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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
民营企业是指在南山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对注册资本来自境外,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自国内且公司主要经营实体在国内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参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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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鼓励我区民营企业自立自强、自主创新,培育和提升民营企业核心竞争力,促进民营企业做大做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民营企业是指在南山区依法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由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或国内民间资本出资比例占控股(含相对控股)的企业,以及上述两类企业控股的企业。对注册资本来自境外,但公司实际控制人来自国内且公司主要经营实体在国内的企业,可参照本办法参与认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是指符合南山区产业发展导向,属细分行业龙头,具有良好发展前景的民营中小企业。

第四条 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的认定实行企业申报、社会公示、政府决策的原则。

第五条 认定标准。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民营企业,可参与认定:

(一)注册地在南山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成立时间3年以上,认定当年前3年年均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4亿元(信息传输业企业10亿元,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20亿元,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企业12亿元)之间;

(三)认定当年前3年累计净利润不低于1500万元;

(四)企业主导产品细分市场占有率位于全国同行业前三位。

第六条 申报材料:

(一)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申报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

(三)企业最近3年的年度纳税证明;

(四)所属行业协会推荐表;

(五)国际、国家认可的第三方中介机构对申报企业行业地位认证的相关材料;

(六)企业最近3年的年度会计审计报告;

(七)可以证明申报企业符合认定条件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 认定程序:

(一)凡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标准的企业,可向区经济促进局提交申报材料。

(二)区经济促进局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合格的,进入审核阶段;不合格的,向企业作出说明并退回申报材料。企业可在收到退回申报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重新申报。

(三)区经济促进局对申请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到申请企业现场调研、征询相关部门或机构意见。审核结果应在区政府网站或有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经核查不成立的,经区政府批准后,认定为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以区政府名义对外发布。

第八条 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称号认定有效期2年,在认定有效期内,企业享受南山区绿色通道企业待遇和区政府有关扶持政策优惠。有效期满后企业须主动申请复核,区经济促进局按照本办法的认定标准和认定程序进行复核,通过复核的延长资格2年。企业可多次申请延长。

第九条 凡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核实,取消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认定资格或撤销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称号:

(一)生产和经销假冒伪劣商品;

(二)偷税、骗税、抗税或逃避追缴欠税;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食品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

(四)严重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章;

(五)申报材料弄虚作假,试图骗取民营领军企业资格;

(六)其他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申请企业应积极配合,按照认定部门的要求如实提供资料,对所有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自行承担包括知识产权等纠纷在内的一切风险。

第十一条 提供数据或确认资格材料的相关部门对其数据或资格的公正性、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南山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山区民营领军企业评选办法》(深南府办〔2010〕48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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