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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均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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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关于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实施“凤凰工程”的意见》,着力打造一支适应宝安“两区一中心”建设需要的高层次人才队伍,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工作。

第三条 在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制定、发布工作,区人力资源局负责高层次人才的核准认定,各主管部门负责高层次人才认定的受理、审核、评审工作。

第四条 深圳市认定的高层次专业人才,包括:杰出人才、国家级领军人才、地方级领军人才、后备级人才,深圳市“孔雀计划”认定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均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五条 国家各部委、各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城市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凡在宝安区创业就业的,经审核后,视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

第六条 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包括: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高层次技能人才以及其他经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

第七条 宝安区认定的高层次人才必须在宝安区创业就业,应当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依法纳税,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二)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的科研作风和科学、求实、团结、协作的精神;无不良学术记录,无不良诚信记录,无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等。

(三)在宝安区就业的,必须与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劳动(聘用)合同,并在宝安区参加社会保险半年以上;在宝安区创业的,必须是企业法人代表或股权超过10%的股东。

(四)男性年龄应在60周岁以下,女性年龄应在55周岁以下。其中,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和高层次技能人才年龄按照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具体规定。有特别突出贡献者,年龄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八条 高层次人才认定分为标准认定和评审认定两种方式。标准认定即依据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相关条款直接认定;评审认定即认定标准未涵盖但具备本办法第九至十二条规定情形的同等条件者,可申请评审认定。

第九条 区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包括:

(一)国家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五位完成人,省部级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三位完成人,市级(副省级城市)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前两位完成人,宝安区科学技术奖获得者的第一位完成人。

(二)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创新科研团队的带头人或核心成员。

(三)在战略性新兴产业领域,主持市级(副省级城市)以上重点科技计划项目的主要负责人,或拥有3件以上发明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9件以上软件著作权的前二位设计人,或通过PCT申请并获得1件以上国际专利的前二位完成人。

(四)基础科学、工程科技、生物科技、医药科技、信息科技等专业领域,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的人员,或具有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从事科技研发工作2年以上的人员。

(五)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工作组的委员。

(六)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

第十条 区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包括:

(一)区认定的先驱型企业、各类百强企业、总部企业、上市公司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二)国家、省、市认定的重点电子商务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三)国家、省、市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四)市认定的重点物流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五)市认定的文化创意产业百强企业或文化出口10强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市认定的工业设计中心的带头人。

(六)在宝安区注册资金超过1亿元的法人金融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

(七)全国百强旅行社、4A级以上景区、5星级以上酒店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八)宝安区长质量奖获得企业的董事长或总经理。

(九)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产业发展人才。

第十一条 区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主要指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的人员:

(一)50周岁以下,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二)45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且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外博士学历学位留学人员,或取得经认定的国(境)内外博士后出站人员。

(三)40周岁以下,取得全日制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

(四)50周岁以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特级教师,省级(含副省级城市)教育行政部门评定的名校长、名师、学科带头人。

(五)45周岁以下,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优秀教师、优秀班主任,并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六)45周岁以下,在文化、艺术、体育等特色教育领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或辅导学生、团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颁发的国家级一等奖以上的指导教练。

(七)45周岁以下,辅导学生获得中央或国务院部委举办的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一等奖的指导教师。

(八)45周岁以下,在地市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直属的学校担任5年以上毕业班把关教师,所带学科在当地取得较好成绩,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教师。

(九)45周岁以下,曾就职于国家级文艺团体,被正式聘用在编剧、导演或主演等岗位5年以上的人员。

(十)45周岁以下,省级以上的博物馆、文物考古研究所、文物展览馆、纪念馆、古建筑研究所、文物保护中心、文物鉴定站、非物质文化研究院、图书馆、文化馆等机构的正副职,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一)45周岁以下,中国作家协会、中国文联一级协会理事以上会员,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二)50周岁以下,国家、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主要传承人。

(十三)45周岁以下,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组委会成员或单项体育项目竞赛组织者,并具有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四)45周岁以下,曾在奥运会、亚运会、世界锦标赛等国际大型体育赛事或全运会、全国锦标赛等国家级体育赛事中担任过主裁判,从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并具有国家级裁判以上技术等级的人员。

(十五)45周岁以下,在省级以上的体育场馆担任馆长、副馆长或运营总监5年以上的人员。

(十六)40周岁以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国家运动健将,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学位和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十七)45周岁以下,宝安区重点普及发展的体育运动项目各年龄段国家队教练、省队主教练,或省运动会、锦标赛前三名的运动队、运动员的主教练。

(十八)宝安区卫生系统现任市级以上重点学科的带头人。

(十九)宝安区《关于加快卫生事业科学发展的实施意见》认定的高端人才。

(二十)本认定办法出台前,在宝安区事业单位工作,且在相应年龄内获得相应职称、职务或称号的人员。

(二十一)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社会事业人才。

第十二条 区高层次技能人才,是指48周岁以下,符合深圳市产业导向,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技术技能型人员:

(一)获得省级技术能手的人员。

(二)获得深圳市市级技术能手或在深圳市市级一类职业技能竞赛中获得前3名,且取得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三)取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的人员。

(四)其他经评审认定的高层次技能人才。

第十三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宝安区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召集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专家等组成评估委员会,对区高层次人才标准进行评估修订,实行动态发布机制。

第十四条 区高层次人才的审核认定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请。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提供相关材料。

(二)单位及主管部门审核或评审。申请人所在的单位对申请人各项条件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将相关材料报送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加具推荐意见后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如需评审的,由各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进行评审,专家评审通过后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申请人所在单位无主管部门的,由单位报区人力资源部门审核或评审。

(三)核准及公示。经区人力资源部门核准通过的区高层次人才人选,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

(四)发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人选,由区人力资源部门确认为宝安区高层次人才,颁发证书,享受配套政策。

(五)入库并公告。经确认的区高层次人才进入宝安区高层次人才管理库,并在宝安政府网、区人力资源局网站上公告。

第十五条 不同类别的高层次人才转换,需经过主管部门及区人力资源部门重新审核认定。

第十六条 区高层次人才证书有效期5年。期满后需再次申请确认高层次人才资格。如不再确认为区高层次人才的,不再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当取消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同时按有关规定取消并追回其所享受的物质待遇,不再受理其宝安区高层次人才认定申请:

(一)学术、业绩上弄虚作假被有关部门查处。

(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高层次人才资格。

(三)任期内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

(四)任期内被处以刑事处罚。

第十八条 区高层次人才退休或调离宝安不再享受有关政策。区高层次人才应及时向业务主管部门和区人力资源部门报告人才工作业绩和工作变化情况,必要时,可向用人单位核实,以便动态调整和管理,如发现瞒报情况,视情况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

第十九条 区高层次人才在任期内实行期中、期末考核制度,考核重点是人才条件复查、业绩贡献检查、创新能力评估等方面。考核办法另行制定。期中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应取消区高层次人才资格,收回证书;期末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不可再次申请区高层次人才认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所称“以上”或“以下”,均含本数。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5年,由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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