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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
为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国际交往等综合功能,建设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促进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转型和健康发展,设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专项资金下设转型升级与同富裕、异地发展、智力支持三个分项资金以及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其它专项资助项目。
常年申报 南山区人民政府 其它资助
800万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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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打造深圳“双中心”,加快形成与城市中心区相匹配的经济、科技、文化、国际交往等综合功能,建设世界级创新型滨海中心城区,促进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本办法所称股份合作公司是指依据《深圳经济特区股份合作公司条例》设立的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转型和健康发展,按照“覆盖广泛、严谨规范、导向明确”的原则,规范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深圳市关于深化改革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区政府在整合现有同富裕资金、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资金的基础上,设立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转型发展专项资金(简称“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加快股份合作公司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拓展异地发展空间,提升内部治理水平,支持行业组织发展,培育一批有特色、有品牌、有竞争力的股份合作公司,推动股份合作公司集体经济走上均衡发展、多元发展、差异发展、高端发展的可持续发展道路。

第三条 专项资金来源于区财政年度预算安排。

第四条 资助对象主要包括辖区范围内的股份合作公司、由两个或两个以上股份合作公司共同出资成立的股份公司等组织。

第五条 根据资助类别、资助范围和资助对象不同,专项资金下设转型升级与同富裕、异地发展、智力支持三个分项资金以及区委区政府审定的其它专项资助项目。分项资金的资助对象、措施、额度分别制定相应实施细则。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无偿资助的方式,主要包括专项资助、贷款贴息、价值补偿、配套资助、奖励等。

第七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核准制确定资助项目,并实行自愿申报、科学决策和绩效评价的管理制度。

核准制指资助项目符合主管部门认定的资助条件并按照相应的资助标准给予资助的审核制度。

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八条 专项资金由南山区股份合作公司协调发展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管理。领导小组对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和管理行使决策权、监督权,原则上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各成员单位依据部门职责对申报项目进行业务指导。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集体资产办。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

(二)受理项目申报,组织项目考察、复核和公示;

(三)按照领导小组的要求,组织召开领导小组会议;

(四)负责领导小组会议纪要印发和会议确定事项督办工作;

(五)负责撰写年度资金使用报告,并将资金综合使用情况上报领导小组;

(六)组织开展专项资金审计、使用绩效评价;

(七)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专项资金安排与分配

第十条 坚持总量控制原则。

(一)每个资助对象每年申请专项资金累计资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800万元;单个项目最多资助3年;

(二)每个资助对象每年申请项目数量的上限如下:转型升级与同富裕项目2个,异地发展项目1个,智力支持项目不限制数量(实施细则有其它规定的除外);

(三)获得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请区级其它资助资金,鼓励申报市专项资金支持;

(四)涉及水源保护区的股份合作公司给予适当倾斜,除智力支持项目外,其它获批项目的资助额度上浮20%。

对于超过上述限制,但确实有必要资助的,由领导小组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章 专项资金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请专项资金资助的股份合作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守法经营、诚实守信、有规范健全的财务制度;

(二)近三年内股份合作公司没有发生违规使用政府资金、商业贿赂、较大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情况。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件,未发生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三)公司制度健全,管理规范,并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政府规范性文件、公司章程及规章制度进行经营并接受政府部门监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项资金不予资助:

(一)股份合作公司近三年内在安全生产、税收、环保、劳动等方面存在重大违法行为,或存在较大群体性事件、安全生产事故等安全隐患,或受到有关部门行政处罚的;

(二)项目申报材料有弄虚作假情况的;

(三)项目涉及诉讼、仲裁等纠纷,明显存在不利后果,或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

(四)股份合作公司近三年所申请项目存在资金使用、绩效评价不合格情况的。

第十二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

专项资金采取“统一受理、分类审核”的管理模式。项目审批应遵循以下程序:

(一)专项资金资助10万元以下的项目: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初审;3.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5.报分管区集体资产办的副区长审定;6.报领导小组备案。

(二)专项资金资助10-50万元的项目: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初审;3.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5.领导小组签批审定。

(三)专项资金资助超过50万元的项目:1.股份合作公司提出申请;2.街道办初审;3.街道办上报领导小组办公室;4.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5.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经审定通过的专项资助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资金拨付程序。

对公示期满无有效投诉的专项资助项目,由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申请,并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资助合同,报区财政部门审核,将指标下达至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由街道办与资助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签订资金使用合同,将款项拨付至项目所属股份合作公司并监督使用。

第五章 专项资金管理与监督

第十四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监管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总结,并书面报告领导小组。每年委托第三方机构对资助项目的实施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同专项资金相挂钩,对绩效评价效果不佳的项目将不再给予专项资金资助。

第十五条 区审计部门负责对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监督。

第十六条 区监察部门指导开展廉政风险防控工作,受理检举及举报,对违规违纪单位及个人依法依规查处。

第十七条 各街道办负责监督所辖股份合作公司资助项目的实施及专项资金的使用。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的街道办应定期检查资助项目实施情况,每年年终向领导小组办公室书面报告资助项目实施及资金使用情况。股份合作公司每年年终应将资助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使用情况,在股份合作公司的企务范围内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股份合作公司存在以虚假项目骗取专项资金等情况的,由股份合作公司所在地街道办依据本办法和资助合同及时追回项目资助资金,该股份合作公司三年内不得申请专项资金。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及绩效依法接受区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并依法公开。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评审机构及专家、监督审计部门违反本办法,不认真履行职责、与利益相关方串通或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的,依据相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信息公开

第二十一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在专项资金管理平台门户网站上公开以下信息:

(一)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三)项目资金申报情况;

(四)资金分配程序和分配方式;

(五)专项资金分配结果;

(六)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监督检查和审计结果;

(七)公开接受、处理投诉情况;

(八)其它按规定应公开的内容。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及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并根据各分项资金实施细则制定相应的申报指南。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及实施细则所称的“以上”包含本数,“以下”不包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止。原《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同富裕工程项目资金管理和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2013〕23号)、《南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南山区社区股份合作公司扶持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南府办〔2013〕2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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