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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健康发展,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给予资金扶持
常年申报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 文化创意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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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第一条 为加快建设文化强区,促进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健康发展,规范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参照《深圳市文化事业建设费及宣传文化事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深财行规〔2012〕3号),根据《宝安区区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深宝规〔2011〕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以及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的实际需要,由区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宣传文化体育发展的专项资金,账户设在区财政局。

第三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当符合以下原则:

(一)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注重综合效益;

(二)统筹考虑,合理安排,推动品牌建设和精品生产;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实行“项目申报、专家评审、科学决策、社会公示、专款专用、绩效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包含的区文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区体育彩票公益金按其原有的管理规定执行。以下所称“专项资金”,不含区文产资金、区体彩公益金。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分工

第五条 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管理的决策事宜;资金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委宣传部,区委宣传部负责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区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领导小组组长由区委常委、宣传部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文化体育、文产工作的副区长担任,成员包括:区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区文体旅游局、区财政局、区文化产业发展办公室、区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的主要负责人。成员可根据实际需要,经领导小组会议决议进行增减。

第七条 领导小组的职责:

(一)审定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配套管理制度等重大事项;

(二)审议批准专项资金的申报项目;

(三)需要领导小组审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区委宣传部(领导小组办公室)的职责:

(一)负责拟定专项资金的资助政策;

(二)负责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决算,编制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

(三)负责制定及发布申报指南、受理项目申请,组织项目评审、公示和跟踪管理等工作;

(四)负责资助项目的使用监督,包括资助项目的组织验收、专项检查、绩效评估(含审计)等工作;

(五)负责评审专家库的建设与管理,并组织评审小组进行评审;

(六)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的绩效管理并向区财政局提交绩效分析报告;

(七)会同区财政局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根据工作需要,可授权相关部门或委托社会机构承办领导小组办公室的部分相关工作,并对其完成情况进行监督及业务指导。

第九条 区财政局的职责:

(一)复核专项资金年度使用计划,按规定审核、批复专项资金的年度决算;

(二)办理资助项目专项资金拨付;

(三)协助区委宣传部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管理;

(四)参与制定与本办法配套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

第十条 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专家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小组”)负责对专项资金使用的方针政策、项目评审、项目管理提供专家意见。以下项目原则上应组织专家评审:

(一)资金使用单位为财政保障单位的新增项目或项目预算发生较大变化的常规项目,且经费需求在200万元以上的;

(二)资金使用单位为企业、社会组织及个人的项目,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

(三)专业性强、涉及主观评分的项目;

(四)领导小组认为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其他项目。

评审有关工作规则另行制定。

第十一条 资助项目实施单位的责任:

(一)编制项目预算;

(二)负责项目配套专项资金的落实和项目的实施;

(三)对项目专项资金进行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

(四)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估;

(五)按要求提供资助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报告以及有关财务报表;

(六)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有效性负责;

(七)对项目专项资金使用的规范性和有效性负责。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和方式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资助对象为我区各级宣传文化体育系统单位及社会其他宣传文化体育组织、团体或个人,专项用于发展我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和精神文明建设,资助范围包括:

(一)哲学、社会科学理论研究。包括根据我区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发展的实际需要,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而开展的哲学、社会科学理论课题研究、理论宣传、学术著作出版及大型学术会议等。

(二)文艺精品力作。包括艺术上精益求精并富有创新性的文学、美术、音乐、歌曲、戏剧、曲艺、小品、舞蹈、影视剧、文艺批评、摄影、书法等领域的创作、出版、发行、研究和展览、演出、国内外比赛等活动。

(三)全区性文化体育活动。包括由有关单位和社会团体组织规划的文艺展演、展览活动,文学艺术活动、读书赠书活动,文体(文化)品牌打造、文化艺术节,民间传统体育项目赛事,公益性文化展览、文化讲座和文化沙龙活动,以及社区性公益文体活动;区委、区政府组织的重大文体活动和重大对外文体交流活动等。

(四)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和精神文明创建活动。包括学习型城区建设、市民文明教育、全区性文明创建活动及文明街道、文明单位(窗口)、文明社区创建活动,基层图书馆(阅览室)、市民学校活动,精神文明建设重大项目规划、调研工作,重大典型宣传教育活动及未成年人思想道德教育活动,各类爱国主义教育活动。

(五)重大舆情、新闻、宣传活动。包括围绕区委、区政府的中心工作、重要活动而开展的宣传报道活动;为营造有利于我区现代化国际化建设的外部舆论环境而开展的对外宣传项目;社情民意收集、反馈;为营造我区良好社会氛围而开展的社会宣传活动。

(六)文物、文化遗产保护和博物馆、美术馆扶持。包括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和维护;区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专项保护规划的编制;公益性博物馆、美术馆文物和美术品征集收藏;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的运营扶持和优秀民办博物馆、美术馆的奖励;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保护、抢救、利用和传承。

