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二条 鼓励园区设立企业服务站。
对经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审核通过而设立企业服务站,并配备两名以上企业服务专员的产业园区,给予每年5万元、不超过三年的资助。
二、申请条件
(一) 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
(二)园区企业服务站经区企业服务中心验收通过。
(三)除日常工作外,园区每年集中开展两场以上服务企业相关活动。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园区企业服务站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园区运营权证明材料(如产权归属证明或运营合同等)。
(五)《深圳市龙华区设立园区企业服务站备案审核表》。
(六)园区企业服务活动相关证明材料。
(七)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备案登记:企业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园区企业服务站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后仍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现场考察:区经济促进局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园区企业服务站进行现场考察并出具验收意见。
(七)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八)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九)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一)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