登录 | 注册 咨询热线:13602537432(微信飞书同号)
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
为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通过奖励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2018年7月4日-8月4日 宝安区发展和改革局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立即咨询
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宝安区停车场建设管理方案2016-2020》,鼓励社会力量积极参与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建设,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区各街道纳入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范围内的企业、个人等社会力量利用自有权属投资建设或改造的公共停车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公共停车场,是指独立建设运营并对社会开放,为满足社会公众停车需求的停车设施,主要包括地面停车场、自走式、机械式地下停车库和停车楼等类型,不包括建筑物应配建的停车设施。

第四条 区财政安排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以下简称“奖励资金”),作为全区性经费管理,通过奖励方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

申请奖励资金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停车场的规划审批完成于本办法公布实施之后;

2)地面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建设规模在50个泊位以上,地上立体停车场建设规模在30个泊位以上

第二章 奖励内容与申请

第六条 对纳入区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的新建及改造的地面停车场、地上楼内停车场、地下停车场进行建设奖励。其中地面停车场是指在道路红线以外的广场式停车场及利用地上建筑屋顶设置的露天停车场;地上楼内停车场是指建筑在地上的全部用于停车的建筑物,含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地下停车场是指不依附建筑的独立建设的地下停车场所,如绿地、广场等处的地下停车库。

第七条 经认定的新建公共停车场,按照停车泊位数进行奖励,其中,地面停车场按照500/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上楼内停车场按照15000/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地下停车场按照20000/车位的标准进行奖励。通过对现有停车场进行改造提升容量的,按照新增停车泊位数量进行奖励。

第八条 区发改局负责受理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申请,具体受理申请时间以区发改局通过宝安政府在线、《宝安日报》等媒体发布的通知为准。

第九条 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停车场项目的,在项目开展前应报区发改局办理社会投资项目核准手续,奖励资金由建设主体按照区发改局规定时间,在项目营运3个月后提出申请,相关奖励资金一次性拨付至建设主体,其中地面立体钢结构停车场奖励资金分3年拨付,按照5000/车位/年标准,由建设主体每年向区发改局提出申请。

第十条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需提供的材料如下:

(一)《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申请表》(详见附件);

(二)对社会开放的正式承诺书、项目运营主体营业执照、机动车停车业务许可证、项目运营泊位平面布置图。

上述材料一式两份,各类证照、证明均验原件、收复印件(复印件以A4纸型制作,需加盖公章),其它材料均收原件。

第三章 职责分工

第十一条 区发改局作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工作的业务主管部门,负责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工作的整体组织协调;

2. 负责对社会投资项目办理批准手续;

3. 负责牵头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并完善本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加强奖励资金的日常管理和监督;

4. 负责编制和申报奖励资金年度支出预算,并组织开展奖励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工作;

5. 负责受理项目申请,组织对申报项目的核查、评审和社会公示,按规定程序报批;

6. 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授权支付手续;

7. 负责组织开展资助项目验收、绩效评估工作;

8.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二条 区财政局负责奖励资金的监管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1. 负责会同区发改局建立健全奖励资金管理制度;

2. 负责审核奖励资金年度支出预算;

3. 负责按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办理奖励资金直接支付手续;

4. 负责监督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组织开展奖励资金重点绩效评价;

5. 负责职能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 各街道办作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工作的辖区管理部门,负责现场核实土地产权,项目类型、停车场泊位数量等情况。

第十四条 区政务服务局作为受理申请部门,负责受理建设单位的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

第十五条 区监察局、审计局作为监督部门负责审批中全程的效能监察、纠风、资金专项审计等工作。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六条 申请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的单位,向区政务服务局办事窗口提交《宝安区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奖励资金申请表》及本办法要求的材料。

第十七条 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相关单位的申请,对申请材料完整性进行初步审核后,转各街道办。

第十八条 各街道办到现场核实土地产权、项目类型、停车场泊位数量等情况,出具审核意见后,转区发改局。

第十九条 区发改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实质性核查,核查通过后,在本部门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社会公示的具体内容,原则上应包括资助对象名称及地址、项目名称、项目主要内容、奖励金额、禁止奖励情形、区业务主管部门名称、征求意见或社会公示的期限、异议提交及解决方式等内容。

第二十条 审核公示通过的项目,按照以下程序进行核定:

(一)在年初预算规模内,奖励政策已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的,由区发改局审核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核拨;

(二)在年初预算规模内,奖励政策未明确奖励金额或比例的,按以下层级审定后,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程序核拨

1. 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下(含30万元),由区发改局审核后,报区财政局审批。

2. 单项金额在30万元以上,由区发改局初审,经区财政局审核后,报分管发改区领导和分管财政区领导联合审批。

(三)需要增加年度预算规模的,按《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申请奖励资金单位对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奖励资金要专款专用,不得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库)使用性质,一经查实,依法予以处罚,同时收缴发放的奖励资金并取消奖励资格。

第二十二条 各街道办和区各职能部门要严格把关,认真做好项目审核。对不认真履行职责,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即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为五年。

在线客服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