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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
为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各类园区引进重点电商企业,对符合条件的园区进行资金扶持,最高200万
2018年5月21日-6月30日 龙华区经济促进局 其它资助
最高200万以下

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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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介绍 政策依据

《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现代服务业分项实施细则》第十一条引导电子商务集聚发展。支持各类园区引进重点电商企业。

(一)各类园区每新引进1家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统计、且获得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电商企业,在入驻企业运营满1年后,一次性给予园区运营主体10万元资助,每家园区每年最高200万元。

(二)从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内电商企业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年度营业额每同比增加1000万元,给予园区运营主体资助10万元,每家园区每年最高100万元。

二、申请条件

(一)在龙华区依法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工商注册地和税务登记地均在龙华区。

(二)申报单位申报年度及上年度未发生被区(或街道)行政执法部门认定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三)园区内至少含有10家及以上企业;于2016年1月1日之后引进具有ICP经营许可证或备案证明的电商企业进驻园区并纳统。

(四)申请营业额增长类资助还需达到从引进企业纳统下一年度开始,园区全部纳统企业纳统总营业额比上一年度增长超1000万元。

三、申请材料

(一)《深圳市龙华区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申请书》(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在线填报并通过预审后打印)。

(二)法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法定代表人、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需年度检验合格,已办理“多证合一”仅需提供复合凭证)。

(四)税务部门提供的上年度企业分税种纳税证明复印件。

(五)园区内全部企业名单及组织机构代码。

(六)新引进企业相应的ICP经营许可证或ICP备案证明复印件

(七)申请营业额增长类资助还需提供经统计部门核验的申请年度及上一年度两年的所有纳统企业年统计营业额报表。

(八)受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以上申报材料扫描上传至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后,通过预审再提交纸质材料。上传材料应准确、齐全、清晰。纸质材料以A4纸型制作,加盖公章及骑缝章,编制目录装订成册,申请材料一式两份。

四、办理流程

(一)发布公告:区经济促进局制订申报受理计划,在龙华政府在线等媒体上发布申报通知。

(二)企业申报:登录龙华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系统-现代服务业分项-园区引进纳统电商企业及纳统营业额增长资助类申报,预审通过后打印相关资料。

(三)材料接收:区政务服务大厅综合窗口接收企业申报材料并对申报主体的资质和材料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形式不合格的,解释后退回。

(四)材料审查:区经济促进局对申报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进行审查:对经审查符合条件的,进入下一审批环节;对经审查内容不合格的,材料退回申请企业;对经审查需要补充材料的,申报主体应在规定期限内补充申报材料,逾期不报的予以退回并不再受理。

(五)现场核查:区经济促进局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核查的,组织两名以上人员对申请企业进行现场核查,核实企业实际经营情况。

(六)征求意见:由区经济促进局提出拟资助名单,征求有关部门意见。

(七)对外公示:区经济促进局将符合拟资助名单在龙华政府在线等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

(八)复核: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区经济促进局报区财政局复核。

(九)送审:区财政局复核通过的,报区业务分管领导审批。

(十)资金拨付:经济促进局向资助对象下达资助通知并按有关规定办理款项拨付手续。

五、时限要求

区经济促进局集中受理,分批审核(具体时间以发布的申报通知为准)。

六、附则

(一)本操作规程中“纳统”是指纳入国家统计局联网直报系统。

(二)本操作规程由龙华区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1月1日后符合本规程条件的可进行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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