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
平台项目的管理及运行,在促进我市中小企业加快企业信息化建设步伐,利用信息化技术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提升综合竞争力等方面发挥示范作用,根据《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府办〔2012〕×××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是指专门为中小企业实现信息化应用,提供包括前期咨询、应用期间软硬件运营支撑及后期的升级维护等一系列服务的项目(以下简称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 本标准所述的中小微企业,其划型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三条
深圳市中小企业服务中心是深圳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项目认定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四条
申请认定为我市中小企业信息化应用服务示范平台的项目适用本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