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安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应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1.在宝安区(不含龙华新区、光明新区,下同)注册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
3.无宝安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二)资助范围与标准
1.资助范围: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即计算机程序及其有关文档的著作权登记。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2.资助标准:计算机软件开发完成后向国家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机构进行了登记,在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一年内提出申请(以登记发文日为准),每件补贴600元;
(三)申请材料
1.《宝安区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资助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
4.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5.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权属保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纸质材料,相关证件交复印件验原件,提供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封面、有关证件及票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四)审批程序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每年在单位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应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
2.区政务服务局接收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
4.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提请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7.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宝安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
1.在宝安区(不含龙华新区、光明新区,下同)注册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
3.无宝安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对于共同申请的商标,共有商标中的第一申请人须符合前款规定。
(二)资助范围与标准:
1.资助范围:境外商标注册资助仅对境外商标注册申请进行资助,对续展、变更、转让等申请行为不给予资助。
2.申请境外商标注册资助,应在取得境外商标注册证书后一年内提出,以商标注册证明文书记载的注册时间或者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的签发时间为准。分别按以下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给予一次性资助:
(1)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按指定国家的数量补贴,每指定一个国家或地区补贴1000元,每件最多补贴20个国家或地区;
(2)在欧盟、非洲知识产权组织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5000元;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2500元;
(4)在台湾、澳门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1500元;
(5)在香港取得注册的,每件补贴1000元;
(三)资助的条件限制
1.使用商标的商品或服务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内容;
2.通过马德里体系取得注册的,在获取马德里国际注册证书后凭证书一次性申领资助,各指定国家核准注册后不再重复资助;
3.在单一国家取得注册的,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同一国家或者地区(台湾、香港、澳门除外)受资助件数不得超过3件(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4.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年度资助总额不得超过25万元(隶属于同一集团公司或者同一企业法人的全资子公司或者控股子公司视为同一申请人)。
(四)申请材料
1.《宝安区境外商标注册资助申请表》;
2. 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3.境外商标注册证明文书及其中文翻译件;
4.境外商标注册付款凭证。委托境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交委托代理合同和发票;没有委托国内代理机构的,应提供对境外代理机构的付款凭证或者注册地注册核准机构的官费付款凭证;
5.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6.商标权权属保证书;
7.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纸质材料,相关证件交复印件验原件,提供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封面、有关证件及票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五)审批程序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每年在单位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应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
2.区政务服务局接收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
4.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提请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7.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
宝安区专利资助操作规程
(一)资助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为专利第一申请人的,可以申请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境外发明专利资助和PCT专利申请资助。申请资助的项目应符合我市产业导向目录鼓励类促进产业发展的内容:
1.在宝安区(不含龙华新区、光明新区,下同)注册或依法设立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
2.具有宝安户籍的居民;
3.无宝安户籍,但工作单位在宝安且已领取社会保障卡,或持有居住证的居民;
(二)资助范围与标准
1.国内发明专利
申请人应在取得国内发明专利证书后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标准:每件补贴3000元。委托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的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代理的,每件增加补贴500元;
2.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标准
申请人应在取得境外发明专利证书一年内提出资助申请;
标准:
(1)在美国、欧盟和日本等国家取得的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贴2.5万元;
(2)在设有专利审批机构的其他国家或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每件补贴1.5万元。
(3)在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取得发明专利授权的,按照国内发明专利资助标准给予补贴。
(4)对境外发明专利的资助按纳税额度实行分类资助:
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上一年度实际纳税额度(含国税实际入库数以及地税自缴、代扣代缴税费)在5000万元以下(含5000万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含1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万元;1亿元以上5亿元以下(含5亿元)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500万元;5亿元以上的,年度资助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获国家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的不在此限,但同一申请人(含企业、集团)不得超过1000万元。
3.PCT专利申请的资助标准
PCT专利申请资助应在取得《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后一年内提出(以发文日为准);
标准:依照PCT规则提交国际专利申请的发明专利项目,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单位每件补贴5000元,个人每件补贴3000元。
(三)申请材料
1.国内发明专利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宝安区国内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发明专利证书盖章页及说明书扉页;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7)通过深圳专利代理机构代理及外地专利代理机构在深设立具有一定规模的分支机构申请港澳台发明专利的,应提供委托书或合同书(注明专利名称或国内专利号)、代理机构出具的发票。
2.境外发明专利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宝安区境外发明专利资助申请表》
(2)外国专利局授权专利证书以及中文翻译件;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3.PCT专利资助应提交下列材料:
(1)《宝安区PCT专利资助申请表》
(2)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发出的《PCT国际申请号和国际申请日通知书》(105表)和《收到检索本的通知书》(202表);
(3)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户口本、社保证明或居住证等主体资格证明材料;
(4)企业提供上年度纳税证明(国税和地税);
(5)专利权权属保证书;
(6)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申报指南要求的其他材料。
以上材料均要求提供A4纸规格纸质材料,相关证件交复印件验原件,提供一式一份并加盖公章,按上述申请材料顺序进行装订,封面、有关证件及票据复印件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申请材料应注明申请单位的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地址、电子邮箱等。
(四)审批程序
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宝安局委托区政务服务局受理申请。
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每年在单位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指南,申报主体应在申报指南规定时间内提出资助申请。
2.区政务服务局接收申报材料并对项目申报主体的资质和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
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和有效性进行实质性审查,提出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
4.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就初步资助资金安排计划,书面征求区相关部门及资助对象所在街道办意见。
5.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对项目进行筛查,审定资助名单,并将符合资助条件的拟资助资金安排计划按规定在单位门户网站及宝安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接受社会监督。
6.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提请区科技与产业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审定;
7.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管委宝安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并按国库集中支付有关规定办理拨款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