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盐田区高层次人才住房补贴
成长型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应超过3年
常年申报 盐田区政府 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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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强高层次专业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 》及六个配套文件,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打造区域人才高地,现结合盐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分为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和成长型人才。

第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试行办法组织实施。

第二章 认定标准

第四条 成长型人才认定标准为:

(一)近5年来,获得以下奖项之一者:

1.省、部级科学技术奖三等奖;

2.省厅级科学技术奖二、三等奖;

3.市(地级市)科学技术奖二等奖;

4.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子项3个:技术领军人物市长奖前三名、创新奖前三名、专利奖金奖);

5.国家级优秀教学成果奖三等奖;

6.省级优秀教学成果二等奖;

7.深圳市教育教学科研优秀成果特等奖、一等奖;

8.广东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三等奖;

9.省精神文明建设“五个一工程”奖单项奖第二名;

10.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单项奖(文华剧作奖、文华导演奖、文华编导奖、文华音乐创作奖、文华舞台美术奖、文华表演奖)三等奖;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文华奖”分项奖文华艺术院校奖一等奖(桃李杯舞蹈比赛、民族乐器演奏比赛、小提琴演奏比赛);

11.中国文化艺术政府奖“群星奖”优秀节目奖获奖人第二、三名(舞蹈、戏剧、曲艺类的编导或主要表演者,音乐类作曲者,美术、书法、摄影类作者);

12.文联奖(须为个人获得)(子项12个:“中国戏剧奖”、大众电影“百花奖”、电影“金鸡奖”、音乐“金钟奖”、“全国美术展览奖”、曲艺“牡丹奖”、书法“兰亭奖”、杂技“金菊奖”、摄影“金像奖”、民间文艺“山花奖”、电视“金鹰奖”、舞蹈“荷花奖”)最高等级奖完成人。

(二)近5年,担任以下职务之一者:

1.省级重大科技专项计划项目负责人,且项目通过验收;

2.省、市(地级市)重点实验室主任、副主任;

3.省、市(地级市)精品课程组主讲教师;

4.高等院校国家重点学科团队成员;

5.国家级医学重点(特色)学科团队成员;

6.省、市(地级市)医学重点(特色)学科前三名负责人;

7.县(区)医学重点(特色)学科第一负责人,且任“三甲”医院主任以上职务者。

(三)近5年来,任教育部“211工程”院校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员、副研究员以上职务者。

(四)近5年来,直接培养出获得奥运会、世界杯、世锦赛第4—8名运动员,或直接培养出获得全运会、全国锦标赛前三名运动员的主教练员,或直接培养出获得省运会冠军的主教练员。

(五)近5年来,获深圳市“名师”、“名校长”称号者。

(六)近5年来,获深圳市“名中医”、“优秀中医”称号者。

(七)博士后出站留(来)盐从事科研工作满2年者。

(八)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或学位,或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且属我区急需的紧缺专业人才。

(九)具有全日制高等教育硕士研究生学历或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我区工作5年以上,被业内公认的在所属专业领域具有发展潜质与创新才能的我区紧缺专业人才。

(十)近5年来,获得深圳市劳动保障部门组织的职业技能竞赛前3名的高技能人才。

(十一)盐田区紧缺行业的高级技师、技师(紧缺行业目录由区委组织部每年定期发布)。

第三章 认定办法

第五条 成长型人才应从已在盐田区工作、来盐田区自主创业的优秀专业技术人才和技能人才中认定产生。成长型人才的认定不受国籍、户籍、地域限制。

第六条 成长型人才名单及申请材料由人才所在单位在每年第三季度统一提交,申请人名单及申请材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应送区财政、教育、人力、住建部门备案。

第七条 成长型人才认定坚持公开、公平原则。经区委组织部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人选,应在区政府在线网站(www.yantian.gov.cn,下同)进行公示,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确定为成长型人才并颁发证书。经认定的人才应列入我区成长型人才库,享受配套政策,并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成长型人才除应具备成长型人才认定标准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纪守法;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精神;

(三)年龄应在40周岁以下(包括40周岁)。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

第九条 成长型人才任期为5年,期满符合条件的可再次申请成长型人才认定。任期内达到深圳市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条件的,可按规定申请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认定;认定成功的,成长型人才资格自动取消。

第十条 成长型人才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取消其成长型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可再次申请成长型人才认定。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取消其成长型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并按有关规定取消或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长型人才资格的;

(三)任期内受纪检、监察部门审查并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的;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的。

因前款第(一)、(二)项情形取消资格的,不再受理其成长型人才认定申请。

第四章 住房补贴

第十二条 对于未享受过我市其他住房优惠政策,且未在我市购买住房的成长型人才,可按照下列程序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领取租房补贴:

(一)申请人通过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人的资格和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后,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的相关材料。

