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五条 引进重点产业优质企业。
对新引进除《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四条以外的符合龙华区产业导向,且上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的优质企业,一次性予以300万元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落户龙华区前一年度的产值规模或营业收入不低于10亿元且纳税总额不低于3000万元。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监管协议。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重点产业优质企业落户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专家评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家评审的,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的项目进行现场评审,并出具评审意见。
(六)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七)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