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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众创空间运营资助
2018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科技创新服务署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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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政策内容
(一)对获得国家级众创空间认定的,一次性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200万元的资助;对获得省市级众创空间认定的,按省市资助额50%给予空间运营单位最高150万元的配套资助;对已认定的坪山区众创空间给予运营管理机构最高50万元的资助。获得多级认定的,按照最高资助金额给予差额资助。
(二)对成功孵化“种子企业”的众创空间,经核准符合条件的,每成功孵化一个“种子企业”,根据“种子企业”规模或投后估值金额,分档次给予众创空间最高6万元孵化奖励,每个众创空间每年最高奖励100万元。
(三)对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经核准,给予运营单位市资助金额50%、最高100万元的配套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单位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坪山区注册、纳税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者在坪山区注册、登记的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机构、社会组织;
(二)申请资助的众创空间须在坪山区建成后通过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的认定或获得资助;
区级众创空间须通过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具体认定标准为:
(一)众创空间注册地在坪山区,众创空间的性质、定位、发展方向明确且承诺3年内不得变更用途;众创空间属自有物业的,要求产权清晰,属租用物业的,要求租用合同期在3年以上;有健全的管理规章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
(二)总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其中供创客使用的场地面积占总建筑面积2/3(含)以上;
(三)拥有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辅导的专业管理团队,能为创客提供器材、工具、设备等硬件资源和相关软件,开展创意分享、资源对接、创业辅导等创新创业服务;
(四)入驻创客或创客项目不少于8个;
(五)每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不少于10场,每场参与人数20人以上。
实施办法所称被孵化的种子企业须满足:
(一)企业注册资本100万元(含)以上;
(二)在坪山区注册,注册地、经营地、纳税地“三地”合一的独立法人企业;
(三)主营业务属企业营业执照法定经营范围且符合区产业发展政策。
国家级众创空间按照面积分等级给予资助: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6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 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350元,最高资助200万元。
区级众创空间的具体资助标准:1000平方米以下,资助20万元;1000平方米(含)以上,面积每增加1平方米资助金额相应增加75元,最高资助50万元。
孵化种子企业的具体奖励标准:按每家种子企业1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被孵化的种子企业年度营业收入达到1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2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1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4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年度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或获得专业风险投资、投后估值达到2500万元的,按每家种子企业6万元的标准给予众创空间奖励。申请第三款创客服务平台项目资助的,须获得深圳市创客专项资金资助,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中第一款国家级、省市级、区级众创空间运营资助属核准类,区级众创空间认定属评审类;第二款、第三款资助均属核准类。
五、所需材料
申请众创空间运营资助的须提供以下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众创空间运营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申请区级众创空间认定的单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供以下材料:
(一)产权证明、租赁合同或委托授权管理证明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
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二)专职管理人员的学位、学历证书复印件;
(三)上年度专职管理人员社保清单;
(四)入驻创客或项目协议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运营管理方案;
(六)众创空间举办创新创业活动的证明材料。
申请第一款资助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获得国家、省、市、区科技主管部门认定的相关证明材料(认定文件、备案文件、
项目立项文件、项目合同等资料均可);
(二)申请省市级众创空间配套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上级资助的审批文件已下达,相关资助经费已到账。
申请第二款奖励的单位,还须同时提供:
(一)被孵化企业法人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和签字样本、商业计划书及其他企业孵化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二)申请单位与被孵化企业签订的入驻协议或入孵协议;
(三)被孵化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投后估值证明材料(申请按照收入或估值规模给予奖励的单位需提供)。申请第三款资助的单位需同时提供:获得深圳市创客服务平台的资助文件、资助经费到账凭证。
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核准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六)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七)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八)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承诺书(部分项目签订专项合同)。
(九)拨付资助经费。
评审类项目: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申报指南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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