(七)区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包括在中宣部批准的常设性全国性文艺、新闻、出版评奖项目及社科评奖活动中获奖的项目;在国家文化部门认可的国际常设性正式比赛、展览、演出、评比中获奖的项目;在属于奥运争光竞赛项目中获国际和国内比赛名次的项目;在属于非奥运争光竞赛项目中获国际、国内社会公认的比赛名次的项目;经市级(含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和体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惯例性比赛中获名次的项目;以及为我区宣传文化体育事业和精神文明创建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八)其他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事业的特殊需要。

申请宣传文化体育及精神文明建设成果奖励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是在宝安区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或居住于宝安的个人。非在宝安注册的企业、社会组织和在宝安定居的个人,在符合以下条件时可申报奖励:其作品是受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委托,为宝安创作的文艺精品;或是由宝安区委区政府(含相关单位)选送,代表宝安区参赛的作品。

申请社区性公益文体活动资助的单位必须是在宝安区注册的单位、社会组织,且活动必须在宝安区举办。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开支:

(一)行政机关及全额、差额拨款事业单位人员的工资和补贴支出、正常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二)弥补主管部门行政事业费不足;

(三)单位的基本建设和大型设备购置;

(四)因同一事由已获得我区其他财政专项资金资助的项目。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的资助方式为专项拨款。主要用于社会效益为主的公益性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分为全额资助、部分资助和奖励三种方式。

第四章 项目申报和审批

第十五条 专项资金的申报分为年度计划项目和临时项目。每年最后一个季度申报下一年的年度计划项目。

临时项目是指未能及时纳入年度计划项目申报、临时发生的必要的或紧急的宣传文化体育项目。因申报单位的原因在年度计划项目编制时有条件申报而未申报的,以及可以纳入下年度计划项目申报的,不得申请临时项目资助。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项目审批方式分为评审制和核准制两类。按照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应组织专家评审的项目,使用评审制。适用评审制以外的其他项目,适用核准制。

(一)评审制项目审批程序为:

1.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2. 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 评审小组提出评审意见;

4. 区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5. 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6. 领导小组审批;

7. 进行社会公示;

8. 项目实施单位与领导小组办公室签订《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责任书》(以下简称《责任书》);

9. 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二)核准制项目审批程序为:

1. 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

2. 项目归口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3. 区委宣传部提出审核意见;

4. 区财政局提出复核意见;

5. 领导小组审批;

6. 区财政局办理资金拨付手续。

第十七条 项目审批后需要公示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的内容包括:项目申报信息、项目批准信息等。进行公示的途径包括政府网站、指定报刊、新闻发布会等。

对公示结果有异议的,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调查核实。一经查实异议成立的,经领导小组同意,即取消申请项目资助资格,并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告知相关申请单位。

第十八条 项目申请人应当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制作和提交项目申报材料;项目申报材料不符合要求的,领导小组办公室不予受理。

第五章 资金使用及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应遵循“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统筹安排;健全制度,规范支出”的原则。项目的预算编制、经费支出、审计监督及财务检查等,按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项目财务管理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专项资金项目资助计划经领导小组批准后,在执行年度过程中,由领导小组办公室拟制用款计划,经区财政局审核后,实行国库集中支付。

第二十一条 建立预留准备金制度。每年年初按照不超过本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总规模的10%安排预留准备金,用于保障区委、区政府或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临时交办且必须于短期内完成的项目。预留准备金计入当年年度支出计划总额。

第二十二条 凡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范围内和集中采购限额以上的项目,应实行政府集中采购。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专项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属国有资产,按照宝安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二十四条项目实施单位应按项目报告管理规定及时完成项目开展情况和经费使用情况的季报和结项报告工作,项目结束后30日内应当完成结项工作。项目单位经费使用有结余的,结余款应在项目结束后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单位直接缴回财政专户。

第六章 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五条 区委宣传部、区财政局、区监察局、区审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活动进行监督。

第二十六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对资助项目进行跟踪管理和组织项目绩效评价,区财政局应对专项资金的整体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

第二十七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接受和配合有关部门实施绩效评估工作。项目绩效评估情况应及时书面报送区财政局及领导小组,绩效评估结果将作为编制下年度专项资金资助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八条 绩效评估工作具体要求和规定遵照《宝安区宣传文化体育发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估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九条 对于违反本办法虚报、冒领、截留、挪用、挤占专项资金的行为,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回,由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理、处分或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对存在前款违规行为的单位,领导小组办公室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责任单位及责任人列入不诚信名单。

第三十条 评审专家在评审、验收、专项检查和绩效评估等工作中以权谋私或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评审专家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不履行职责,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按照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实施细则、操作规程由区委宣传部会同区财政局另行制定,经领导小组会议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由领导小组办公室和区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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