(二)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及其配偶是否享受过本市住房优惠政策的情况进行审核。

(三)经审核合格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通过区政府在线网站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四)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在15个工作日内安排租房补贴,并与用人单位、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合同抄送区委组织部和区财政部门。

(五)同时符合《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市政府令第229号)规定的租房补贴申领标准的成长型人才,应向市住房保障部门申领租房补贴。依照《深圳市人才安居暂行办法》申领的市租房补贴低于区定租房补贴额度的,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依申请补足差额。

(六)夫妻双方均可享受盐田区人才类租房补贴的,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仅对可享受补贴额度较高的一方予以补贴。夫妻双方不可重复享受租房补贴。

第十三条 成长型人才在领取租房补贴期间离开用人单位的(退休的除外),用人单位应自其离职之日起15日内书面通知区住房保障部门。区住房保障部门应暂停发放其租房补贴。

成长型人才被盐田区新用人单位录用后,应由新用人单位持申请人社会保险卡、劳动合同、身份证明等材料,向区住房保障部门申请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经审核无误的,区住房保障部门应与新用人单位和申请人签订租房补贴合同,并继续发放剩余租房补贴。

暂停发放租房补贴期间,不记入补贴时间。

第十四条 成长型人才终止在盐田区工作或任期内被取消资格的,租房补贴应同时停发。

第十五条 成长型人才享受租房补贴标准为每月1500元,领取租房补贴的期限不应超过3年。

成长型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租房配套补贴。

第十六条 租住市场商品住房的承租人必须为成长型人才本人。

第十七条 申请领取租房补贴,应提供以下申请材料:

(一)申请报告及申请表;

(二)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出具的人才认定证书;

(三)社会保障卡或医疗保险卡(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可提供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作为替代证明);

(四)劳动合同;

(五)申请人(配偶)身份证、户籍证明、计划生育证明,已婚者应提交结婚证,非本市户籍人员应提交居住证;

(六)港、澳、台同胞以及外籍人士应提供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身份证明,不必提供计划生育证明;

(七)申请人、配偶未在本市享受过住房优惠政策的声明;

(八)用人单位担保文件;

(九)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

已提交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即将过期的,申请人应在房屋租赁合同期限届满10日前,向区住房保障部门提交新的经登记或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逾期则由区住房保障部门停发其租房补贴。

第十八条 区住房保障部门应就申请材料制定格式文本,在区政府在线网站公布,供申请人及用人单位下载使用。

第五章 学术、研修活动津贴

第十九条 成长型人才获邀参与由著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协会举办(或者由国家、地区行政机构、著名企业协助合办)的该学科领域高层次学术交流活动的,或短期(3—12个月)赴高校、科研机构进修或作为访问学者等交流活动的,可享受部分津贴资助。

第二十条 学术交流津贴根据不同举办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与会人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会议注册和会议期间食宿费用。举办地在亚洲以外地区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举办地在亚洲(不含中国)的,可享受津贴2500元;举办地在中国(含港澳台)的,可享受津贴1500元。

享受学术交流津贴每人每年不应超过1次。

第二十一条 短期研修津贴根据不同研修地点执行相应标准,可用于支付深圳至目的地往返交通和当地生活费用。在国外研修的,可享受津贴5000元;在国内(含港澳台)研修的,可享受津贴2500元。

享受短期研修津贴每人每年不应超过1次。

第二十二条 成长型人才所在单位可提供学术交流、短期研修配套津贴。

第六章 子女入学

第二十三条 成长型人才子女申请就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转学的,按就近入学原则和实际情况,由区教育部门安排在其父、母或委托监护人居住地段或相邻地段的学校就读。

第二十四条 成长型人才非本市户籍子女在本市就读学前教育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免交书杂费、课本费。成长型人才子女就读区属高中阶段学校,免交书本费、借读费。

第二十五条 成长型人才子女入园、入学工作,由区教育部门和区属中小学校安排落实。

第七章 配偶就业

第二十六条 解决成长型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应坚持双向选择为主、统筹调配为辅的原则,根据配偶原就业情况及个人身份、任职能力等条件,通过多渠道、多方式解决。

第二十七条 成长型人才配偶就业问题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协调解决。全区各类用人单位,包括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应给予协助解决。

第二十八条 成长型人才配偶属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的,可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根据个人情况,按照相关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和岗位任职条件,帮助协调解决。

第二十九条 辖区雇员岗位、公益性岗位应优先考虑安置成长型人才配偶,区人力资源部门应向其他企业推荐其就业。

第八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条 实施本试行办法所需经费和所免除费用在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列入区政府年度财政预算。该资金管理按《盐田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试行办法未尽事宜由区政府各有关部门会同区委组织部、区财政部门根据本试行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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