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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类
为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2018年5月21日-6月30日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其它资助
5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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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根据《龙华区重大产业项目招商引资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

对经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区内园区和国内社会组织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我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的,根据举办地位于境外、市外及市内等三类情况,分别予以50万元、30万元、20万元且不超过实际发生费用的招商推介专项支持。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的产业园区运营主体或依法在国内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活动在2017年1月1日后开展,且经区企业服务中心事先备案并审核通过。

(四)联合龙华区政府或区经济促进部门共同举办符合区产业导向的宣传推介及招商活动。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深圳市龙华区鼓励开展招商推介活动备案登记表》。

(五)在境外、市外或市内进行招商推介活动的相关证明材料:活动通知、参会人员名录、现场照片、新闻报道、活动总结材料、实际发生费用的相关票据等。

(六)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原则上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按照材料清单编制目录装订成册(胶装),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备案登记:申报单位向区企业服务中心备案登记。

(三)申报单位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招商引资-招商推介活动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四)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五)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合格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逾期未补充材料或补充材料不合格的,终止受理程序。

(六)专项审计: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专项审计的,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符合条件的项目进行专项审计,并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项审计报告。

(七)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核查,核实相关情况。

(八)征求意见: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九)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十)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十一)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二)资金拨付:区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受理时间

区经济促进局常年受理,集中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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