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编制依据
《深圳市福田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圳市福田区支持招商引资若干政策》等。
二、支持对象
本政策适用于新迁入或新设立在福田区内的企业。支持范围如下:
(一)经区政府认可的金融、现代服务、科技创新、先进制造、文化创意等产业领域的重点企业。
(二)对集聚产业资源或完善产业链具有重大作用的产业行业协会和平台类、服务类、科研类等机构。
(三)对改善社会民生或促进生态建设具有重大作用的医疗、教育、环保等机构。
(四)上市企业、完成上市辅导企业以及获得股权投资基金投资的拟迁入企业。
(五)经区政府批准的其他类型企业(机构)。
三、支持项目
序号 | 类别 | 项目说明 | 支持额度 | 备注 |
1 | 落户支持 | 2017年1月1日后,在福田区新落户或新注册企业(机构) | 按条件一次性给予落户支持,最高20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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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办公用房购置支持 | 2017年1月1日后,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购置社会物业作为自用办公用房的 | 按实际购房价格10%的标准,依条件给予购房支持,最高3000万元,所购房屋5年内不得对外租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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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办公用房租赁支持 | 2017年1月1日后,新落户企业(机构)在我区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 | 按条件给予不超过3年的租金支持,最高1000万元/年,累计不超过3000万元,享受租赁支持期间不得转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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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装修支持 | 2017年1月1日后,新落户企业(机构)首次装修辖区内新购或租赁的自用办公用房的 | 按条件给予装修支持,最高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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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区的重点建设项目 | 按条件给予特装支持,最高5000元/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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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搬迁安置支持 | 2017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我区的企业(机构) | 按条件给予搬迁支持,最高3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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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日后,新迁入或新设立企业(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团队成员 | 依条件给予临时安置支持,按每人不超过20万元、单个企业(机构)不超过5人计算,最高1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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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人才住房支持 | 2017年1月1日后,新落户企业(机构)自行租赁社会物业作为自用人才住房的 | 按条件给予按5000元/套/月,最多7套,给予不超过3年的人才住房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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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招商推介活动支持 | 2017年1月1日后,在展会、论坛、峰会等活动中专题开展我区招商推介活动的 | 对其主办方,经事前备案和事后审计,按审计金额的50%,给予年度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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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招商合作机构支持 | 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 | 签订合作协议,按条件给予招商合作机构支持,最高100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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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区政府认定的招商合作机构,成功引进约定目标项目的 | 按条件给予目标项目引进支持,单个项目最高50万元,最高300万元/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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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招才引智支持 | 对新引进的“珠江人才计划”、“孔雀计划”等高层次人才、团队 | 按条件给予招才引智支持,最高50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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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产业链薄弱环节项目配套支持 | 对依据《深圳市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奖励资金操作规程(暂行)》申报并获得市有关部门奖励的产业链薄弱环节投资项目 | 按条件给予最高50%配套支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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