
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建设,鼓励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新,加快推进社会管理和民生工作的改革发展,提升社会管理质量和公共服务效益,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政府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粤府办〔2012〕48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府办〔2011〕179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服务“十二五”规划的通知》(深府办〔2011〕111号)、《深圳市罗湖区经济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等文件精神,区政府设立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并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设立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鼓励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建设和民生工作方面的创新,从而提升社会管理和民生福利水平,让人民群众更多地分享发展成果。
第三条 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按照自愿申报、第三方机构评估、社会公示、审批确认的程序确定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
第二章 适用范围与扶持方式
第四条 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面向在罗湖辖区开展社会管理、社会救助、社会保障、社会福利、社区服务等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工作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申请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公益性:该项目必须是旨在加强社会管理,提高民生福祉,开展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的非营利性项目。
(二)创新性:该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各级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统一安排的工作事项以及其他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已经开展的工作事项除外。
(三)组织性:该项目必须是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有组织地开展的创新项目。申报主体为社会组织的,需依法设立、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具备提供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内部管理和监督制度完善,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
(四)效益性:该项目必须经过论证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预期。
第五条 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采用购买服务、配套资助等不同方式给予扶持:
(一)购买服务:以政府购买服务的形式,对开展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进行扶持;
(二)配套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专项资金资助的在我区开展的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根据该项目的大小和资金额度,由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核后,给予一定数额的配套资助扶持;鼓励有较好社会影响力和知名度的NGO组织、基金会到我区开展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并给予一定的资金资助。
第六条区政府每年及时向社会发布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目录,由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自主申报。经区政府相关组织机构聘请第三方机构或专家进行评审,并经公示、审定之后给予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资金扶持。
第三章 职责与分工
第七条 成立由区委、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区社工委、区民政、财政、审计以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民政局,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一)及时向社会发布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目录;
(二)制定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申报指南;
(三)受理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申请,对申请对象进行资格认定和申报项目初审;
(四)组织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由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提出对申报项目及扶持额度的意见,按照财政资金管理程序报批;
(五)组织对扶持项目的验收,委托第三方机构或聘请专家对扶持项目进行绩效评估;
(六)其他有关工作。
第八条 区财政局负责对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的审核及拨付。
第九条 区审计局负责对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使用专项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法定代表人对本单位申报项目的材料的真实性、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管理等负责。
第四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符合申请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条件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向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申报项目,通过罗湖区行政审批与服务平台网上服务大厅(区民政局窗口)在线申报,并向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申报项目的书面材料。
申报项目应递交以下材料:
(一)专项资金申请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承担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承担单位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其他要求提供的材料。
第十二条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的项目进行初审,并于每季度第一个月提请召开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进行审批。经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会议审批通过的项目,在罗湖区电子政务网、罗湖区社区家园网上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限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扶持项目的基本情况(如名称、申请类别等)、资金安排意见、公示联系电话等。对未能批准资助的项目,由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申报单位说明原因。
第十三条 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对第三方提出异议的项目,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应于1个月内进行调查核实;经调查异议成立或扶持对象不配合调查的,将取消对该项目的资金扶持;对异议不成立的项目,应予批准。
第十四条 社区居委会实施社区公益服务项目所需资金及管理使用按罗湖区《关于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的意见》和《关于印发<罗湖区鼓励社区居民委员会组织开展社区公益服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实施,从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中予以拨付。
第十五条 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进行项目评估、绩效评估所需经费,从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中予以拨付。
第十六条 获得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资助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应对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专项管理,在批复的专项资金使用额度和范围内规范使用,并应在每年一月底前将上一年度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的执行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绩效自评情况向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
第十七条 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因项目取消、中止而产生专项资金结余的,由使用专项资金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在1个月内将结余资金返回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账户;因调整项目而导致产生专项资金结余的,在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将结余资金返回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账户。
第五章 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聘请第三方机构,对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的履行、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估。考核评估不合格的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次年不再接收该项目申报。
第十九条 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不定期对扶持项目开展项目实施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抽查和绩效评估。区财政局负责监督检查专项资金的财务情况,区审计局依法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二十条 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对于违反财经纪律,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责令改正,同时按照有关规定由区财政、监察、审计部门等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存在以上违规行为的申报主体,视情节轻重采取通报、撤销资助项目、追缴资助资金并取消3年内申报资格的处理。
对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专项资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一二年八月六日起实施,有效期三年。
附件:1.关于《深圳市罗湖区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2.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设立申请表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写提纲)
4.项目绩效评价自评报告(编写提纲)
5.社会建设和民生创新项目申报实施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