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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
为实现龙华区产业载体规模化,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2018年5月21日-12月30日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其它资助
10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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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七条:为实现龙华区产业载体规模化,拓展高端产业发展空间,促进产业集聚发展,对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按市财政资助金额给予1:1配套资助。

根据《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制造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八条,区内产业园区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按照龙华区示范产业园区资助标准,一次性给予1000万元奖励,用于改善产业园区的软硬件设施及公共服务。

二、申请条件

(一)园区经营管理企业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园区近三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未发生较大安全生产事故。

(三)园区经认定为下列园区中的一种:国家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深圳市特色工业园、深圳市特色工业升级示范园、国家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省市级工业设计示范园区等经国家、省、市政府部门认定的产业载体(基地)、经市政府认定为市未来产业集聚区。

(四)取得市级财政资助后方可申请。

(五)申请项目未享受同级政府同类财政资助。

(六)市未来产业集聚区申请资助另需满足市财政未予资助。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园区管理服务机构法人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园区自有物业房地产权证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五)园区获得相关认定的相关证书、文件、拨款经费进账凭证(市未来产业聚集区可不提供拨款经费进账凭证)等证明材料

(六)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制造业分项-各类工业园区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征求意见:由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六)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七)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八)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九)资金拨付: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每年安排1-2次集中受理企业申请(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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