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坪山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
2018年8月15日至9月15日 科技创新服务署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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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一、政策内容
(一)对加建、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改造完成并经区科技主管部门评审认定后,给予建设或改造主体不超过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的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500万元。
(二)对纳入区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改造计划并委托区属国有企业实施的加建、改造项目,按照实际建设费用投入的70%给予资助,单个项目资助金额最高2000万元。区属国企开展上述加建、改造项目致租金损失的,按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的租金价格或片区租赁指导价的100%,根据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给予最高6个月的空置期租金资助。
二、设定依据:
(一)《深圳市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二)《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
(三)《深圳市坪山区<关于加快科技创新发展的若干措施>的实施办法操作细则》
三、申报条件
申请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的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请单位须为注册在坪山区的产业地产开发企业,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等科技类公共空间建设、运营企业,或科技园区开发企业,或项目公司注册在坪山区;
(二)项目开工建设前需事先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报备;
(三)申请支持的项目依法取得规划、建设等许可认定,最长可在申报时的前十个年度内开工建设,申报时已完成全面建设并获得相关资质;
(四)项目用途为科技创新类空间用途,行业范围须符合坪山区产业发展导向,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应有70%的面积用于科技企业入驻;
(五)建设费用投入包括土地费用、前期工程费用、装修费用,不包括购买家具、家电、仪器设备、办公设备等方面的支出;
(六)加建指在原有结构上加盖新的结构,原有结构不变化;改造指在已建建筑结构上进行修改或者扩充。
对社会主体改造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资助标准:
(一)确定资助基数:从改造面积*改造单价(深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公布的信息价)确定的改造成本与专业工程造价审计确定的成本中,取较低值作为资助基数。
(二)分档资助标准:按照差额定率累进法确定资助金额。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含)以下的,按5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100万元-300万元(含)之间的,按3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300万元-500万元(含)之间的,按10%给予资助;实际建设费用投入500万元以上的,按5%给予资助。每家企业年度享受的资金资助额度不与其上年度缴纳的税收相挂钩。
四、资助方式
本资助计划属评审类。
五、所需材料
(一)《坪山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申请表(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资助)》(从区政府网站http://www.psxq.gov.cn下载填写)及电子版(申请单位在开展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建设和改造前,须向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建设、改造方案,在科技主管部门进行备案,提交土地权属证明、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区科技主管部门对拟新建和改造的科技创新空间载体进行考察论证,在与建设单位达成初步合作意向后报区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领导小组审批;审批通过后,区科技主管部门与建设单位签订合作协议。);
(二)三证合一新版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和签字样本;
(三)上年度国、地税纳税证明复印件;
(四)上年度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最近三个月的会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复印件;
(五)与入驻企业签订的租赁合同复印件,产权不完整的社区旧厂房提供社区和业主相关的证明材料;
(六)科技创新空间载体产业规划、功能规划及专家论证意见;
(七)科技创新空间载体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及投资概算说明;
(八)科技创新空间载体的建设或改造费用投入的专项审计报告;
(九)竣工验收证明材料(申请加建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区属国企作为承租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以及实际加建、改造时间的证明材料(区属国企申请空置期租金资助的单位须提供);
(十一)区科技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六、办理流程
(一)申报单位根据申报指南准备材料。
(二)申报单位向区行政服务大厅提交项目申报材料。
(三)区科技主管部门会同区相关部门对申报单位的申报项目进行资格初审。
(四)第三方专项审计对申报项目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和合法性等方面进行专项审计,并进行现场核查。
(五)区科技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材料进行评审。
(六)区科技主管部门提出拟资助计划。
(七)区财政部门复核拟资助计划。
(八)拟资助项目公示5个工作日。
(九)区科技主管部门与申请资助的单位签订专项合同。
(十)拨付资助经费。
七、申报时间和办理时限
常年申报,成批处理。
资助计划下达1个月内受资助单位须办理资金拨付手续,逾期不办理者视为自动放弃。
八、附则
本计划责任部门为坪山区科技创新服务署,本操作规程由其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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