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产业空间支持:
(一)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购置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按总成交价10%予以支持,不超过2000万元。
(二)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且在我区无自有用地用房的企业,在我区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给予房租50%、每年最高400万元的资助,连续资助不超过三年。
二、申请条件
(一)2017年1月1日后,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在龙华区注册登记之日前后两年内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
(三)落户龙华区后两年之内提出申请。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企业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
(六)新引进的符合《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二章规定的企业相关资质证明材料。
(七)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业主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业主身份证明材料、产权情况证明材料等)。
(八)购置或租用研发办公用房和生产用房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购买合同、房产登记证明、房屋租赁合同、交易凭证单据等)。
(九)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新落户重大产业项目空间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